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介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規定:交強險是由保險公司對被保險機動車發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不包括本車人員和被保險人)的人身傷亡、財產損失,在責任限額內予以賠償的強制性責任保險。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簡稱“交強險”,為中國大陸官方因應《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實行推出的針對機動車的車輛險種,於2006年7月1日正式施行,根據配套措施的最終確立,於2007年7月1日正式普遍推行。按照《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簡稱“《交強險條例》”)的規定,“交強險”是由保險公司對被保險機動車發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不包括本車人員和被保險人)的人身傷亡、財產損失,在責任限額內予以賠償的強制性責任保險,屬於責任保險的一種。
根據《交強險條例》的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道路上行駛的機動車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都應當投保交強險,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未按照規定投保交強險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有權扣留機動車,通知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依照規定投保,並處應繳納的保險費的2倍罰款。
交強險的保險期間為1年,僅有四種情形下投保人可以投保1年以內的短期交強險:
一是境外機動車臨時入境的;
二是機動車臨時上道路行駛的:
三是機動車距規定的報廢期限不足1年的;
四是保監會規定的其他情形。
根據《道交法》和《交強險條例》的規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管理拖拉機的農業機械管理部門對交強險實施監督制度,在受理機動車註冊登記、變更登記、改裝和安全技術檢驗時,對符合要求的機動車輛均需具備有效的交強險保險,否則不能辦理相關登記。
交強險的承辦機構為經保監會批准授權的中資保險公司及其代辦機構,每輛機動車只需投保一份交強險,投保人可以根據自身需要決定或選擇購買不同責任限額的商業險。
法律特徵
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首先是責任保險。《保險法》第50條第二款規定:“責任保險是指以被保險人對第三者依法應負的賠償責任為保險標的的保險。”同時,《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的第三者責任保險又是強制的保險,即由法律直接加以規定、所有應當投保的機動車的所有人都必須參加的保險,而不是當事人自願購買的保險。這樣的強制責任保險除了法定(強制性)外,還具有以下法律特徵:設立的目的不僅是為了通過分散風險的方式解脫被保險人的賠償責任,而且還是為了填補受害人的損害,使其得到快捷、公正的賠償;保險公司開辦此項保險業務不以營利為目的,在保費與賠付之間總體應做到保本微利;保險公司不得拒絕特定人群的投保(拒絕交易);保險公司不得將該法定責任保險與其他商業保險捆綁銷售;保險金額與保費由保監會做出指導性規定並隨著經濟發展適時調整。
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是否由現有的商業保險公司運作,理論界存在爭議,國外也有由獨立的機構運作的實例。我們認為,即使由現有商業保險公司運作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也應當與其經營的其他險種區別開來,適用不同的規則,以體現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的上述法律特徵。該保險制度的建立和運作,保監會應發揮積極主導作用。
發展歷程
2004年5月1日起實施的《道路交通安全法》首次提出“建立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制度,設立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2006年3月28日國務院頒布《交強險條例》,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從此被“交強險”代替,條例規定自2006年7月1日起實施。
2006年6月30日,中國保監會發布《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業務單獨核算管理暫行辦法》,規定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2007年6月27日,保監會發布《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費率浮動暫行辦法》,規定自7月1日實行。
2007年7月1日隨著配套措施的完善,交強險最終普遍實行,期間普遍實行的仍舊為“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第三者強制保險)。
“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與現行的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屬於
商業保險,而新施行的“交強險”保險費率比“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高,根據被保險人在交通事故中所承擔的事故責任來確定其賠償責任的。
無論被保險人是否在交通事故中負有責任,保險公司均將按照《交強險條例》以及交強險條款的具體要求在責任限額內予以賠償。對於維護道路交通通行者人身財產安全、確保道路安全具有重要的作用,同時對減少法律糾紛、簡化處理程式,確保受害人獲得及時有效的賠償。
2012年3月30日,溫家寶總理簽署第618號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現公布《國務院關於修改〈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的決定》,自2012年5月1日起施行”。修改的具體內容如下:國務院關於修改《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的決定:國務院決定對《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作如下修改:第五條第一款修改為:“保險公司經保監會批准,可以從事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業務。”本決定自2012年5月1日起施行。《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根據本決定作相應的修改,重新公布。
根據中央人民政府網站公布的條例修改內容及全文,新版《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只有一處修改,修改後的第五條第一款為“保險公司經保監會批准,可以從事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業務。”在2006年7月1日起施行的舊版條例中,允許從事交強險業務的只限於“中資保險公司”。去掉“中資”兩個字,意味著中國正式向外資保險公司開放交強險市場,中國保險業進入全面開放階段。
必要性
實行交強險制度是通過國家法規強制機動車所有人或管理人購買相應的責任保險,以提高
第三者責任險(簡稱“
三責險”)的投保面,在最大程度上為交通事故受害人提供及時和基本的保障。
