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和公民權利宣言

人和公民權利宣言(Déclaration des droits del’homme et du Citoyen),簡稱“人權宣言”。法國資產階級革命時期提出的綱領性檔案。1789 年 8 月法國制憲會議制定並通過,後成為 1791 年憲法的序言。共 17 條。

基本內容:在權利方面,人生來是而且始終是自由平等的;每個公民均有宗教、言論自由以及反抗壓迫的權利,均有權參與制定國家法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所有公民都能平等地按其能力擔任一切官職和公職;私有財產神聖不可侵犯,受國家法律的保護等。這一宣言奠定了資本主義社會基本的政治原則和價值觀念,在打擊封建制度,為資產階級革命提供理論根據方面起巨大的進步作用,在政治、經濟、法律、教育等方面均對 19世紀的歐洲產生重大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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