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部關於實施國家公務員考核制度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

人事部關於實施國家公務員考核制度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自《關於實施國家公務員考核制度有關問題的通知》(人核培發〔1995〕1號)下發以來,各地區、各部門在開展考核工作中,又陸續反映出了一些亟待明確的問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人事部關於實施國家公務員考核制度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
  • 類型:通知
  • 部門:人事部
  • 內容:公務員考核制度的補充通知
【發布單位】人事部
【發布文號】人發[1996]9號
【發布日期】1996-01-19
【生效日期】1996-01-19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國家法律法規
【檔案來源】
人事部關於實施國家公務員
考核制度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
(人發〔1996〕9號)
、規範,健康順利發展,現就有關問題作如下補充通知:
一、關於合理確定考核等次問題
在考核實踐中,許多單位反映,考核結果確定為三個等次過少,希望再增加一個基本稱職等次。為維護法規的嚴肅性,在實際工作中仍然要按三個等次確定考核結果。對於那些德才表現較差,在考核中介於稱職與不稱職之間的人員,可以暫緩確定等次,給予3-6個月的考驗期,待考核期滿後,有明顯改進的,確定為稱職;沒有明顯改進的,則確定為不稱職。
二、關於對考核不稱職而又無職可降人員的處理
對於被確定為不稱職等次而又無職可降的人員,可以降低一個級別;無級可降的,可以降低一個職務工資檔次;如果其職務、級別、工資檔次均處於最低狀況,則不再降低,但須給予嚴肅批評教育。
三、關於對拒絕參加考核人員的處理問題
參加考核既是公務員的權利,也是公務員的義務。如果公務員應該參加年度考核,無正當理由不參加,經教育後仍然拒絕參加的,其所在單位可以直接確定其考核結果為不稱職等次。
四、關於受處分人員確定考核等次的影響期限問題
按照人核培發(1995)1號檔案的規定,凡是受記過、記大過、撤職處分的人員,在受處分期限內,只參加考核,不確定等次。在解除處分的當年及以後,按正常情況對待。目前,處分的解除可以暫按以下時間掌握:受記過、記大過、降級處分的為一年,受撤職處分的為兩年。處分解除後的當年即可確定考核等次。
五、關於調入和從軍隊轉業到國家行政機關工作的人員的考核問題
對調入人員的考核,由調入單位負責進行,並確定等次。其調入前的有關情況,由調出單位提供。對軍隊轉業幹部,由轉業後所在單位考核,其轉業前的情況,可參閱幹部轉業時的鑑定,無大問題者,一般當年應定為稱職等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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