交強險負有更多的社會管理職能。建立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制度不僅有利於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獲得及時有效的經濟保障和醫療救治,而且有助於減輕交通事故肇事方的經濟負擔。而商業三責險則屬於商業保險,
保險公司經營該險種的目的便是盈利,這與交強險“不盈不虧”的經營理念顯然相去甚遠(當前交強險的全國統計情況表明,保險公司在該險種上暫處虧損狀態)。
此外,交強險還具有一般責任保險所沒有的強制性。只要是在中國境內道路上行駛的機動車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都應當投保交強險,未
投保的機動車不得上路行駛。這種強制性不僅體現在強制投保上,也體現在強制承保上,具有經營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資格的保險公司不得拒絕承保,也不能隨意解除契約。而商業三責險則屬於民事契約,機動車主或者是管理人擁有是否選擇購買的權利,保險公司也享有拒絕承保的權利。
責任限額
交強險責任限額是指被保險機動車在保險期間(通常為1年)發生交通事故,保險公司對每次保險事故所有受害人的人身傷亡和財產損失所承擔的最高賠償金額。保監會有關負責人介紹,確定賠償責任限額主要是基於以下各方面的考慮:
一、滿足交通事故受害人基本保障需要。
二、與國民經濟發展水平和消費者支付能力相適應。
三、參照了國內其他行業和一些地區賠償標準的有關規定。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2008年2月1日前)
機動車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有責任的賠償限額■死亡傷殘賠償限額:50000元人民幣
■醫療費用賠償限額:8000元人民幣
■財產損失賠償限額:2000元人民幣
機動車在道路交通事故中無責任的
賠償限額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2008年2月1日後)
機動車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有責任的賠償限額
■死亡傷殘賠償限額:110000元人民幣
■醫療費用賠償限額:10000元人民幣
■財產損失賠償限額:2000元人民幣
機動車在道路交通事故中無責任的賠償限額
■死亡傷殘賠償限額:11000元人民幣
■醫療費用賠償限額:1000元人民幣
■財產損失賠償限額:100元人民幣
★★死亡傷殘賠償限額:是指被保險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保險人對每次保險事故所有受害人的死亡傷殘費用所承擔的最高賠償金額。死亡傷殘費用包括喪葬費、死亡補償費、受害人親屬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費用、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護理費、康復費、交通費、被撫養人生活費、住宿費、誤工費,被保險人依照法院判決或者調解承擔的精神損害撫慰金。
★★醫療費用賠償限額:是指被保險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保險人對每次保險事故所有受害人的醫療費用所承擔的最高賠償金額。醫療費用包括醫藥費、診療費、住院費、住院一伙食補助費,必要的、合理的後續治療費、整容費、營養費。
★★財產損失賠償限額:是指被保險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保險人對每次保險事故所有受害人的財產損失承擔的最高賠償金額。
基礎費率
交強險的基礎費率共分42種,家庭自用車、非營業客車、營業客車、非營業貨車、營業貨車、特種車、機車和拖拉機等八大類42小類車型保險費率各不相同。但對同一車型,全國執行統一價格。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基礎費率表(2008版) (與2006版對比,後面斜體字的為2006版費率)
車輛大類 序號 車輛明細分類 保費(元) 調整前保費
一、家庭自用車 1 家庭自用汽車6座以下 950 1,050
2 家庭自用汽車6座及以上 1,100 1,100
二、非營業客車 3 企業非營業汽車6座以下 1,000 1,000
4 企業非營業汽車6-10座 1,130 1,100
5 企業非營業汽車10-20座 1,220 1,300
6 企業非營業汽車20座以上 1,270 1,580
7 機關非營業汽車6座以下 950 950
8 機關非營業汽車6-10座 1,070 1,070
9 機關非營業汽車10-20座 1,140 1,140
10 機關非營業汽車20座以上 1,320 1,320
三、營業客車 11 營業出租租賃6座以下 1,800 1,800
12 營業出租租賃6-10座 2,360 2,360
13 營業出租租賃10-20座 2,400 2,580
14 營業出租租賃20-36座 2,560 3,730
15 營業出租租賃36座以上 3,530 3,880
16 營業城市公交6-10座 2,250 2,250
17 營業城市公交10-20座 2,520 2,520
18 營業城市公交20-36座 3,020 3,270
19 營業城市公交36座以上 3,140 4,250
20 營業公路客運6-10座 2,350 2,350
21 營業公路客運10-20座 2,620 2,620
22 營業公路客運20-36座 3,420 3,420
23 營業公路客運36座以上 4,690 4,690
四、非營業貨車 24 非營業貨車2噸以下 1,200 1,200
25 非營業貨車2-5噸 1,470 1,630
26 非營業貨車5-10噸 1,650 1,750
27 非營業貨車10噸以上 2,220 2,220
五、營業貨車 28 營業貨車2噸以下 1,850 1,850
29 營業貨車2-5噸 3,070 3,070
30 營業貨車5-10噸 3,450 3,450
31 營業貨車10噸以上 4,480 4,480
六、特種車 32 特種車一 3,710 6,040
33 特種車二 2,430 2,430
34 特種車三 1,080 1,320
35 特種車四 3,980 5,660
七、機車
36 機車50CC及以下 80 120
37 機車50CC-250CC(含) 120 180
38 機車250CC以上及側三輪 400 400
八、拖拉機
39 拖拉機 按保監產險[2007]53號檔案實行地區差別費率待定
1、座位和噸位的分類都按照“含起點不含終點”的原則來解釋。
2、掛車根據實際的使用性質並按照對應噸位貨車的30%計算。
3、低速載貨汽車參照運輸型拖拉機14.7kw以上的費率執行。
計算方式
最終保費=基礎保費×(1+與道路交通事故相聯繫的浮動比率)×(1+與交通安全違法行為相聯繫的浮動比率A)。
交強險費率浮動因素及比率
A1:上一個年度未發生有責任道路交通事故,浮動比率-10%
A2:上兩個年度未發生有責任道路交通事故,浮動比率-20%
A3:上三個年度未發生有責任道路交通事故,浮動比率-30%
A4:上一個年度發生一次有責任不涉及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浮動比率0%
A5:上一個年度發生兩次有責任不涉及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浮動比率10%
A6:上一個年度發生有責任道路交通死亡事故,浮動比率30%
三責險
一、賠償原則不同: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規定,對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而商業三責險中,保險公司是根據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在交通事故中應負的責任來確定賠償責任。
二、保障範圍不同:除了《條例》規定的個別事項外,交強險的賠償範圍幾乎涵蓋了所有道路交通責任風險。而商業三責險中,保險公司不同程度地規定有免賠額、免賠率或責任免除事項。
