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企業集團財務管理試行辦法》是交通部1995年發布的法律法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交通部企業集團財務管理試行辦法
- 發布單位:交通部
- 發布文號:交財發[1995]892號
- 發布日期:1995-09-22
- 所屬類別:國家法律法規
基本信息,檔案來源,
基本信息
【發布單位】交通部
【發布文號】交財發[1995]892號
【發布日期】1995-09-22
【生效日期】1995-09-22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國家法律法規
【發布文號】交財發[1995]892號
【發布日期】1995-09-22
【生效日期】1995-09-22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國家法律法規
檔案來源
交通部企業集團財務管理試行辦法
(1995年9月22日交通部
交財發[1995]892號文發布)
交財發[1995]892號文發布)
第一章 總則
第二條企業集團財務管理的目的是適應國內國際競爭環境,發揮集團優勢,避免經營風險,降低財務成本,提高規模經濟效益。
第三條本辦法適用於交通部所屬的企業集團。
第二章 財務管理體制和機構
第四條企業集團是以母子公司為主體,通過投資及生產經營協作等多種方式,由眾多的企事業單位共同組成的經濟聯合體。
按產權紐帶關係和生產經營協作關係,企業集團成員分為母公司、控股子公司、參股成員和協作成員。按股子公司包括母公司所屬的全資子公司、直接或間接控股的子公司以及按行政隸屬關係劃入的企、事業單位;參股單位是指母公司或控股子公司所持股份未達到控股程度但承認集團章程的企業集團成員中的企、事業法人;協作成員是指與母公司、控股子公司有長期穩定的運輸、生產、經營、科技協作關係並承認企業集團章程的企、事業法人。
未建立母子公司體制的企業集團應積極創造條件按照現代企業制度進行規範化改造。
按產權紐帶關係和生產經營協作關係,企業集團成員分為母公司、控股子公司、參股成員和協作成員。按股子公司包括母公司所屬的全資子公司、直接或間接控股的子公司以及按行政隸屬關係劃入的企、事業單位;參股單位是指母公司或控股子公司所持股份未達到控股程度但承認集團章程的企業集團成員中的企、事業法人;協作成員是指與母公司、控股子公司有長期穩定的運輸、生產、經營、科技協作關係並承認企業集團章程的企、事業法人。
未建立母子公司體制的企業集團應積極創造條件按照現代企業制度進行規範化改造。
第五條企業集團的財務管理應按照“統一領導、分級管理、分級核算”的原則,實行總經理(總裁)領導下的總會計師負責的經濟責任制。
第六條企業集團中的母公司作為決策中心和投資中心根據企業集團章程負責企業集團的內部的財務管理、資金管理及規章制度的建設。
第七條企業集團中的控股子公司,其大部分資本為母公司所控制,其生產經營活動也主要受母公司的影響,但在法律上仍是獨立法人,財務上實行獨立核算、自負盈虧,獨立編制財務報表,母公司對其報表進行合併。
第八條企業集團中的參股成員與母公司雖有資金聯合或持股關係,但聯合程度低,未被集團企業絕對控制,財務上實行獨立核算、自負盈虧,其財務活動不納入母公司統一財務計畫,也不納入合併報表的範圍。
第九條企業集團中的協作成員僅與集團企業保持一般協作關係,不存在資金聯合,但在生產經營業務上受母公司的影響,財務上仍按其現行體制和模式進行管理。
第十條企業集團的母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內部其他成員單位,按單位主管業務性質執行分行業的財務制度。
第十一條企業集團的母公司和控股子公司,應當實行財務隸屬關係的統一。對於跨地區(部門)的企業集團,若母公司與控股子公司財務隸屬關係不一致的,經部與有關地方政府(部門)充分協商同意後,根據財政部劃轉財務關係的要求,報上一級財政部門辦理劃轉手續,並按國有資產管理的要求做好國有資產授權經營的產權劃轉關係。
