人性化個稅

自1799年英國開始徵稅以來,個人所得稅通行世界已有200多年。在西方國家,個人所得稅又被稱為“羅賓漢稅種”,擔負調節社會財富分配、防止貧富差距過大的重任。事實上,由於各國基本上都實行累進式徵收制度,防止貧富差距過大仍然是個稅的重要功能。但與200多年前相比,現今各國個稅制度無疑更“人性化”。這種現象被成為“人性化個稅”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人性化個稅
  • 最早出現:1799年
  • 所屬領域:法律
  • 所屬類別:稅法
現象,普遍存在的現象,美國,法國,日本,印度,中國個稅改革,美國納稅下降,入高征低,富人主源,按時納稅好處多,法國高稅高福,家庭單位,重新分配,日本降稅促消,家庭人數,免稅項目,印度納稅,農民無稅,監視高收入者,評價,西方合理化,中國征點高,中國借鑑,

現象

無論是類似美國等已開發國家,還是印度這樣的開發中國家,都力求體現量能徵稅的精神,按納稅人的經濟負擔能力決定相應稅款徵收,而不是竭澤而漁。

普遍存在的現象

一個普遍存在的現象就是:為減輕民眾的賦稅負擔,個稅的起征點不斷提高。為保證民眾的生活水平,各國還規定了名目繁多的稅前扣除和退稅項目。而納稅人不再僅是義務的承擔者,其權利也正得到越來越多的重視。

美國

在美國,有句俗話:“世上有兩件事你逃不過:一件是死亡,另一件就是繳稅。”稅收是美國政府賴以生存的財政基礎,個人所得稅(簡稱個稅)則是整個稅收最重要的部分。
在近幾年美國聯邦財政總收入中,平均約有43%來自個人所得稅,公司所得稅只占7%。因此,上至美國總統,下到平民百姓,納稅成為每個人的義務和職責。據統計,美國全部個人收入約40%要交給稅務部門。

法國

法國是一個高稅收、高福利國家稅收制度是政府對社會財富重新分配的重要手段。“共享社會財富”是法國稅制一大理念。
2007年,法國稅收占國內生產總值的50.8%,大大高於歐元區及歐盟平均水平。法國稅種繁多,其中最能體現“共享社會財富”理念的是個稅稅率高額累進制、企業社會福利稅和社會團結財富稅。

日本

日本個稅徵收非常人性化,充分考慮到了納稅人的家庭負擔。
日本政府戰後一直努力減輕國民稅務負擔,不僅相繼提高免稅額的起點,而且不斷大幅降低最高稅率和減少稅率檔次;此外,日本個稅的免稅項目和稅前扣除項目繁多。這些都減輕了廣大國民特別是高收入者的負擔,增加了國民的消費和投資能力,對經濟發展起到了促進作用。

印度

印度個稅徵收制度的設計,是按“抓大放小,力求公平”的原則進行,“大”就是高收入者,“小”是中低收入者。這種稅收體制當然有些“劫富濟貧”的意味,但它非常符合印度國情。
印度是一個人口大國,但大部分是窮人,這種稅收體制可縮小貧富差距,緩解社會矛盾,有利於經濟和社會的和諧發展,至於增加財政收入則在其次。