三、具有強制性:根據《條例》規定,機動車的所有人或管理人都應當投保交強險,同時,保險公司不能拒絕承保、不得拖延承保和不得隨意解除契約。
四、根據《條例》規定:交強險實行全國統一的保險條款和基礎費率,保監會按照交強險業務總體上“不盈利不虧損”的原則審批費率。
五、交強險實行分項責任限額。
六、第三者責任險在交強險賠償後予以補充賠償。
七、第三者責任險並不區分責任限額
條例全文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保障機動車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依法得到賠償,促進道路交通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道路上行駛的機動車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規定投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的投保、賠償和監督管理,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是指由保險公司對被保險機動車發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車人員、被保險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傷亡、財產損失,在責任限額內予以賠償的強制性責任保險。
第四條 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以下稱保監會)依法對保險公司的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業務實施監督管理。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農業(農業機械)主管部門(以下統稱機動車管理部門)應當依法對機動車參加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的情況實施監督檢查。對未參加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的機動車,機動車管理部門不得予以登記,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不得予以檢驗。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及其交通警察在調查處理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和道路交通事故時,應當依法檢查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的保險標誌。
第二章 投 保
第五條 中資保險公司(以下稱保險公司)經保監會批准,可以從事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業務。
為了保證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制度的實行,保監會有權要求保險公司從事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業務。
未經保監會批准,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從事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業務。
第六條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實行統一的保險條款和基礎保險費率。保監會按照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業務總體上不盈利不虧損的原則審批保險費率。
保監會在審批保險費率時,可以聘請有關專業機構進行評估,可以舉行聽證會聽取公眾意見。
第七條 保險公司的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業務,應當與其他保險業務分開管理,單獨核算。
保監會應當每年對保險公司的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業務情況進行核查,並向社會公布;根據保險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業務的總體盈利或者虧損情況,可以要求或者允許保險公司相應調整保險費率。
調整保險費率的幅度較大的,保監會應當進行聽證。
第八條 被保險機動車沒有發生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和道路交通事故的,保險公司應當在下一年度降低其保險費率。在此後的年度內,被保險機動車仍然沒有發生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和道路交通事故的,保險公司應當繼續降低其保險費率,直至最低標準。被保險機動車發生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或者道路交通事故的,保險公司應當在下一年度提高其保險費率。多次發生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道路交通事故,或者發生重大道路交通事故的,保險公司應當加大提高其保險費率的幅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被保險人沒有過錯的,不提高其保險費率。降低或者提高保險費率的標準,由保監會會同國務院公安部門制定。
第九條 保監會、國務院公安部門、國務院農業主管部門以及其他有關部門應當逐步建立有關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和道路交通事故的信息共享機制。
第十條 投保人在投保時應當選擇具備從事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業務資格的保險公司,被選擇的保險公司不得拒絕或者拖延承保。
保監會應當將具備從事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業務資格的保險公司向社會公示。
第十一條 投保人投保時,應當向保險公司如實告知重要事項。
重要事項包括機動車的種類、廠牌型號、識別代碼、牌照號碼、使用性質和機動車所有人或者管理人的姓名(名稱)、性別、年齡、住所、身份證或者駕駛證號碼(組織機構代碼)、續保前該機動車發生事故的情況以及保監會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十二條 簽訂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契約時,投保人應當一次支付全部保險費;保險公司應當向投保人簽發保險單、保險標誌。保險單、保險標誌應當註明保險單號碼、車牌號碼、保險期限、保險公司的名稱、地址和理賠電話號碼。
被保險人應當在被保險機動車上放置保險標誌。
保險標誌式樣全國統一。保險單、保險標誌由保監會監製。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偽造、變造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保險單、保險標誌。
第十三條 簽訂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契約時,投保人不得在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之外,向保險公司提出附加其他條件的要求。
簽訂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契約時,保險公司不得強制投保人訂立商業保險契約以及提出附加其他條件的要求。
第十四條 保險公司不得解除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契約;但是,投保人對重要事項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除外。