第十二條企業集團應按國家稅法的規定及時交納各項稅收。企業集團的母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內部其他成員單位的經營業務收入按規定就地交納流轉稅。經批准,其所得稅可彌補集團內部單位的經營虧損後,由母公司集中交納。
第十三條企業集團稅後利潤的分配按同股同利原則或集團章程及聯營協定原則上由母公司統一進行,未形成規範母子公司管理體制的企業集團暫由母公司和控股子公司獨立進行各自的利潤分配。
第十四條實行工資總額與效益掛鈎的企業集團的母公司與控股子公司,財務隸屬關係一致的,統一實行工資總額同經濟效益掛鈎的辦法;財務隸屬關係不一致的,暫按各自的財務隸屬關係執行。
第十五條企業集團按母公司、控股子公司財會業務需求設定財會機構,配備相應的財會人員,具體負責企業集團內部各單位的財務管理與會計核算工作。因工作需要可由母公司對其所屬成員單位的財會機構或人員採取派駐方式。
第十六條企業集團母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其成員單位的財會負責人的任免審批原則為:企業集團財會機構負責人由部財會司審核同意後任免,控股子公司及其成員單位的財會機構負責人,由母公司財會部門審核同意後任免。總會計師的任免需徵求上級單位財會部門的意見後按幹部管理許可權任免。
第三章 資金籌集與運用
第十七條企業集團的資本金是指母公司的註冊資金,主要由國家資本金和法人資本金構成。控股子公司的資本金主要由母公司投入。
第十八條企業集團在內部融通資金的基礎上,可利用商業信用,向銀行和非金融機構貸款;有條件的,經批准可在國內外發行債券、股票,利用當地政府有關組織機構的貿易信貸和專項資金、融資租賃和其他籌資方式,獲取各項生產經營發展資金。
第十九條企業集團籌資方式的選擇、貸款最高限額的確定、報批程式、資產負債結構的控制,由母公司相應的投資決策機構採用集中決策、分級管理,並制訂具體的管理辦法。
第二十條企業集團的母公司與控股子公司的重大固定資產投資借款由母公司統一規劃、統一管理,逐步實行由母公司統借統還或統借自還的辦法,還本付息的資金按利潤分成體制由母公司按股子公司支付解決;若還本付息的資金由母公司支付解決,其支付金額應作為母公司對控股子公司的投資。
企業集團的參股成員與協作成員的固定資產投資借款,實行“分散貸款、誰貸誰還”的辦法。
企業集團的參股成員與協作成員的固定資產投資借款,實行“分散貸款、誰貸誰還”的辦法。
第二十一條母公司的財會部門或由企業集團授權的機構(如資金結算中心等)統一歸口負責企業集團內部資金的融通,對資金使用的效益負責。
第二十二條企業集團母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及內部成員單位及其內部獨立核算單位之間相互提供的資金,按有償使用原則計付利息,其內部結算利率,參照銀行同期同類利率水平,由企業集團統一制定。
第二十三條企業集團應積極創造條件設立財務公司或信託投資公司,按規定辦理企業集團內部各成員單位的內部存款、貸款、內部結算、擔保、代理及貼現業務;接受國家有關部門委託對集團或集團成員單位辦理信託貸款、投資業務。
第二十四條企業集團的財務公司或信託投資公司的財務管理,按照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有關企業集團財務公司和信託投資公司財務管理的統一規定執行。
第四章 產權與資產管理
第二十五條產權是維繫企業集團內部各成員單位的重要紐帶,是規範投資者所有權與企業法人財產權劃分的基礎。
第二十六條企業集團母公司經國家有關部門批准,授權經營和管理企業集團中控股子公司的國有資產,按投入控股子公司的資本額的大小享有出資者的權益,即資產受益、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等權利。