中國個稅改革

2008年9月中旬以來,國家稅務總局原副局長、中國總會計師協會主任楊崇春透露的多位專家建議個人所得稅“推行以家庭為單位綜合扣除”的信息引起了各界熱議。
2008年以來,中國經濟雖逐漸擺脫了高通脹的侵蝕,但增長下滑的趨勢卻愈發明顯,因此,主張通過積極減稅、努力擴大財政投入來提振國內經濟的呼聲開始不絕於耳。當此情形之下,個稅調整自然被納入視野,“推行以家庭為單位綜合扣除”也越來越成為主流的稅改理念。
應當承認,從按“人頭”到以家庭為單位開徵個稅,有助於縮小社會貧富差距,亦能最大限度地體現稅負公平的原則。然而,遺憾的是,個稅“家庭化”僅是理論意義上的人性化稅改設計,在實際操作過程中,個稅“家庭化”還難以邁過收入統計的門檻。
首先,現實城鄉二元戶籍制度使得按戶口統計家庭收入存在很大的誤差。即便是兩個總收入水平對等的家庭,戶口性質的不一致也意味著統計平均收入時“人頭數”的差異,因而很容易背離個稅“家庭化”努力實現稅負公平的初衷。
另外,家庭成員的隱性收入也充滿著不確定性,因而,單個家庭的平均收入在統計上勢必要存在極大的水分。在當前中國國內信用體系尚未健全的形勢下,個稅“家庭化”的實際成效或將大打折扣。
由此看來,中國個稅的人性化改革依然任重道遠。而另一方面,與隱現弊病的個稅“家庭化”相比,進一步提高個稅起征點可謂大勢所趨。
1981 年,中國首次確立個人所得稅時起征點為800元,而官方公布的中國城鎮居民的月平均工資水平為60元。按此標準,現行的個稅起征點至少應當是月平均工資的 13倍。參照2007年中國城鎮居民月平均工資1800元左右的現狀,2000元這一2008年3月1日已付諸施行的最新免徵點還存在相當大的上行空間。
需要特別補充的是,起征點的提高離不開個稅制度的細化。而中國的個稅申報制度無疑是十分粗糙的,眼下即便進一步提高了個稅起征點,能否將政策落到實處也要打一問號。因此,中國在個稅體系完善、個稅制度全面建設等方面同樣面臨著很長的一段山路需要征服。
現階段,個稅改革要注重人性化,以改善民生為要。除了今後須通過提高減免標準來調節個人所得稅的免徵額以外,還應努力彌補稅負不公的制度性缺失,以使更多人群受惠。
人性化的個稅改革不可忽視中國地區經濟的差異性,要正視各地收入水平差異,以不削減民眾的日常支出為前提。另一方面,個稅改革在追求稅負公平的同時,還肩負著“劫富濟貧”的艱巨使命,要通過建立成熟的個稅體制,使富人成為納稅的主體,同時,使得低收入人群和中產階級則因富人的稅額貢獻得以減輕一部分生活負擔。相關部門在打擊富人惡意避稅、偷稅漏稅等環節須做到不遺餘力,並堅決取消類似於以稅款補償代替稅收處罰、以稅收處罰代替稅收刑罰的消極措施。

美國納稅下降

入高征低

在美國,稅法規定了“寬免額”,該概念類似於我國個人所得稅中的“起征點”或“免徵額”。但個人所得稅“寬免額”不固定。一般來說,美國個稅法規定的“寬免額”約為7500美元,這個數額是按年收入計算的。由於美國最低法定年薪都有上萬美元,因此幾乎每個有收入的人都必須繳稅。
與中國不同的是,美國稅法實行的是“寬免額分段扣減法”。也就是說,當個人收入達到一定水平以後,“寬免額”會隨著個人收入的增加而按一定比例減少;當收入高到一定程度後,個人“寬免額”將全部取消,也就是說,他收入的每一分錢都要納稅。這樣可避免出現高收入者從高“寬免額”中受益現象,也使得稅收的公平原則得到充足的體現。
美國個稅經過幾次稅制改革,至1995年,稅率分為三個基本稅率檔次:即15%、28%、31%和兩個高稅率檔次 36%、39%。2000年布希任總統後,又進行了稅率調整,從2001年7月1日起,15%這一檔稅率保持不變,其他稅率檔次下調1個百分點,此後又經調整,現在個稅最低稅率是10%,最高稅率是35%。

富人主源

從高收入者納稅額的比例也可看出美國稅法的公平原則。雖然美國幾乎每個成人都要納稅,但年收入10萬美元以上群體所繳納的稅款,占全部個稅總額的60%以上。也就是說,美國政府每年巨大的財政收入主要來源於占人口少數的富人階層,而不是占納稅總人數絕大部分的普通工薪階層
不僅如此,為保證中低收入家庭和個人的生活水平不會因納稅過多而下降,美國稅法還規定了各種扣除、免稅收入和退稅制度。扣除包括:個人退休保險及醫療儲蓄賬戶的個人繳付部分、離婚或分居贍養費支出、教育貸款利息支出、慈善捐助支出、購買專業書籍和職業培訓費等個人職業發展費用支出,甚至包括變換工作的搬家費用等。各種免稅收入則包括:特定的獎學金、傷病補償費、州或市政府債券利息所得等。
美國繳納個稅是以家庭為申報單位,夫妻倆可合起來交稅,也可分開交。繳納個稅不僅考慮個人收入,而且十分重視家庭其他成員尤其兒童的數量。同樣收入的兩對夫婦,有孩子和沒孩子所繳納的稅收相差很大。對於有孩子的家庭,美國稅法規定為每個孩子撫養費退稅1000美元。家裡需要供養的孩子越多,所獲退稅也就越多。