投保人對重要事項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保險公司解除契約前,應當書面通知投保人,投保人應當自收到通知之日起5日內履行如實告知義務;投保人在上述期限內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保險公司不得解除契約。
第十五條 保險公司解除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契約的,應當收回保險單和保險標誌,並書面通知機動車管理部門。
第十六條 投保人不得解除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契約,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被保險機動車被依法註銷登記的;
(二)被保險機動車辦理停駛的;
(三)被保險機動車經公安機關證實丟失的。
第十七條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契約解除前,保險公司應當按照契約承擔保險責任。
契約解除時,保險公司可以收取自保險責任開始之日起至契約解除之日止的保險費,剩餘部分的保險費退還投保人。
第十八條 被保險機動車所有權轉移的,應當辦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契約變更手續。
第十九條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契約期滿,投保人應當及時續保,並提供上一年度的保險單。
第二十條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的保險期間為1年,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保人可以投保短期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
(一)境外機動車臨時入境的;
(二)機動車臨時上道路行駛的;
(三)機動車距規定的報廢期限不足1年的;
(四)保監會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賠 償
第二十一條 被保險機動車發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車人員、被保險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依法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
道路交通事故的損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險公司不予賠償。
第二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險公司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範圍內墊付搶救費用,並有權向致害人追償:
(一)駕駛人未取得駕駛資格或者醉酒的;
(二)被保險機動車被盜搶期間肇事的;
(三)被保險人故意製造道路交通事故的。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財產損失,保險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三條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在全國範圍內實行統一的責任限額。責任限額分為死亡傷殘賠償限額、醫療費用賠償限額、財產損失賠償限額以及被保險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無責任的賠償限額。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由保監會會同國務院公安部門、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國務院農業主管部門規定。
第二十四條 國家設立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以下簡稱救助基金)。有下列情形之一時,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傷亡的喪葬費用、部分或者全部搶救費用,由救助基金先行墊付,救助基金管理機構有權向道路交通事故責任人追償:
(一)搶救費用超過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的;
(二)肇事機動車未參加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的;
(三)機動車肇事後逃逸的。
第二十五條 救助基金的來源包括:
(一)按照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的保險費的一定比例提取的資金;
(二)對未按照規定投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的機動車的所有人、管理人的罰款;
(三)救助基金管理機構依法向道路交通事故責任人追償的資金;
(四)救助基金孳息;
(五)其他資金。
第二十六條 救助基金的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財政部門會同保監會、國務院公安部門、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國務院農業主管部門制定試行。
第二十七條 被保險機動車發生道路交通事故,被保險人或者受害人通知保險公司的,保險公司應當立即給予答覆,告知被保險人或者受害人具體的賠償程式等有關事項。
第二十八條 被保險機動車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的,由被保險人向保險公司申請賠償保險金。保險公司應當自收到賠償申請之日起1日內,書面告知被保險人需要向保險公司提供的與賠償有關的證明和資料。
第二十九條 保險公司應當自收到被保險人提供的證明和資料之日起5日內,對是否屬於保險責任作出核定,並將結果通知被保險人;對不屬於保險責任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對屬於保險責任的,在與被保險人達成賠償保險金的協定後10日內,賠償保險金。
第三十條 被保險人與保險公司對賠償有爭議的,可以依法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三十一條 保險公司可以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也可以直接向受害人賠償保險金。但是,因搶救受傷人員需要保險公司支付或者墊付搶救費用的,保險公司在接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通知後,經核對應當及時向醫療機構支付或者墊付搶救費用。
因搶救受傷人員需要救助基金管理機構墊付搶救費用的,救助基金管理機構在接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通知後,經核對應當及時向醫療機構墊付搶救費用。
第三十二條 醫療機構應當參照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組織制定的有關臨床診療指南,搶救、治療道路交通事故中的受傷人員。
第三十三條 保險公司賠償保險金或者墊付搶救費用,救助基金管理機構墊付搶救費用,需要向有關部門、醫療機構核實有關情況的,有關部門、醫療機構應當予以配合。
第三十四條 保險公司、救助基金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對當事人的個人隱私應當保密。
第三十五條 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項目和標準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執行。