企業集團母公司依法經營授權範圍內的國有資產,統一對國有資產管理部門負責授權範圍內國有資產的保值和增值,決定母公司和控股子公司的經營方式,決定國有資產的配置,依法處置授權範圍內的國有資產兼併、合併、改組、資產交易和產權轉讓等事項,接受有關部門的監督和巨觀指導,定期報告企業集團的經營和發展情況。
企業集團母公司依法經營授權範圍內的國有資產,統一對國有資產管理部門負責授權範圍內國有資產的保值和增值,決定母公司和控股子公司的經營方式,決定國有資產的配置,依法處置授權範圍內的國有資產兼併、合併、改組、資產交易和產權轉讓等事項,接受有關部門的監督和巨觀指導,定期報告企業集團的經營和發展情況。
第二十七條企業集團控股子公司依法享有法人財產權,獨立承擔民事責任,以其全部法人財產自主經營、自負盈虧,對授予其經營管理的國有資產享有占有、使用和依法處分的權利,享有《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轉換經營機制條例》規定的各項經營權,各自以其國有資產占有量向母公司負責。
第二十八條逐步建立企業集團內部法人相互持股的資產聯結紐帶關係,形成利益共同體。母公司可以資金、有形資產、無形資產等向成員企業投資(入股)和成員企業之間相互投資(入股)的直接方式;或以通過共同投資,以產品、技術等為紐帶,興辦企業內部實業公司;或以資金為紐帶設立財務公司等間接方式實現利益共享、風險共擔,共同維護集團的整體利益。
第二十九條企業集團內部各成員單位之間要採取多種形式實行運貿結合、工貿結合、工科結合,實現優勢互補,發揮企業集團科、工、貿、運、服務為一體的綜合功能和群體優勢,實現企業集團內部存量資產結構最佳化配置的最佳效益。
第三十條企業集團應集中行駛對外經營權,加強對外投資項目的管理,建立健全對外投資管理制度,完善投資項目的審批程式和日常管理,加強對外投資立項審批、監控、效益回收等方面工作,有效地控制投資方向,提高投資效益。
第三十一條企業集團的資產由流動資產、固定資產、無形資產、遞延資產和其他資產構成。企業集團應建立健全財產物資管理制度,完善各項基礎工作,最佳化企業集團內部的資產結構,發揮集團內部各項資產的整體效益,減少不合理占用和閒置。
第三十三條企業集團中國有資產的管理,按國家和部關於國有資產的有關規定執行,國有資產保值指標的考核,按照交通部《關於貫徹落實的若干意見》執行。
第五章 收入和成本管理
第三十四條企業集團各單位取得的各項經營業務收入要按規定及時入帳,及時辦理結算,對確認收入的發票、帳單及業務資料要妥為保管,建立收入管理責任制度,及時全額收回資金。
第三十五條收款的收據由財會部門統一管理髮放,其存根聯定期交財會部門存檔審核。企業對外簽訂的契約、協定、有關的財務條款應經財會部門會簽,簽署後應檢交一份給財會部門存查。
第三十六條企業集團內部各單位在法律、法規許可的範圍內爭取儘可能多的營業收入,單位業務部門和財會部門應密切協作,建立嚴密的內部聯繫制度,實現收益的最最佳化。
第三十七條企業集團應加強對往來款項的管理,尤其是對境內、外之間的往來款項要建立定期核對清償制度。凡能收回的款項,要及時催收,最大程度地避免壞賬損失。
第三十八條企業集團應從謹慎性原則出發,建立起壞賬準備金制度。壞賬準備金的提取範圍和比例應按照國家有關行業財務制度規定執行。
第三十九條企業集團應根據國家成本管理的要求,制定內部成本管理辦法,加強成本管理責任制,建立健全全面成本管理體系,降低生產成本,控制消耗,節約開支,提高企業競爭力。
第四十條有關收入、成本、費用的具體管理要求按財務會計制度的規定辦理。
第六章 境外投資、外幣業務與外匯風險管理
第四十一條企業集團應加強對境外投資的管理。按照統一對外、發揮優勢、注重信譽和效益的原則,積極開拓國際市場。
第四十二條企業集團經批准在境外設立的分公司、子公司,一般不得以個人名義在銀行開設帳戶、登記財產和持有公司股份,確有必要以個人名義辦理的,應經集團公司總部批准,按照駐在國法律程式辦理產權委託聲明和產權轉移證書,由企業取得具有當地法律效力的產權證書。
第四十三條企業集團應對境外銀行的存款資金嚴格管理,實行“聯簽”提款辦法。在企業任職的親屬不得聯簽。所有現金收支憑證,除需要經辦人簽字外,還須有財務負責人或被授權的負責人簽字。
