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關於實施國際海運業專用發票有關問題的通知》是交通部2000年3月7日發布的國家法律法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交通部關於實施國際海運業專用發票有關問題的通知
- 發布日期:2000-03-07
- 所屬類別:國家法律法規
- 發布文號:交水發[2000]114號
【生效日期】2000-03-07
【失效日期】
【檔案來源】
(交水發[2000]114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交通廳(局、委、辦):
國家稅務總局、交通部於今年1月21日發出了《關於啟用〈國際海運業運輸專用發票〉和〈國際海運業船舶代理專用發票〉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0]9號,以下簡稱《通知》), 決定從今年4月1日起,從事國際海運經營人一律使用"國際海運業運輸專用發票"或"國際海運業船舶代理專用發票"(以下簡稱"專用發票")。
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交通主管部門要高度重視"專用發票"的實施工作,主動與當地稅務主管機關聯繫,協調"專用發票"的印製、領購、使用管理等問題,為企業做好服務工作,確保"專用發票"如期順利實施。。
二、下列國際海運經營人,憑"交通部水路運輸批件"辦理"國際海運企業批准通知單"(以下簡稱"通知單")後, 向當地稅務機關辦理"國際海運業運輸專用發票"領購事宜:
(一)經交通部批准設立的具有中國法人資格的國際航運公司;
(二)經交通部批准兼營海上國際運輸業務或有船舶航行國際航線的國內航運公司;
(三)經交通部批准經營港澳航線的航運公司。
三、按照交通部的有關規定,經省級交通主管部門批准從事港澳航線業務的航運公司,由各省級交通主管部門將這類企業的名單及其經營的船舶報部審核登記後,再辦理"國際海運業運輸專用發票"相關事宜。
四、經交通部批准,從事國際船舶代理業務的公司及其分支機構,憑交通部頒發的《國際船舶代理公司批准證書》辦理"通知單"後,向當地稅務機關辦理"國際海運業船舶代理專用發票"領購事宜。
經省級交通主管部門批准在二類開放口岸從事港澳航線船舶代理業務的企業,由當地省級交通主管部門將企業名單報部審核登記後,再辦理"國際海運業船舶代理專用發票"相關事宜。
五、經交通部批准,境外航商在華設立的獨資船務公司及其分公司,憑交通部頒發的《外商獨資船務公司經營許可證書》辦理"通知單"後,向當地稅務機關辦理"國際海運業運輸專用發票"領購事宜。
六、關於"專用發票"第四聯(購付匯聯)的使用功能,部將會同國家外匯管理局另行做出規定。
七、各省級交通主管部門要認真做好領用"專用發票"的企業經營資格的確認工作,不在本通知明確範圍內的各類企業(經營人)一律不得領用"專用發票"。各省級交通主管部門應在今年年底前將本地領用"專用發票"的企業名單報部核查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