第四章 罰 則
第三十六條 未經保監會批准,非法從事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業務的,由保監會予以取締;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由保監會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20萬元以上的,並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20萬元的,處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七條 保險公司未經保監會批准從事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業務的,由保監會責令改正,責令退還收取的保險費,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10萬元以上的,並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10萬元的,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嚴重後果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經營保險業務許可證。
第三十八條 保險公司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保監會責令改正,處5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限制業務範圍、責令停止接受新業務或者吊銷經營保險業務許可證:
(一)拒絕或者拖延承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的;
(二)未按照統一的保險條款和基礎保險費率從事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業務的;
(三)未將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業務和其他保險業務分開管理,單獨核算的;
(四)強制投保人訂立商業保險契約的;
(五)違反規定解除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契約的;
(六)拒不履行約定的賠償保險金義務的;
(七)未按照規定及時支付或者墊付搶救費用的。
第三十九條 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未按照規定投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扣留機動車,通知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依照規定投保,處依照規定投保最低責任限額應繳納的保險費的2倍罰款。
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依照規定補辦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的,應當及時退還機動車。
第四十條 上道路行駛的機動車未放置保險標誌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扣留機動車,通知當事人提供保險標誌或者補辦相應手續,可以處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
當事人提供保險標誌或者補辦相應手續的,應當及時退還機動車。
第四十一條 偽造、變造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保險標誌,或者使用其他機動車的保險標誌,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予以收繳,扣留該機動車,處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當事人提供相應的合法證明或者補辦相應手續的,應當及時退還機動車。
第五章 附 則
第四十二條 本條例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投保人,是指與保險公司訂立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契約,並按照契約負有支付保險費義務的機動車的所有人、管理人。
(二)被保險人,是指投保人及其允許的合法駕駛人。
(三)搶救費用,是指機動車發生道路交通事故導致人員受傷時,醫療機構參照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組織制定的有關臨床診療指南,對生命體徵不平穩和雖然生命體徵平穩但如果不採取處理措施會產生生命危險,或者導致殘疾、器官功能障礙,或者導致病程明顯延長的受傷人員,採取必要的處理措施所發生的醫療費用。
第四十三條 機動車在道路以外的地方通行時發生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賠償,比照適用本條例。
第四十四條 中國人民解放軍和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在編機動車參加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的辦法,由中國人民解放軍和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另行規定。
第四十五條 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自本條例施行之日起3個月內投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本條例施行前已經投保商業性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的,保險期滿,應當投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
第四十六條 本條例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
費率方案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費率方案(以下簡稱費率方案)適用於經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批准的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業務。
本費率方案由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基礎費率表及說明、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費率浮動辦法、保險費的計算辦法和解除保險契約保費計算辦法等4個部分組成。
一、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基礎費率表及說明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基礎費率表》詳見附表。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基礎費率表》結構、費率水平全國統一(除拖拉機和低速載貨汽車)。現將表中需說明事項明確如下:
(一)機動車種類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按機動車種類、使用性質分為家庭自用汽車、非營業客車、營業客車、非營業貨車、營業貨車、特種車、機車和拖拉機8種類型。
1、家庭自用汽車:是指家庭或個人所有,且用途為非營業性的客車。
2、非營業客車:是指黨政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使領館等機構從事公務或在生產經營活動中不以直接或間接方式收取運費或租金的客車,包括黨政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使領館等機構為從事公務或在生產經營活動中承租且租賃期限為1年或1年以上的客車。
