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員消除

人員消除,對沾染放射性物質的人員進行消除處理的措施。人員在沾染區內或通過沾染區都會受到放射性沾染。人員沾染容許標準:皮膚為50千衰變數/厘米2·分,手為100千衰變數/厘米2·分。凡超過容許標準的都應進行消除。人員消除分局部消除和全部消除兩種。在沾染區外局部消除時,按先武器、服裝裝具,後人員的次序進行。在沾染區內如人員沾染嚴重,要先人員,後武器、服裝裝具,最後再對人員消除一次。人員的全部消除,是在專門設定的人員洗消場內進行;也可利用江河湖泊洗澡,但應專門劃分場地,進行標誌,人員從下游或下風入水,逐漸向上游(風)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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