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關於加強引航管理的通知》屬於一部國家法律法規,發布於2000年4月29日。
【發布單位】交通部
【發布文號】交水發〔2000〕226號
【發布日期】2000-04-29
【生效日期】2000-04-29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國家法律法規
【檔案來源】
【發布文號】交水發〔2000〕226號
【發布日期】2000-04-29
【生效日期】2000-04-29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國家法律法規
【檔案來源】
交通部關於加強引航管理的通知
(交水發〔2000〕226號)
(交水發〔2000〕226號)
部長江航務管理局,黑龍江航運管理局,各有關港務局:
近來,在引航工作方面,出現了一些單位擅自成立引航機構或者自行聘請引航員提供引航服務等不規範行為,不僅干擾了港口的生產經營秩序,而且船舶碰撞碼頭等安全事故時有發生,給港口和船舶安全帶來很大威脅和損害。為維護國家主權,保障港口和船舶安全生產,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引航工作既是國家主權的體現,又是港口生產和安全的保障,未經我部批准,任何單位不得擅自設定引航機構,提供引航服務。
二、在全國港口管理體制未改革之前,港口引航暫維持現狀。即:沿海雙重領導港口及鄰近相關水域的引航工作由雙重領導港務局引航站承擔,其它沿海地方港口及鄰近相關水域的引航工作由地方政府港口行政主管部門所屬引航站承擔,長江幹線港口的引航工作由長江引航中心承擔,由長江航務管理局管理。黑龍江水系引航工作由黑龍江航運管理局管理。
船舶應向上述引航單位申請引航,不得私自聘請引航員。
三、任何碼頭公司不得自行聘請引航員進行引領活動。
四、引航員應在規定的水域按照引航單位的調度進行引領,不得私自、超引領水域範圍引領船舶。
五、各港務局(港口行政主管部門)和長江、黑龍江航運(務)管理局應加強對引航單位的監督和管理。近期要對引航工作進行一次檢查,對已擅自成立的引航機構應立即取締。
六、引航單位要切實加強對引航工作的管理,對擅自引領船舶的引航員要按規定給予相應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