非營業客車分為:黨政機關、事業團體客車,企業客車。
用於駕駛教練、郵政公司用於郵遞業務、快遞公司用於快遞業務的客車、警車、普通囚車、醫院的普通救護車、殯葬車按照其行駛證上載明的核定載客數,適用對應的企業非營業客車的費率。
3、營業客車: 是指用於旅客運輸或租賃,並以直接或間接方式收取運費或租金的客車。
營業客車分為:城市公交客車,公路客運客車,出租、租賃客車。
旅遊客運車按照其行駛證上載明的核定載客數,適用對應的公路客運車費率。
4、非營業貨車:是指黨政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自用或僅用於個人及家庭生活,不以直接或間接方式收取運費或租金的貨車(包括客貨兩用車)。貨車是指載貨機動車、廂式貨車、半掛牽引車、自卸車、電瓶運輸車、裝有起重機械但以載重為主的起重運輸車。
用於駕駛教練、郵政公司用於郵遞業務、快遞公司用於快遞業務的貨車按照其行駛證上載明的核定載質量,適用對應的非營業貨車的費率。
5、營業貨車:是指用於貨物運輸或租賃,並以直接或間接方式收取運費或租金的貨車(包括客貨兩用車)
6、特種車:是指用於各類裝載油料、氣體、液體等專用罐車;或用於清障、清掃、清潔、起重、裝卸(不含自卸車)、升降、攪拌、挖掘、推土、壓路等的各種專用機動車,或適用於裝有冷凍或加溫設備的廂式機動車;或車內裝有固定專用儀器設備,從事專業工作的監測、消防、運鈔、醫療、電視轉播、雷達、X光檢查等機動車;或專門用於牽引貨櫃箱體(貨櫃)的貨櫃拖頭。
特種車按其用途共分成4類,不同類型機動車採用不同收費標準:
特種車一:油罐車、汽罐車、液罐車;
特種車二:專用淨水車、特種車一以外的罐式貨車,以及用於清障、清掃、清潔、起重、裝卸(不合自卸車)、升降、攪拌、挖掘、推土、冷藏、保溫等的各種專用機動車;
特種車三:裝有固定專用儀器設備從事專業工作的監測、消防、運鈔、醫療、電視轉播等的各種專用機動車;
特種車四:貨櫃拖頭。
7、機車:是指以燃料或電瓶為動力的各種兩輪、三輪機車。
機車分成3類:50CC及以下,50CC-250CC(含)、250CC以上及側三輪。
正三輪機車按照排氣量分類執行相應的費率。
8、拖拉機按其使用性質分為兼用型拖拉機和運輸型拖拉機。
兼用型拖拉機是指以田間作業為主,通過鉸接連線牽引掛車可進行運輸作業的拖拉機。兼用型拖拉機分為14.7KW及以下和14.7KW以上兩種。
運輸型拖拉機是指貨箱與底盤一體,不通過牽引掛車可運輸作業的拖拉機。運輸型拖拉機分為14.7KW及以下和14.7KW以上兩種。
低速載貨汽車參照運輸型拖拉機14.7KW以上的費率執行。
9、掛車:是指就其設計和技術特徵需機動車牽引才能正常使用的一種無動力的道路機動車。
掛車根據實際的使用性質並按照對應噸位貨車的30%計算。
裝置有油罐、汽罐、液罐的掛車按特種車一的30%計算。
10、補充說明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基礎費率表》中各車型的座位和噸位的分類都按照“含起點不含終點”的原則來解釋(表中另有說明的除外)。各車型的座位按行駛證上載明的核定載客數計算;噸位按行駛證上載明的核定載質量計算。
(二)基礎保險費的計算
1、一年期基礎保險費的計算
投保一年期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的,根據《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基礎費率表》中相對應的金額確定基礎保險費。
2、短期基礎保險費的計算
投保保險期間不足一年的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的,按短期費率係數計收保險費,不足一個月按一個月計算。具體為:先按《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基礎費率表》中相對應的金額確定基礎保險費,再根據投保期限選擇相對應的短期月費率係數,兩者相乘即為短期基礎保險費。
二、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基礎費率浮動因素和浮動比率按照《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費率浮動暫行辦法》(保監發[2007]52號)執行。
三、保險費的計算辦法
交強險最終保險費=交強險基礎保險費×(1+與道路交通事故相聯繫的浮動比率)
四、解除保險契約保費計算辦法
根據《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規定解除保險契約時,保險人應按如下標準計算退還投保人保險費。
1、投保人已交納保險費,但保險責任尚未開始的,全額退還保險費;
2、投保人已交納保險費,但保險責任已開始的,退回未到期責任部分保險費:
退還保險費=保險費×(1-已了責任天數/保險期間天數)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款
中國保監會 2006.6.28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條款。
第二條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以下簡稱交強險)契約由本條款與投保單、保險單、批單和特別約定共同組成。凡與交強險契約有關的約定,都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第三條 交強險費率實行與被保險機動車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交通事故記錄相聯繫的浮動機制。
簽訂交強險契約時,投保人應當一次支付全部保險費。保險費按照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保監會)批准的交強險費率計算。
定 義
第四條 交強險契約中的被保險人是指投保人及其允許的合法駕駛人。
投保人是指與保險人訂立交強險契約,並按照契約負有支付保險費義務的機動車的所有人、管理人。
第五條 交強險契約中的受害人是指因被保險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遭受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人,但不包括被保險機動車本車車上人員、被保險人。
第六條 交強險契約中的責任限額是指被保險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保險人對每次保險事故所有受害人的人身傷亡和財產損失所承擔的最高賠償金額。責任限額分為死亡傷殘賠償限額、醫療費用賠償限額、財產損失賠償限額以及被保險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無責任的賠償限額。其中無責任的賠償限額分為無責任死亡傷殘賠償限額、無責任醫療費用賠償限額以及無責任財產損失賠償限額。
第七條 交強險契約中的搶救費用是指被保險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導致受害人受傷時,醫療機構對生命體徵不平穩和雖然生命體徵平穩但如果不採取處理措施會產生生命危險,或者導致殘疾、器官功能障礙,或者導致病程明顯延長的受害人,參照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組織制定的交通事故人員創傷臨床診療指南和國家基本醫療保險標準,採取必要的處理措施所發生的醫療費用。 保險責任
第八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不含港、澳、台地區),被保險人在使用被保險機動車過程中發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遭受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依法應當由被保險人承擔的損害賠償責任,保險人按照交強險契約的約定對每次事故在下列賠償限額內負責賠償:
(一)死亡傷殘賠償限額為50000元;(新版規定此項為110000元)
(二)醫療費用賠償限額為8000元;(新版規定此項為10000元)
