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促進汽車零擔貨物運輸發展,統一費收結算方法,簡化手續,加速資金周轉,提高工作效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部汽車零擔貨物運輸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部公路汽車貨運站費收規則》以及汽車零擔貨物運輸的特點,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辦理省內、省際汽車零擔貨物運輸,起運、中轉和到達站之間,承運人和貨運站之間,發生運輸業務費收結算關係者,均按本辦法辦理。
第三條 零擔貨物運輸中轉環節多,各項費收結算頻繁,汽車貨運站和汽車運輸企業必須設有專人負責費收結算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崗位責任制。結算單位之間,貨運站內部各部門、各環節之間,應當密切銜接,防止費收、承運脫節,做好結算憑證傳遞和收款工作,結算中的問題應當及時處理,不得延誤和拖欠。
第二章 結算費目
第四條 貨運站與承運人結算的費目:
(一)貨物運費,由始發站至到達站的全程運費,包括中轉區段各程運費。
(二)過橋、過渡、過隧道、過路(收費公路)費。
(三)組貨勞務費,由受理站從運費中提取。
(四)車輛站務費,由承運人直接交付。
第五條 貨運站之間結算的費目:
(一)倉儲理貨費,直達零擔貨運由到達站向起運站收取;發生中轉的由到達站向中轉站收取;發生兩次中轉的,第二程中轉站向第一程中轉站收取。
(二)中轉換裝包乾費,由中轉站向起運站收取;發生兩次中轉的,類同第一款辦理。
第三章 費收結算
第六條 結算方法
汽車零擔貨物運輸費收的結算,採取“統一收費,逐站結算,分段計收,委託收款”的辦法。即由受理站收費後,按貨物運送方向,逐站扣除本站應得費收後,將應付承運人的運雜費和到達站或中轉站的站務費收(包括由中轉站依次下移的全部運費和站務費收在內)分別開具結算清單,承運人和中轉站或到達站憑此單編制匯總結算清單,通過開戶銀行分別向前方站(或該站所屬企業)委託收取本次運雜費、應得站務費收和應下移的運費及站務費收。
第七條 結算憑證
汽車零擔貨物運輸費收結算,採用下列三種統一的結算憑證:
(一)汽車零擔貨運直達(或中轉)結費清單
根據貨票,按承運零擔貨物車輛填列,是起運、中轉和到達站之間辦理運雜費及站務費收結算的原始憑證。結算清單一式六聯。
(二)汽車零擔貨運匯總結算單
根據零擔貨運結算清單,按契約規定結算期限,匯總填列,是收款人向銀行辦理委託收款的結算憑證。匯總結算單一式四聯。
(三)汽車零擔貨運結算訂正單
由發現費收計算錯誤的站方或承運人填列,作為訂正運雜費和站務費收差錯的憑證。訂正單一式三聯。
第八條 結算程式
汽車零擔貨運費收結算程式,採用由起運站開始逐站填列結算清單,下站向上站逐站委託收款結算的方法。具體結算程式如下:
(一)結算清單填列和傳遞
貨物起運前,起運站依據貨票開具結算清單,業務人員填列結算清單中有關本區段運費計算部分的欄目,財務人員填列結算清單的其他部分欄目。根據貨物直達或中轉的不同,分別填列直達或中轉結算清單。對同一運次相同中轉或到達站的貨物,合併開具結算清單;對不同中轉和到達站的貨物,不得合併填列同張結算清單。
結算清單的傳遞程式:第一聯起運站業務存查;第二、三聯由起運站業務人員上交本單位財務部門;第四、五、六聯隨貨同行,由承運車輛駕駛員攜帶交付中轉站或到達站,經車站業務人員簽收後,第四聯由駕駛員上交承運單位財務部門;中轉站或到達站業務人員負責將收到的結算清單,按單據號碼順序分線進行登記,第五聯轉交本單位財務部門,財務收到單據後,即在單據號碼本上籤字,第六聯由中轉站或到達站存查。
(二)收款
1.承運人財務部門接到結算清單第四聯後,核對結算清單中的本次運費,憑此聯作為分期編制零擔貨運匯總結算單的依據。以匯總結算單第三、四聯和結算清單第四聯,通過開戶銀行向起運站收款。
2.中轉站或到達站財務部門接到結算清單第五聯後,進行核實,憑此聯作為編制全部應結算運費和站務費收的匯總結算單的依據。以匯總結算單第三、四聯和結算清單第五聯,通過開戶銀行向起運站收款。