按時納稅好處多

美國政府從各方面培養納稅人意識。在美國購買房產後不用交物業費,而是要交數量很小的一筆物業稅,這筆物業稅也將列為個稅的扣除項目,讓公民感覺到“因為你是納稅人,所以你會得到完善的物業服務”。
在納稅人按時守法納稅後,政府每年會給納稅人寄一份表格,將累計納稅人的個稅信用值,如果納稅人的個稅信用值超過40,那么59歲後納稅人可每月從國家領1000多美元的補助金;納稅人因故殘廢,那么納稅人的配偶和孩子分別可每月領取 700美元。在美國一些州,只要個稅申報的信息顯示納稅人已持續繳稅一年以上,那么孩子讀書、上圖書館、走高速路、進公園等都將免費。
美國絕大多數公民都自願繳稅。不過,一些高收入者仍在想法偷逃稅,因此,稅務機關進行稅收檢查時,重點在於高收入人群。高官顯要和社會名流是一個特殊群體。對這些社會公眾人物每年收入多少和交多少稅,普通老百姓十分關注。每年4月15日是美國人遞交稅表的最後限期,在此前後媒體都要在顯著位置和黃金時段報導這些特殊納稅人的納稅情況。若在4月15日前來不及填好報稅表,而未能繳足當年應付稅額的90%,就會被國稅局罰款。

法國高稅高福

“共享社會財富”是法國稅制一大理念。

家庭單位

法國以家庭為納稅單位,具體徵稅對象的收入標準根據家庭人口數目進行計算,對收入的定義是除去可免稅優惠部分之後的家庭淨收入。法國對年收入不足4192歐元者免稅,對年收入低於8242歐元者開徵7.05%的個稅,年收入越高,稅率越高,如果年收入超過47131歐元,稅率相應升至49.58%。
至於法國企業,不管員工收入多少,僱主均需交納一定數額的社會福利稅,其稅率也採取高額累進制。法國以法定最低工資基點向僱主徵收4.29%的社會福利稅,隨著雇員工資的增加,稅率逐步上調,當雇員工資超過最低工資的 1.6倍時,僱主交納的社會福利稅將高達30.29%。對企業徵收的高額社會福利稅是法國政府執行全面的社會福利計畫的重要財源。
最具有 “削富濟貧”特點的是社會團結財富稅。法國從1982年開始徵收“巨富稅”。根據現行法國法律,如果納稅人財產淨額超過76萬歐元,即應交納社會團結財富稅,其稅率從0.55%至1.8%不等。如果納稅人財產淨額超過1581萬歐元,該稅種稅率封頂至1.8%。社會團結財富稅每年交納一次,其納稅下限隨居民收入增加而不斷上調。2008年,這項稅收44億歐元,約占總稅收的2%左右。

重新分配

通過高稅收,法國政府將社會財富集中起來重新分配,縮小貧富差距。這主要體現在教育、醫療等社會福利制度方面,教育在每年法國政府預算中占有相當大的比重。
在法國,不僅中國小階段全程免費,大學生也可享受住房補貼、一伙食補貼以及各種各樣的助學金。法國實行以醫療保險、養老保險和家庭補貼保險為主的社保制度,全國所有就業人員都必須投保。在法國,大部分醫院員工是國家公務員,其薪酬由國家財政撥款支付。享受醫保者到醫院就診時一般只需交納掛號費和少量診費,主要醫療開銷由醫保系統從其醫保賬戶中扣除。
法國還通過發放家庭補貼和各種減稅政策減輕家庭稅務負擔,並向有孩子的貧困家庭發放補助,緩解其生活壓力。政府每年還拿出大筆資金興建廉租房等社會福利房,幫助生活困難的家庭解決住房問題。

日本降稅促消

在日本,日本個稅徵收非常人性化,充分考慮到了國民納稅人的家庭負擔。

家庭人數

日本的個稅根據個人所得多少而定,扣除必要的成本以及各免稅項目和稅前扣除項目,剩下的按一定稅率交個稅。收入越高繳稅越多。年收入330萬日元以下者交 10%;年收入330萬至900萬日元者交20%;年收入在900萬至1800萬日元者交30%;年收入在1800萬日元以上者交37%。高收入者繳稅多,既能縮小社會貧富差距,又能增加國家稅收,可謂一舉兩得。
日本個稅的起征點根據家庭成員的人數多少而不同。如果是一對夫婦加1個孩子的工資收入者,起征點為283.0萬日元;如果是沒孩子的丁克家庭工資收入者,起征點為220萬日元。如果是獨身的工資收入者,那么起征點為114.4萬日元。

免稅項目

從上世紀70年代,日本個稅稅率結構逐漸簡化、最高稅率大大降低。上個世紀70年代,日本的個稅實行19級超額累進稅率,從10%起,分19檔,最高稅率為75%。到1999年,累進稅率的檔次減少到4檔,依次為10%(330萬日元以下)、20%(330萬至900萬日元)、30%(900萬至 1800萬日元)、最高稅率下降到37%(1800萬日元以上),從而形成日本現行的個稅稅率結構
日本個稅的另一個重要特點是,免稅項目和稅前扣除項目繁多。主要的免稅項目和稅前扣除項目有:基本免稅額、配偶免稅額、配偶專項免稅額、贍養人口免稅額、贍養人口專項免稅額(適用於16歲至22歲的贍養人口)、僱傭所得扣除,社會保險捐扣除、養老金扣除、退休所得扣除和老人扣除等等,總數多達20多項。
個稅徵收的人性化,起到了減輕廣大國民特別是高收入者的負擔,增加了國民的消費和投資能力,對經濟發展起到了促進作用。