(三)財產損失賠償限額為2000元;(新版規定此項為2000元)
(四)被保險人無責任時,無責任死亡傷殘賠償限額為10000元;無責任醫療費用賠償限額為1600元(新版規定此項為1000元);無責任財產損失賠償限額為400元(新版規定此項為100元)。
死亡傷殘賠償限額和無責任死亡傷殘賠償限額項下負責賠償喪葬費、死亡補償費、受害人親屬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費用、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護理費、康復費、交通費、被扶養人生活費、住宿費、誤工費,被保險人依照法院判決或者調解承擔的精神損害撫慰金。
醫療費用賠償限額和無責任醫療費用賠償限額項下負責賠償醫藥費、診療費、住院費、住院一伙食補助費,必要的、合理的後續治療費、整容費、營養費。
墊付與追償
第九條 被保險機動車在本條(一)至(四)之一的情形下發生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受傷需要搶救的,保險人在接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書面通知和醫療機構出具的搶救費用清單後,按照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組織制定的交通事故人員創傷臨床診療指南和國家基本醫療保險標準進行核實。對於符合規定的搶救費用,保險人在醫療費用賠償限額內墊付。被保險人在交通事故中無責任的,保險人在無責任醫療費用賠償限額內墊付。對於其他損失和費用,保險人不負責墊付和賠償。
(一)駕駛人未取得駕駛資格的;
(二)駕駛人醉酒的;
(三)被保險機動車被盜搶期間肇事的;
(四)被保險人故意製造交通事故的。
對於墊付的搶救費用,保險人有權向致害人追償。
責任免除
第十條 下列損失和費用,交強險不負責賠償和墊付:
(一)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交通事故的損失;
(二)被保險人所有的財產及被保險機動車上的財產遭受的損失;
(三)被保險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停業、停駛、停電、停水、停氣、停產、通訊或者網路中斷、數據丟失、電壓變化等造成的損失以及受害人財產因市場價格變動造成的貶值、修理後因價值降低造成的損失等其他各種間接損失;
(四)因交通事故產生的仲裁或者訴訟費用以及其他相關費用。
保險期間
第十一條 除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交強險契約的保險期間為一年,以保險單載明的起止時間為準。
投保人、被保險人義務
第十二條 投保人投保時,應當如實填寫投保單,向保險人如實告知重要事項,並提供被保險機動車的行駛證和駕駛證複印件。重要事項包括機動車的種類、廠牌型號、識別代碼、號牌號碼、使用性質和機動車所有人或者管理人的姓名(名稱)、性別、年齡、住所、身份證或者駕駛證號碼(組織機構代碼)、續保前該機動車發生事故的情況以及保監會規定的其他事項。
投保人未如實告知重要事項,對保險費計算有影響的,保險人按照保單年度重新核定保險費計收。
第十三條 簽訂交強險契約時,投保人不得在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之外,向保險人提出附加其他條件的要求。
第十四條 投保人續保的,應當提供被保險機動車上一年度交強險的保險單。
第十五條 在保險契約有效期內,被保險機動車因改裝、加裝、使用性質改變等導致危險程度增加的,被保險人應當及時通知保險人,並辦理批改手續。否則,保險人按照保單年度重新核定保險費計收。
第十六條 被保險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被保險人應當及時採取合理、必要的施救和保護措施,並在事故發生後及時通知保險人。
第十七條 發生保險事故後,被保險人應當積極協助保險人進行現場查勘和事故調查。
發生與保險賠償有關的仲裁或者訴訟時,被保險人應當及時書面通知保險人。
賠償處理
第十八條 被保險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的,由被保險人向保險人申請賠償保險金。被保險人索賠時,應當向保險人提供以下材料:
(一)交強險的保險單;
(二)被保險人出具的索賠申請書;
(三)被保險人和受害人的有效身份證明、被保險機動車行駛證和駕駛人的駕駛證;
(四)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出具的事故證明,或者人民法院等機構出具的有關法律文書及其他證明;
(五)被保險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選擇自行協商方式處理交通事故的,應當提供依照《交通事故處理程式規定》規定的記錄交通事故情況的協定書;
(六)受害人財產損失程度證明、人身傷殘程度證明、相關醫療證明以及有關損失清單和費用單據;
(七)其他與確認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損失程度等有關的證明和資料。
第十九條 保險事故發生後,保險人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賠償範圍、項目和標準以及交強險契約的約定,並根據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組織制定的交通事故人員創傷臨床診療指南和國家基本醫療保險標準,在交強險的責任限額核心定人身傷亡的賠償金額。
第二十條 因保險事故造成受害人人身傷亡的,未經保險人書面同意,被保險人自行承諾或支付的賠償金額,保險人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內有權重新核定。
因保險事故損壞的受害人財產需要修理的,被保險人應當在修理前會同保險人檢驗,協商確定修理或者更換項目、方式和費用。否則,保險人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內有權重新核定。
第二十一條 被保險機動車發生涉及受害人受傷的交通事故,因搶救受害人需要保險人支付搶救費用的,保險人在接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書面通知和醫療機構出具的搶救費用清單後,按照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組織制定的交通事故人員創傷臨床診療指南和國家基本醫療保險標準進行核實。對於符合規定的搶救費用,保險人在醫療費用賠償限額內支付。被保險人在交通事故中無責任的,保險人在無責任醫療費用賠償限額內支付。
契約變更與終止
第二十二條 在交強險契約有效期內,被保險機動車所有權發生轉移的,投保人應當及時通知保險人,並辦理交強險契約變更手續。
第二十三條 在下列三種情況下,投保人可以要求解除交強險契約:
(一)被保險機動車被依法註銷登記的;
(二)被保險機動車辦理停駛的;
(三)被保險機動車經公安機關證實丟失的。
交強險契約解除後,投保人應當及時將保險單、保險標誌交還保險人;無法交回保險標誌的,應當向保險人說明情況,徵得保險人同意。
第二十四條 發生《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所列明的投保人、保險人解除交強險契約的情況時,保險人按照日費率收取自保險責任開始之日起至契約解除之日止期間的保險費。
附 則
第二十五條 因履行交強險契約發生爭議的,由契約當事人協商解決。
協商不成的,提交保險單載明的仲裁委員會仲裁。保險單未載明仲裁機構或者爭議發生後未達成仲裁協定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二十六條 交強險契約爭議處理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
第二十七條 本條款未盡事宜,按照《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執行。
購買
買車的人越來越多,但不少車主在為自己的愛車選擇保險時往往一頭霧水。面對名目繁多的險種,保費不同的保險公司,究竟應該如何選擇最適合自己的車險產品呢?