(三)付款
起運站財務部門接到承運人和中轉站或到達站的結算付款憑證後,將收到的結算清單第四、五聯和本站已入帳的結算清單中的第二、三聯核對無誤後,將匯總結算單第四聯分別寄回收款單位,並由開戶銀行付款。
(四)訂正。
起運站、中轉站或到達站和承運人財務部門核對結算清單或匯總結算時,發現差錯應逐筆查對、核實,並填列汽車零擔貨運結算訂正單,說明訂正數額和原因。訂正單隨需要訂正的結算清單或匯總結算單傳遞,經對方認定後,按訂正數付款。
第九條 公路、鐵路或公路、水路零擔貨物聯運費收的結費。
公路、鐵路或公路、水路零擔聯運費收結算,涉及鐵路、水路運輸部門的費收結算辦法。公路汽車貨運站應與鐵路、水路運輸部門共同協商解決。一般採用以下兩種結算方法:
(一)公路、鐵路或公路、水路全程一次收費
由起運站一次向託運人核收各種運輸方式全程運費和其他費收,對公路、鐵路或水路各段的運費和各站(港)其他費收,實行代收代支。
(二)公路、鐵路或公路、水路分別計費
按照不同運輸方式的起運站或到達站(港)的不同,採用不同的結算方法。
起運站是公路,到達站(港)是鐵路或水路,公路起運站向託運人核收公路區段運費和公路汽車貨運站的有關費收;零擔貨物經鐵路或水路轉運至到達站(港)後,由鐵路到達站或水路到達港向收貨人核收鐵路或水路運費和港站的有關費收,即“公路起收,鐵路或水路到收”的結算方式。
第十條 結算憑證印製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的統一格式,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交通廳(局)負責安排印製。各汽車運輸企業、貨運站必須建立結算憑證的登記、領發、交接、註銷制度,並指定專人負責管理,做到數據正確,帳實相符。已使用過的結算憑證,根據會計憑證歸檔保管的規定,期滿時按法定程式銷毀。
第四章 汽車零擔貨運差錯的費收結算
第十一條 在貨物交接時,中轉站或到達站發現票貨分離,有票無貨,應在貨物交接清單和結算清單上籤注“××號貨物未隨車發運,有票無貨”字樣,作未到達貨物處理。中轉站或到達站和承運人不得向起運站收取本運次的運費和站務費收。
第十二條 在貨物交接時,中轉站或到達站發現有貨無票,貨物標籤註明到站相符,則應在貨物交接清單和結算清單上籤注“有貨無票”字樣,作已到達貨物處理。車站收貨後補開計算貨物運費、站務費收等各項費收的結算清單,向起運站補辦收款手續。
第十三條 在貨物交接時,發現貨物錯運,費收結算按以下辦法處理:
(一)貨物流向錯運,到達站應將錯運的貨物及其貨票、運單退回錯發的起運站。同時,要單獨填寫回運的結算清單,註明“退回錯發運貨物”字樣,對錯發回運貨物可視作中轉的貨物,在結算清單的付款單位上填寫錯發貨物的起運站單位名稱。結算清單經承運車輛駕駛員簽證後,到達站憑此單第五聯向貨物錯發站收取該批貨物的中轉換裝費與倉理費的差額。
承運車輛的駕駛員將錯發貨物運回,經錯發站在結算清單上籤收後,承運人憑此單收取本次運費。
(二)貨物越站錯運,到達站應將貨物連同貨票、運單一併退回貨物的中轉站或轉運至終點站。在回運或轉運時,到達站應單獨填列結算清單,註明“退回越站錯發貨物”,經承運車輛駕駛員簽證後,憑此單第五聯向貨物錯發站收取從貨物到達站至中轉站或終點站應補收的錯運和回運或轉運區段的運費和站務費收。結算清單的付款單位上填寫錯發貨物的起運站單位名稱。
承運人和終點站按正常結算程式向前方原錯運的到達站收取本次運費和站務費收。
第十四條 凡由於貨運站或承運人責任而造成貨運差錯的一切費用支出,均由責任方負擔。
第十五條 貨物運輸過程中,由於道路阻塞而造成運輸阻滯時,託運人要求退運,辦理貨物退運的貨運站,在退運給託運人未完成路段的運費時,不得向貨物受理站收取受理站已提取的貨物未完成運輸路段的組貨勞務費。
第五章 附則
第十六條 本辦法由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部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一九八九年十月一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