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關於加強客滾船消防安全管理的通知

《交通部關於加強客滾船消防安全管理的通知》是2000年3月1日交通部發布的通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交通部關於加強客滾船消防安全管理的通知
  • 發布時間:2000年3月1日
【所屬類別】國家法律法規
交通部關於加強客滾船消防安全管理的通知
1999年下半年,渤海灣客滾船先後發生數起火災和海難事故,造成重大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事故的主要原因是:一是港口對客滾船運輸消防安全缺乏責任意識,對旅客的消防宣傳不夠,對上船車輛的安全技術狀況、車載要求和旅客攜帶危險物品的安全檢查普遍得不到落實,致使“三超”車輛、裝載易燃易爆化學危險物品的車輛以及安全技術狀況不良、油箱滲漏的車輛上船,給客滾船運輸帶來極大隱患;二是多數客滾船設備陳舊老化,防火結構不合理,消防設施不能滿足規範要求,甚至失靈、失效:三是部分航運企業存在重經營輕安全的思想,對客滾船的消防安全管理缺乏經驗,力度不夠,船舶消防設施的更新改造捨不得投入,船員的消防安全意識和素質普遍較差,各項消防安全制度和措施得不到有效落實。針對以上問題,為切實吸取“11・24”特大海難事故的沉痛教訓,確保客滾船運輸安全,特作如下通知:
一、進一步提高認識,切實加強客滾船消防安全工作。客滾運輸是一種特殊的運輸方式,其消防安全直接關係到廣大旅客、船員的生命安全,關係到船舶、車輛的財產安全,關係到社會的政治穩定。從事客滾運輸的港口、航運企業以及有關職能管理部門要從講政治的高度,充分認識消防安全工作的重要性,切實增強責任感和緊迫感,採取有效措施,狠抓落實,為客滾船運輸創造安全的環境和良好的條件。
二、加強宣傳教育,嚴格上船車輛安全檢查。港口安全管理是客滾船運輸消防安全的重要環節,在杜絕和減少上船車輛火災隱患方面負有重要職責。港口客運部門在辦理車輛運輸手續時,必須向承運車輛的車主(司機)宣傳有關消防安全規定和應承擔的責任,並組織專門人員負責對上船車輛裝載貨物情況和車輛安全技術狀況進行檢查、抽查,堅決把不安全隱患消除在上船之前。抽查的比例應不少於上船車輛總數的15%,並應在《滾裝船車輛交接單》上註明。港口要設立固定的停車場地,配備必要的安檢設施,方便上船車輛的管理和安全檢查。
三、嚴格制度,嚴格管理,認真落實各項消防安全措施。能否有效地保證客滾船運輸的消防安全,遏止重大惡性火災沉船事故,關鍵在船舶管理。客滾船舶的消防安全要嚴格執行船長負責制和崗位責任制,要明確專人負責上船車輛的檢查和抽查,抽查的比例也應不少於已上船車輛總數的15%(港口已抽查過的車輛除外);車輛裝船後,不論在航行或停泊中都要加強對汽車艙的定時巡查,及時發現和處置不安全隱患;對車輛要按規定進行有效系固,防止因風浪原因使船舶搖擺產生車輛移動和碰撞。對船舶機電設備、消防設施、滅火器具、汽車艙報警滅火系統要認真檢修保養,保證良好有效;要強化船員消防安全知識教育,按規定進行消防應急演練,切實增強安全意識和責任心,提高自防自救能力;要堅持對乘船旅客進行航次消防安全宣傳,嚴格明火和吸菸管理,確保航行安全。有關航運企業對客滾船運輸的消防安全負有直接領導責任,要加強對客滾船消防安全管理的指導和檢查,加強對船員消防知識和職業道德的培訓,及時更新改造船舶消防設備和器材,抓緊整改火災隱患。
四、依法履行職責,強化消防監督管理。港航公安機關要切實履行對客滾船承運車輛的消防監督管理責任,會同客運部門、船方對客滾船承運車輛的設備安全狀況和裝載貨物進行必要的安全檢查和抽查,對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不利於航行安全的消防問題和火災隱患要堅決依法處理,對不如實申報,夾帶、裝載危險品的車輛一律予以扣留,對有關人員依法處罰,對造成危害後果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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