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津冀生物醫藥產業化示範區優惠政策

為加快推進京津冀生物醫藥產業化示範區(以下簡稱示範區)及國家生物醫藥國際創新園的創新創業環境建設,吸引和鼓勵海內外創業領軍人才和知名生物醫藥企業、研發機構進入示範區發展,特制定本政策。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京津冀生物醫藥產業化示範區優惠政策
  • 類型:政策
  • 簡稱:示範區
  • 政策目標:建立一支高水平的研發團隊
政策目標,人才鼓勵政策,機構和項目支持政策,金融支持政策,

政策目標

(一)制定符合示範區生物醫藥產業發展需要的創業創新優惠政策,旨在建立一支高水平的研發團隊,聚集國內外生物醫藥領域知名企業、研發機構,吸引和扶持具有自主智慧財產權和國際競爭力的生物醫藥產品研發與產業化項目,經過5至10年的努力,將示範區建設成為我國生物醫藥優秀人才的聚集區、研發轉化的核心區、產業發展的標誌區。
(二)示範區位於濱海新區,土地規劃面積不少於10平方公里,投資100億元建設符合生物醫藥產業發展的基礎設施和不少於100萬平方米的生物醫藥產業孵化場地。
(三)通過政策的實施,力爭5年內實現“2115”發展戰略目標,即5年吸引海內外創新創業人才200名,支持重大生物醫藥研發轉化項目100項,聚集國內外生物醫藥企業、研發機構100家,帶動形成500億元人民幣的產業規模,使之成為濱海新區經濟成長的新亮點,京津冀生物醫藥產業的聚集區,帶動國家生物醫藥產業的發展。

人才鼓勵政策

(四)享受人才鼓勵政策的對象是指符合相關標準和條件的生物醫藥創業領軍人才(以下簡稱領軍人才),包括:能夠引領和帶動生物醫藥領域科技發展並處於領先地位的科技團隊帶頭人,擁有智慧財產權清晰、達到國際先進水平、具有市場開發前景和產業化前景的生物技術與創新藥物項目並帶項目、帶資金、帶團隊來津創辦企業的創業人才;熟悉國際慣例,具有國際運作能力和投融資能力的高級經營管理人才和技術經紀人才。
(五)設立“領軍人才引進專項資金”, 每年2億元,其中市財政1億元,各功能區配套1億元,由市人事局牽頭制定資金管理細則。對引進海外的擁有自主智慧財產權及產業化前景項目的創業領軍人才由專項資金給予300萬元經費資助(含200萬元項目資助和100萬元安家補貼);從“濱海創業風險投資引導基金”中設立專項資金對創業領軍人才的入區項目提供500萬元風險投資扶持;由各功能區設立專項資金對入區產業化項目提供貸款貼息支持(對於國內的創業領軍人才可參照執行)。
(六)對示範區引進的海外創業領軍人才,連續3年每年在示範區工作半年以上的,可按國家和我市有關規定參加社會保險,幫助解決其子女入學、入托問題。對做出突出貢獻的,可依據《外國人在中國永久居留審批管理辦法》(公安部、外交部令第74號)的有關規定,授予其《外國人永久居留證》。
(七)鼓勵和支持生物醫藥領域技術經紀人才進入示範區,對其引進的高水平研發項目和投資在區內實施轉化和產業化的,由所在功能區給予獎勵,引進項目投資實際到位額在1億元以下(含1億)的,獎勵1%,超過1億元的,另獎勵超出部分的0.5%。

機構和項目支持政策

(八)享受機構和項目支持政策的對象是指示範區引進的國內外知名企業、研發機構及其分支機構、引進的海內外創業領軍人才入區創辦的企業,以及在區內實施研發和轉化的項目。
(九)對示範區內生物醫藥研髮型企業、研發機構從事科研、中試以下所需的進口設備及配件、儀器儀表、技術資料、研究用試劑耗材、生物活性材料等,按國家有關規定免徵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
(十)對國內外知名的生物醫藥企業、研發機構進駐示範區建立研發總部,從事研發與轉化工作的,由所在功能區給予500至2000萬元的研發或產業化經費補貼。
(十一) 由引進的海外創業領軍人才在示範區創辦的企業,視為境內企業,經認定後享受高新技術企業的各項優惠,企業所得稅留區部分的全部和營業稅留區部分的50%,自納稅之日起5年內返還給企業並全部用作企業研發資金。
(十二)市科委每年安排生物醫藥研發轉化專項計畫,用於支持新藥研發與轉化,資金額度不低於每年1億元。對藥物發現和藥效試驗階段的項目,給予30至50萬元科研經費資助;對臨床前試驗階段的項目,給予100至200萬元科研經費資助;對Ⅰ期臨床試驗階段的項目,給予50至100萬元科研經費資助;對Ⅱ期、Ⅲ期臨床試驗以及生產性試驗階段的項目,給予500萬元以上的科研經費資助;對獲得國家Ⅰ類新藥證書的項目給予500萬元產業化資助;獲得國家重點科技項目資助的,給予資助經費50%(最高1000萬元)的補貼。
(十三)在示範區內設立國家藥品審評辦事機構及技術服務機構,在新藥研發過程中為企業提供藥物分析測試、GLP(藥品非臨床研究質量管理規範)、GCP(藥品臨床試驗管理規範)、CRO (契約研發外包)、CMO(契約加工外包)、信息諮詢、數據存儲和處理、國際申報等全程服務和支撐,加快新藥研發和審批速度。
(十四)鼓勵和支持高層次技術經紀公司和專業化技術轉移機構進入示範區,經認定後享受高新技術企業的優惠政策。
(十五)經認定的生物醫藥高新技術企業和研發機構在示範區購買生產、研發用地的,根據其投資規模、投資密度和項目質量等因素給予相應的建設扶持。示範區引進的生物醫藥企業租用廠房的,3年內給予最高100萬元租金補貼。

金融支持政策

(十六)“濱海創業風險投資引導基金”優先支持區內生物醫藥產業發展,對於風險投資機構在示範區內選定投資的生物醫藥項目,按不低於實際投資額的20%提供跟進投資。
(十七)在示範區內籌資設立“生物醫藥產業發展基金”,資金總額不少於50億元,用於支持示範區內生物醫藥企業發展。
(十八)鼓勵示範區內生物醫藥企業上市融資。對示範區內生物醫藥企業在證券市場融資或在非上市公眾公司交易市場(OTC)中融資並用於新藥研發和產業化的,由所在功能區給予最高500萬元的一次性補貼。
五、受理與考評
(十九)創業領軍人才及其項目的受理、評審認定由市科委會同市人事局負責組織“領軍人才專家評審委員會”組織評審。其他高新技術領域的創業領軍人才可參照執行。
(二十)對創業領軍人才實行認定和考評制度。每年認定2次;對經認定的創業領軍人才,每3年進行考核,考核標準按照領軍人才創業項目契約書的有關條款執行。
(二十一)示範區引進的海內外創業領軍人才和生物醫藥企業可同時享受市人民政府《關於實施科技發展規劃綱要建設創新型城市的政策措施》(津政發〔2006〕46號)和國家鼓勵高新技術產業發展的各項優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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