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行業高級技師評聘試點辦法

《交通行業高級技師評聘試點辦法》在1994.01.21由交通部, 勞動部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交通行業高級技師評聘試點辦法
  • 頒布時間:1994年01月21日
  • 實施時間:1994年01月21日
  • 頒布單位:交通部, 勞動部
背景介紹,職務名稱,任職條件,考核內容與重點,評審程式,使用管理,

背景介紹

為進一步完善技師聘任制工作,選拔和培養具有高技能的人才,發揮他們在生產實踐中的骨幹作用,根據勞動部《關於高級技師評聘的實施意見》(勞培字〔1990〕14號)和《關於高級技師評聘工作繼續試點的意見》(勞培字〔1990〕15號),結合交通行業的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職務名稱

高級技師是在高級技術工人中設定的高級技術職務,評聘高級技師是技師聘任制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交通行業高級技師應在技術密集、工藝複雜、操作難度大、技能要求高的專業(工種)設定,並按專業或工種確定高級技師的職務名稱。〔交通行業高級技師評聘試點專業(工種)範圍及職務名稱見附屬檔案〕。

任職條件

(一)具有本專業(工種)較高的理論知識和高超、精湛的技藝及操作技能,並了解和掌握相關專業(工種)的有關知識和操作技能。
(二)在技術改造、工藝革新、技術攻關,在大型和高精尖設備的安裝、調試、操作、維修、保修,在學習、推廣、套用、改進國內外先進技術,在防止和排除重大事故隱患等方面,成績顯著、貢獻突出。
(三)有3年以上的技師資格,在本企業、本專業(工種)中具有一定的影響和知名度。
(四)熱心傳授技藝、絕招,具有培訓高級技術工人和技師的能力。

考核內容與重點

評審高級技師應按高級技師任職和考核條件進行全面考核,其重點應考核:
(一)被聘為技師後的工作業績。
(二)在生產實際工作中解決關鍵項目和處理疑難技術問題的能力。
(三)本專業(工種)以外的相關工種的知識和技能。

評審程式

(一)交通行業高級技師評聘試點工作,由交通部負責提出交通行業高級技師試點單位、實行範圍、職務名稱、考核標準及要求,制定實施辦法,總結交流經驗。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交通部門應會同當地勞動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結合當地實際情況,對本行業高級技師評聘工作制定實施細則、評審規則、辦法等。
(二)交通部成立高級技師考核委員會,負責直屬單位和雙重領導港口高級技師的考核工作。
實行高級技師評聘的部屬單位要成立考核組織,負責本單位高級技師的具體考核工作。各專業考核組織成員中的高級專業技術人員不少於2/3。
(三)部屬單位、雙重領導港口考評高級技師,應先由本人提出申請,經本單位高級技師考評組織考核後,填報《交通行業高級技師資格評審表》(部統一印製)及有關材料,報部高級技師考核委員會考評。考評合格後,由交通部核准頒發《高級技師合格證書》。
(四)按照勞動部頒發的《職業技能鑑定規定》的要求,已建立高級技師資格鑑定站(所)的地區,高級技師資格的鑑定,由各地區高級技師資格鑑定站(所)負責;未成立職業技能鑑定站(所)的地區,可由當地工人考核委員負責組織考評。考評合格者由當地勞動廳(局)核准頒發《高級技師合格證書》。

使用管理

(一)各單位可根據生產經營等實際情況,在取得《高級技師合格證書》的人員中聘任高級技師。其聘任數額、聘期、職責、津貼標準和有關待遇由各單位自主確定。
(二)各單位對高級技師要進行定期考核,並建立考核檔案,不稱職者應予解聘。
(三)高級技師脫離生產崗位,應予解聘。
六、評聘高級技師的其他問題,按技師聘任制有關規定執行。
七、各試點單位根據本辦法,結合本單位實際制定實施細則。
八、本辦法由交通部人事勞動司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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