印度納稅

印度的個稅屬累進式的綜合課稅制,課稅的基礎是納稅人(以個人為單位)年度內的所有收入。

農民無稅

在本納稅年度,男性個稅起征點是10萬盧比(約合人民幣2萬元),婦女個稅起征點是13.5萬盧比;老人個稅免稅點為年收入18.5萬盧比。若男性個人收入在10萬至15萬盧比者,徵收稅率為10%;15萬至25萬盧比者為20%;25萬盧比以上者為30%;對年收入100萬盧比以上的,另加征10%稅,同時對所繳個人稅、所另加徵稅之和徵收2%的教育稅。
由於起征點規定得比較高,印度這個擁有10億人口的國家,只有3000萬人具有納稅人“資格”。印度是一個農業國家,農民占總人口的60%~70%,政府規定,農民無須繳納個稅。其餘 30%~40%的人口中,絕大部分是只夠維持基本生活的工薪階層和小商小販,其一年收入很難超過10萬盧比,因此也就不具備個稅納稅人條件。只有3%的人口年收入在10萬盧比以上,他們就成了印度個稅的課稅對象。而且,在印度因個稅以個人為單位繳納,所以往往一個人賺錢,全家人“領工資”以避稅。

監視高收入者

這種徵稅方式不僅受到不繳個稅的低收入者歡迎,也得到了大多數納稅人的認可。據稅務局官員介紹,印度的個稅雖實行自願申報和催繳申報兩種方式,但由於絕大多數納稅人都能主動前來申報,一般很少採用催繳申報的方法。
對於年收入在20萬盧比以下的納稅人,稅務機關一般採用抽查方法監督,即使有個別瞞報者,只要沒有被發現也就“矇混過關”。
但是,對於高收入者,稅務機關卻是一個也不放過,密切監視著這些人的“一舉一動”。稅務部門把主要目標鎖定在一些“重點對象”上,這些人主要包括有可能貪污受賄的高官、經營多家企業的巨富以及到處走穴多以現金結算的演藝人士。稅務機關在全國各地編織了一張嚴密的監控網,重點對這些人的消費進行監控。
正是對較低收入者的“放鬆”,稅務部門才能集中有限的力量來重點監控高收入者。

評價

西方合理化

個稅徵收事關民眾個人利益,西方國家的經驗有許多值得借鑑之處。為此,我們採訪了中山大學嶺南學院財政稅務系主任、博士生導師林江教授。

中國征點高

廣州日報:您認為,與西方相比,中國個稅起征點是否有些低?工薪階層是否成了納稅主體?
林江:其實,就中國發展水平來說,2000元的起征點不算太低。中國人均GDP在2007年達2000美元,折合人民幣不到1.4萬元,2000元起征點已經算相當高的了。而西方已開發國家人均GDP就要高很多了,純粹比較起征點沒有現實意義。中國是一個開發中國家,如果將起征點抬得過高不現實。
與中國一樣,西方國家的納稅主體也是中產階級。但中國富人的避稅條件比西方寬裕得多。在中國,富人只要不給自己開工資,就不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

中國借鑑

廣州日報:在徵收個稅時,西方國家會充分考慮個人維持基本生活的成本,這是否顯得更人性化?
林江:相對來說,西方國家的個稅制度要人性化與合理化許多。其中,最值得提倡的就是免稅額的設定。
在西方已開發國家,個人收入並不會立即成為個人納稅的依據,首先必須在其中扣除用於維護基本生活需要的費用,這就是所謂的免稅額。
在免稅額當中,甚至還包括個人為再就業而繼續進修的費用。由於西方國家一般施行納稅自行申報制度,免稅額的前提就是政府對納稅人的充分信任。這一點與中國香港的稅收政策類似,香港免稅額中包括贍養老人的費用,但規定必須是那些一起居住的老人,政府一般不會對真實情況進行調查。但一旦在突擊調查中被發現虛假申報,就會受到嚴厲制裁,污點伴隨終生。
中國就只設立一個冷冰凍的起征點,而且這個起征點完全由政府設定,顯得不夠人性化。即便是收入相同,但每個人的家庭負擔並不一樣;此外,中國的稅制設立在對納稅人不信任的前提上。中國雖然也實行稅收申報制度,但與西方的申報有本質的區別,只不過是納稅之後的一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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