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0月31日,交通運輸部以交安監函〔2013〕643號印發《交通運輸安全生產重點監管名單管理規定》。該《規定》共21條,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交通運輸安全生產重點監管名單管理規定
- 外文名:jiaotongyunshuanquanshengchan
- 交安監函:〔2013〕643號
- 審議次數:11次
- 印發時間:2013年10月31日
基本信息,管理規定,
基本信息
交通運輸部關於印發《交通運輸安全生產重點監管名單管理規定》的通知
交安監函〔2013〕643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交通運輸廳(局、委),天津市、上海市交通運輸和港口管理局,天津市市政公路管理局,部屬各單位,部內各單位,有關交通運輸企業:
《交通運輸安全生產重點監管名單管理規定》已經第11次部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交通運輸部
印發時間:2013年10月31日
管理規定
交通運輸安全生產重點監管名單管理規定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交通運輸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督促和警示交通運輸企業和相關人員全面履行安全生產責任,加強社會監督,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道路、水路運輸及工程建設安全生產重點監管名單的管理工作,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交通運輸部指導全國道路、水路運輸及工程建設安全生產重點監管名單管理工作。
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具有交通運輸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能的部直屬機構按照職責許可權,具體負責管轄範圍內安全生產重點監管名單的組織實施工作。
第四條 本規定所稱安全生產重點監管名單是指被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具有交通運輸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能的部屬單位(以下簡稱“交通運輸部門”),列為重點監管對象的道路、水路運輸及工程建設企業(以下簡稱“企業”)、營運性車船及相關駕駛員(含船長,下同)的名單。
第五條 企業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列入安全生產重點監管名單。
(一)發生重大以上安全生產事故(含污染事故,下同)或12個月內發生2次以上較大安全生產事故,並負同等以上責任的;
(二)20%以上的車船或者從業人員被列入安全生產重點監管名單的;
(三)偽造或者故意破壞事故現場,轉移、隱匿、偽造或者銷毀有關事故證據資料,不接受事故調查的;
(四)在安全檢查中連續2次以上發現重大安全隱患,未採取有效安全防範或整改措施的;
(五)列入交通運輸安全生產掛牌督辦事項,拒不整改或未按要求完成整改的;
(六)未按要求落實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工作或未按規定建立相應安全管理體系的。
第六條 營運性車船駕駛員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列入安全生產重點監管名單。
(一)發生重大以上安全生產事故或12個月內發生2次以上較大安全生產事故,並負同等以上責任的;
(二)發生超員20%、超載30%以上或違法嚴重超限的;
(三)3個月內發生2次以上超速20%以上行為的;
(四)拒絕或逃避安全監管,暴力抗法、沖卡或擅自載客出站、站外非法攬客或未辦理船舶簽證手續擅自開航的;
(五)發生交通運輸安全生產事故逃逸的;
(六)偽造或者故意破壞事故現場,轉移、隱匿、偽造或者銷毀有關證據資料,不接受事故調查的;
(七)擅自關閉、遮擋車船安全監控設備的。
第七條 營運性車船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列入安全生產重點監管名單。
(一)發生重大以上安全生產事故或12個月內發生2次以上較大安全生產事故,並負同等以上責任的;
(二)非法更改車船安全設施設備,車船安全設備設施不符合要求的;
(三)12個月內發現2次以上重大安全隱患或技術缺陷,被滯留或限制營運的。
第八條 發生本規定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情形的,給予企業12個月的公布期,營運性車船9個月的公布期,駕駛員6個月的公布期,並將其納入企業、車船和從業人員誠信記錄。
第九條 列入安全生產重點監管名單程式:
(一)審核獲取的違反安全生產法律法規信息,對符合本規定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情形的企業、營運性車船、駕駛員,列入安全生產重點監管擬定名單;
(二)告知被列入安全生產重點監管擬定名單的企業或者營運性車船所有人及駕駛員有關違法違規事實,聽取其陳述和申辯;
(三)經交通運輸部門核准,列入安全生產重點監管名單;
(四)送達安全生產重點監管名單通知至有關企業或營運性車船所有人及駕駛員,並向社會公布。
第十條 移除安全生產重點監管名單程式:
(一)公布期滿,交通運輸部門應將企業、營運性車船、駕駛員信息從安全生產重點監管名單公布欄中移除;
(二)企業、營運性車船所有人及駕駛員完成安全生產隱患或管理缺陷整改工作,可提出移除安全生產重點監管名單申請,經交通運輸部門檢查整改合格後,將企業、營運性車船、駕駛員信息提前從安全生產重點監管名單中移除。
第十一條 安全生產重點監管名單由交通運輸部門通過政務網站等形式向社會公布,並指定專人負責管理更新。
第十二條 交通運輸部門應當建立安全生產重點監管名單資料庫,實現信息共享,有效監管。
第十三條 對列入安全生產重點監管名單的企業公布事項應當包括企業的名稱、營業地、法定代表人、列入重點監管名單事由等信息。
對列入安全生產重點監管名單的駕駛員公布事項應當包括駕駛員姓名、船員職務證書或從業資格證書號碼、列入重點監管名單事由等信息。
對列入安全生產重點監管名單的營運性車船公布事項包括船名或車牌號碼、所屬企業、車船籍所在地、列入重點監管名單事由等信息。
第十四條 在公布期內,再次發生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所列情形的,交通運輸部門應當相應延長其公布期。
第十五條 交通運輸部門應當對列入安全生產重點監管名單的企業、營運性車船,採取責令定期報告安全生產情況、增加安全檢查頻次、安全生產約談、掛牌督辦等安全管理措施。
交通運輸部門應當組織被列入安全生產重點監管名單的駕駛員開展安全生產教育培訓,並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採取暫扣或吊銷船員適任證書、營運駕駛員從業資格證等行政措施和經濟處罰。
第十六條 交通運輸部門應當對被列入重點監管名單2次以上的企業實施安全生產評估,對不符合安全生產要求的,按照有關法律法規,採取暫扣運輸許可證、責令停業整頓等行政措施和經濟處罰。
交通運輸部門應當對被列入重點監管名單2次以上的營運性車船,實施安全檢查檢驗,對不符合安全生產相關標準規範的,按照有關法律法規,採取禁止車船離港(站)營運、暫扣車船營運證等行政措施和經濟處罰。
第十七條 被列入重點監管名單的企業、營運性車船和駕駛員,取消當年安全生產各項評比資格。
第十八條 交通運輸安全生產監管人員違反規定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影響安全生產重點監管名單管理工作的,應當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第十九條 鼓勵社會組織或者個人對安全生產重點監管名單管理工作進行監督,發現違法行為,有權向交通運輸部門舉報。
第二十條 各省(區、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具有交通運輸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能的部屬單位應依照本規定,結合本地區、本行業實際制定安全生產重點監管名單管理實施細則。
第二十一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