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部關於國家公務員辭職或被辭退後有關問題的通知》是人事部於1997年09月22日頒布的跟公務員相關的國家法律法規。
【發布單位】人事部
【發布文號】人發[1997]83號
【發布日期】1997-09-22
【生效日期】1997-09-22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國家法律法規
【檔案來源】
【發布文號】人發[1997]83號
【發布日期】1997-09-22
【生效日期】1997-09-22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國家法律法規
【檔案來源】
人事部關於國家公務員辭職或被辭退後有關問題的通知
(人發〔1997〕83號)
《國家公務員辭職辭退暫行規定》下發實行後,許多單位來電來函詢問,國家公務員辭職或被辭退後一些單位願意以幹部身份接收,應如何辦理有關手續,其工齡應如何計算。
為有利於國家公務員辭職和被辭退後的再就業,維護社會穩定,同時考慮與人事部《全民所有制事業單位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辭職暫行規定》(人調發〔1990〕19號)、《關於執行〈全民所有制事業單位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辭職暫行規定〉中有關問題的通知》(人調發〔1991〕14號)和《全民所有制事業單位辭退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暫行規定》(人調發〔1992〕18號)有關精神相協調,經研究,暫就該問題作如下通知:
為有利於國家公務員辭職和被辭退後的再就業,維護社會穩定,同時考慮與人事部《全民所有制事業單位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辭職暫行規定》(人調發〔1990〕19號)、《關於執行〈全民所有制事業單位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辭職暫行規定〉中有關問題的通知》(人調發〔1991〕14號)和《全民所有制事業單位辭退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暫行規定》(人調發〔1992〕18號)有關精神相協調,經研究,暫就該問題作如下通知:
一、國家公務員辭職或被辭退後,不再保留國家公務員身份,辭職或被辭退後的身份按再就業後所在單位和崗位的情況確定。國家公務員辭職或被辭退後一年內聯繫到工作單位,接收單位根據工作需要安排到幹部崗位工作的,可按幹部身份辦理有關手續。
二、國家公務員辭職或被辭退後被全民所有制單位重新接收的,除去待業時間,其工齡合併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