第四十四條境外分公司、子公司等單位提足折舊的資產,要加強實物管理。是否由產權單位重估價入賬管理,一般應本著有利於開展公司業務的原則,根據駐在國的規定,由企業自定。
第四十五條企業集團一般以人民幣作為記帳本位幣,以美元作為輔幣記帳,業務收支以外幣為主的單位,應以美元或當地幣作為記帳本位幣,並報經母公司總部批准。記帳本位幣一經確定,不得隨意變更,如需變更應報主管財政機關批准,並在財務情況說明書中說明。
第四十六條有外幣業務收支的單位,除在銀行開設當地幣帳戶外,經批准可開設外幣帳戶,並由母公司總部核准,其收支按規定的記帳匯率折算為記帳本位幣記帳。期末應按國家銀行公布的匯率將外幣現金、外幣銀行存款和以外幣結算的往來款項的記帳本位幣餘額(除國家另有規定者外)進行調整,其差額作為當期匯兌損益處理。
第四十七條以外幣作為記帳本位幣的企業,年終匯總合併報表時應當換算為人民幣彙編。
第四十八條企業收到投資者的出資額,如需折合為記帳本位幣的,有關資產帳戶按照當日國家外匯牌價或當月一日的國家外匯牌價折合;實收資本帳戶按照契約、協定約定的國家外匯牌價折合;契約、協作未作約定的,按照企業初次收到出資額時的國家外匯牌價折合。分期出資的,以後各期按第一次出資的匯率折算計入實收資本帳戶。資本帳戶與資產帳戶的折算差額按駐在國的規定處理。投資者以資產作價作為投資額,資產帳戶與實收資本帳戶應同時列帳。
第四十九條外匯風險是指由於匯率變動,使資產、負債、收入、費用和損益增加或減少而形成的收益或損失。為減少損失,增加收益,外匯業務量較大的企業應建立外匯風險管理制度,通過集團公司或由境外企業採用套期保值(如外匯期貨)、利用駐在國的匯率保險制度(如出口保險),調整暴露在外匯風險下的資產負債結構等方法,以及通過經營多元化,籌資投資多元化,分散和減少外匯風險。
第五十條企業要加強對外提供經濟擔保的管理。對外提供的保函是企業的潛在債務,應經財務等部門審查,由企業法人代表批准,並轉冊登記。
第七章 財務報告與財務評價
第五十一條企業集團應當編制合併會計報表,以綜合反映母公司和控股子公司所形成的企業集團的經營成果、財務狀況及變動情況。合併會計報表的合併範圍包括母公司及其所控制的境內外所有子公司。
第五十二條母公司及其財務隸屬關係一致的控股子公司的年度財務報告,由母公司按財務隸屬關係逐級匯總報交通部,同時抄送同級財政部門。交通部對母公司上報的企業集團的財務報告進行審查,納入部門總決算,報財政部審批。財務隸屬關係暫不能一致的控股子公司,應當按照現行財務隸屬關係報批。
第五十三條企業集團報送的年度財務報告,包括財務情況說明書、資產負債表、損益表、財務狀況變動表和部規定的各項報表及附表。年度財務報告,應於年度終了在規定的時間內連同註冊會計師的查帳報告一併報送。企業集團根據內部管理的需要,可設計內部財務會計報表分別按月、季、年編報。
各種會計報表的格式及說明另行規定。
各種會計報表的格式及說明另行規定。
第五十四條財務情況說明書,主要說明生產經營狀況、利潤實現和分配情況、資金周轉和增減情況、財務收支情況、稅金繳納情況、各項財產物資變動等情況;對本期或者下期財務狀況發生重大影響的事項;資產負債表日至報出財務報告日所發生的對企業財務狀況有重大影響的事項;以及需要說明的其他事項。
第五十五條企業集團各成員單位及境外企業、機構應將年度財務報告及各種會計憑證、帳簿和資料等建立檔案並妥善保管。
第五十六條評價企業財務狀況和經濟效益的指標包括營運收入(產值)利潤率、總資產報酬率、資本收益率、資本保值增值率、資產負債率、流動比率(或速動比率)、應收帳款周轉率、存貨周轉率、社會貢獻率、社會積累率10項。其內容、計算口徑與方法按統一規定執行。企業集團可根據各單位的性質,結合管理的需要設定其他指標進行財務評價。
考核企業財務狀況和經濟效益的指標按國家財政部門及主管部門的規定執行。
考核企業財務狀況和經濟效益的指標按國家財政部門及主管部門的規定執行。
第八章 附則
第五十七條本辦法由交通部負責解釋和修訂。
第五十八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