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統計工作管理暫行辦法(試行)》是為科學、有效地組織、管理人事統計工作,保障人事統計資料的準確性和及時性,充分發揮人事統計在人事管理工作中的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以下簡稱《統計法》)的有關規定,並結合人事統計工作實際制定。由人事部於1997年9月4日發布,自1997年10月1日起試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人事統計工作管理暫行辦法(試行)
- 頒布時間:1997年9月4日
- 實施時間:1997年10月1日
- 頒布單位:人事部
發布信息,辦法全文,
發布信息
人事部關於印發《人事統計工作管理暫行辦法(試行)》的通知
人發〔1997〕78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人事(人事勞動)廳(局),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各人民團體人事(幹部)部門:
現將《人事統計工作管理暫行辦法(試行)》印發給你們,請結合本地區、本部門實際情況認真貫徹落實,並及時將有關情況反饋給我部綜合計畫司
人事部
一九九七年九月四日
辦法全文
人事統計工作管理暫行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科學、有效地組織、管理人事統計工作,保障人事統計資料的準確性和及時性,充分發揮人事統計在人事管理工作中的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以下簡稱《統計法》)的有關規定,並結合人事統計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人事統計工作的基本任務是:對我國人事管理的基本狀況和發展趨勢進行統計調查、開展統計分析、實行統計監督,為人事管理工作提供統計信息服務。
第三條 人事統計範圍包括:公務員統計;參照公務員制度管理的機關工作人員統計;國有事業單位管理人員、專業技術人員統計;國有企業單位管理人員、專業技術人員統計;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資及福利情況統計;其他經濟類型單位管理人員、專業技術人員統計;人才市場和人才情況統計;不定期的專題統計等。
第四條 人事統計工作實行統一管理、分級負責的管理體制。
人事部的統計機構負責組織、指導和協調全國人事統計工作。
各地區、各部門、各單位人事部門根據人事統計工作需要設立的人事統計機構,或者在有關機構中設定的專職或兼職人事統計人員,負責本地區、本部門、本單位的人事統計工作。
第五條 各級政府人事部門對同級和下級各部門、各單位的人事統計工作在業務上負有檢查、指導的責任。各地區、各部門、各單位主管人事工作的領導人,領導和監督各人事統計機構、統計人員和其他有關人員執行人事統計工作制度。
各地區、各部門、各單位人事統計機構和統計人員實行人事統計工作責任制,依據人事統計制度的有關規定,如實提供人事統計資料,按時完成人事統計工作任務,保守國家秘密。
第六條 各級人事部門應根據人事統計體制改革的需要,開展人事統計指標體系的科學研究,逐步完善人事統計指標體系,不斷提高人事統計的實用性、科學性、時效性;有計畫地進行統計信息處理、傳輸技術和資料庫體系的現代化建設,提高統計信息系統的自動化水平。
第二章 統計調查計畫和統計制度
第七條 人事統計調查必須按照經過批准的計畫進行。統計調查計畫及其調查方案按照統計調查項目編制。
人事部負責制定國家人事統計報表制度,確定統一的人事統計標準,保證人事統計調查方案和統計報表的調查範圍清楚,統計口徑一致,指標涵義明確,計算方法統一,信息分類和編碼符合標準,表式設計規範,報送期限明確。
各地區、各部門在保證國家人事統計調查任務的前提下,可根據人事工作需要適當增加統計內容。依據調查內容不同,制定調查項目計畫並分別報政府人事部門或統計部門審批或者備案。
各地區、各部門的人事統計標準不得與國家人事統計標準相牴觸。
第八條 人事統計要改進調查方法,應形成以定期的全面統計為基礎,不定期的專題調查、抽樣調查為主體,科學推算為補充的調查體系。
第九條 禁止利用統計調查竊取國家秘密、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或者進行欺詐活動。
第三章 統計資料的管理、提供和公布
第十條 各地區、各部門、各單位人事統計資料,由人事部門統計機構或者統計負責人統一管理。
健全和完善人事統計資料登記、報送、提供和檔案管理等制度,專人負責人事統計資料的日常管理工作,杜絕泄密或遺失的現象發生。
第十一條 各級政府人事部門依據有關規定,負責人事統計資料的對外提供和公布工作。各級政府人事部門對外提供和公布統計資料,必須經本單位統計負責人核定後,報領導審批。
第四章 統計機構和統計人員
第十二條 人事部和地方政府人事部門人事統計機構的主要職責是:
(一)制定並組織實施人事統計調查計畫,部署和檢查全國或本地區的人事統計工作;
(二)綜合管理人事統計資料,開展統計分析與預測,為領導和有關單位提供數據和信息諮詢服務;
(三)管理和協調人事部門各職能機構的業務統計報表;
(四)管理和監督政府其他部門制定的人事統計調查表和統計標準;負責組織下級統計人員的業務培訓;
(五)負責人事統計信息系統建設,推動人事統計手段現代化工作;
(六)負責與同級統計部門及其他有關部門的對口業務協調工作。
第十三條 各級政府工作部門的人事統計機構或者統計負責人的主要職責是:
(一)完成全國和本地區人事統計機構布置的統計調查任務,按照規定蒐集、整理、分析本部門人事統計資料,提供統計服務;
(二)組織、協調本部門各職能機構的人事統計工作,根據工作需要,制定人事統計調查項目計畫,管理本部門的人事統計調查表和人事統計資料;
(三)對本部門的人事統計工作進行指導、監督、檢查,組織人事統計人員的業務培訓。
第十四條 事業、企業單位的人事統計機構或統計負責人的主要職責是:
(一)完成國家、部門和地區統計調查任務,制定、實施本單位的人事統計工作計畫;
(二)管理本單位的人事統計調查表、人事統計資料和人事統計資料庫,並進行統計分析,提供統計服務。
第十五條 人事統計機構、人事統計人員依法行使以下職權:
(一)要求有關單位和人員,按規定如實提供統計資料;
(二)檢查統計資料的準確性,要求改正不準確的統計資料;
(三)揭發和檢舉統計調查工作中的違法行為。
第十六條 各地區、各部門、各單位人事部門應選配政治上表現好、責任心強、具有統計專業知識和中專以上學歷的人員擔任統計工作。人事統計人員應當堅持實事求是,恪守職業道德。
第五章 考評與獎懲
第十七條 人事統計工作實行定期考評制度,以進一步提高人事統計工作質量。
第十八條 根據《統計法》的有關規定,對在人事統計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統計人員和集體給予表彰和獎勵;對泄密以及虛報、漏報、瞞報、拒報和屢次遲報統計報表的單位予以批評指正,並對負有直接責任和領導責任的人員,根據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或者行政處分。
第六章 附 則
第十九條 各級人事部門應按現行財政體制,將人事統計經費列入預算,以保證人事統計工作的需要。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一九九七年十月一日起試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