交強險必須購買
根據《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規定,從2008年8開始,所有的新車和保險到期的車輛續保必須購買車輛交強險。以六坐以下為例:其中私家車保費為950元,企業非營業汽車1000元,機關非營業汽車950元,營業出租租賃1800元。保險公司將根據車輛銷售發票進行判斷。
新車險種應“求全”
除了國家強制規定購買的交強險,新車主還需購買一些必要的商業險種,其中包括車損險、三責險、盜搶險、車上人員險等。
以價格為15萬元的車輛為例,人保的車損險為2956元,三責險車主可以根據自己的需要,選擇5萬、10萬、15萬、20萬等不同保額。三責險根據車型的不同,保金也不盡相同,最常見的6座以下乘用車,保額5萬的,保費通常為800元左右;保額10萬的,保費1100元左右;保額15萬的,保費1200元左右。盜搶險也是根據投保車輛的價格來進行換算,價格15萬的車保費為900元左右。此外您購買的新車在吸引路人眼球的同時,也吸引了盜賊的注意力,因此建議投保盜搶險,當然如果汽車停放地點的保全措施良好,您認為安全可靠,也可以考慮不投保。車上人員險多按照每輛車5個人計算,保額分別為5000元和10000元兩種,保費分別為100元、200元左右。
附加險種酌情買
車主還可以根據自己汽車的實際狀況與使用情況,有針對性地選擇
附加險。這些險種包括:單獨玻璃破碎險、
劃痕險、
不計免賠險等。如果您的愛車經常出入交通混亂的市場等地,容易刮蹭愛車漆面,您就可以考慮買一份劃痕險。如果愛車不得不停放在建築工地旁的停車場,時常有飛來的小石塊,您的擋風玻璃又價值不菲,那就建議您單獨投保一份玻璃破碎險,以避免經濟損失。此外,夏天天氣熱,汽車容易產生自燃,您在經濟條件充裕的情況下也可以購買自燃險,做到有備無患。
要提醒大家的是,新車新手難免磕磕碰碰,發生事故的頻率也相對較高,因此,保險專家建議車主,如果是採用分期付款方式購買了新車,按要求您必須購置全險;如果您採用全款的方式購買了一輛新車,您本人又是一名新手,為了減少損失,可以考慮購買除自燃損失險外的所有投保內容。
保險公司要細選
在確定了應該選擇的險種以及可以獲得的優惠以後,我們在購買車險的過程中應該如何選擇保險公司,購買過程中還應該注意哪些問題呢?業內人士建議,如果您的車是新車,而且車價相對較高,可選擇大公司的車險。因為越高檔的車,修理費用也相應越高,一旦出現事故,可能承受的經濟壓力也就越大,而大公司的賠付額度相對會高一些,定點維修廠的級別也比較高。
但從支付的保費來看,一般而言,相同的車型和險種,大公司的保費要比小公司高。如果您的車是舊車,或者車價不高,修理費用也不會很高昂,並且您的駕駛技術又比較成熟,選擇小公司比較划算。
另外,專家提醒投保人,如果您的車經常出外跑長途,那么應該儘量選擇比較大的保險公司來投保,因為這樣的保險公司在全國各地都有分公司,遇到麻煩可即時在當地辦理定損、理賠等。此外,專家提示,車主投保車險不能只重價格,應該結合自己用車的實際情況來決定,比如是否經常跑長途、是否指定專人駕駛等,綜合出險時所需要的服務等。
注意問題
不要重複投保
有些投保人自以為多投幾份保,就可以使被保車輛多幾份賠償。按照《保險法》第四十條規定:"重複保險的車輛各保險人的賠償金額的總和不得超過保險價值。"因此,即使投保人重複投保,也不會得到超價值賠款。 投保不投保
有些車主,明明車輛價值10萬元,卻投保了15萬元的保險,認為多花錢就能多賠付。而有的車價值20萬元,卻投保了10萬元。這兩種投保都不能得到有效的保障。依據《保險法》第三十九條規定:"保險金額不得超過保險價值,超過保險價值的,超過的部分無效。保險金額低於保險價值的,除契約另有約定外,保險人按照保險金額與保險價值的比例承擔賠償責任。"所以超額投保、不足額投保都不能獲得額外的利益。 保險要保全
有些車主為了節省保費,想少保幾種險,或者只保車損險,不保第三者責任險,或者只保主險,不保附加險等。其實各險種都有各自的保險責任,假如車輛真的出事,保險公司只能依據當初訂立的保險契約承擔保險責任給予賠付,而車主的其它一些損失有可能就得不到賠償。 及時續保
有些車主在保險契約到期後不能及時續保,但天有不測風雲,萬一車輛就在這幾天出了事故,豈不是悔之晚矣。 要認真審閱保險單證
當你接到保險單證時,一定要認真核對,看看單據第三聯是否採用了白色無碳複寫紙印刷並加印淺褐色防偽底紋,其左上角是否印"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監製"字樣,右上角是否印有"限在××省(市、自治區)銷售"的字樣,如果沒有可拒絕簽單。 注意審核代理人真偽
投保時要選擇國家批准的保險公司所屬機構投保,而不能只圖省事隨便找一家保險代理機構投保,更不能被所謂的"高返還"所引誘,只求小利而上假代理人的當。 核對保單
辦理完保險手續拿到保單正本後,要及時核對保單上所列項目如車牌號、發動機號等,如有錯漏,要立即提出更正。 攜帶保險卡
保險卡應隨車攜帶,如果發生事故,要立即通知保險公司並向交通管理部門報案。 提前續保
記住保險的截止日期,提前辦理續保。 注意莫生"騙賠"伎倆
有極少數人,總想把保險當成發財的捷徑,如有的先出險後投保,有的人為地製造出險事故,有的偽造、塗改、添加修車、醫療等發票和證明,這些都屬於騙賠的範圍,是觸犯法律的行為。因此各位車主在這些問題上,千萬不要耍小"聰明"。 車險中對第三方的界定
保險公司的除外責任中有這樣一條規定“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駕駛人以及他們的家庭成員的人身傷亡、及其所有或保管的財產的損失”,汽車發生事故時的駕駛員及其家庭成員、被保險人的家庭成員是不算在第三方範圍內的。汽車保險條款規定是為了防範被保險人為了獲取保險金而對家庭成員進行故意傷害。 車險中的酒駕行為
2012年3月1日起,逐步實行酒後駕駛與機動車交強險費率聯繫浮動制度以來,截至目前,已有北京、內蒙古、上海、福建、河南、湖北、安徽、廣西、海南、四川、甘肅、青海等12個省(區、市)實行這一制度。8月1日起,遼寧省也將實行酒後駕車違法行為與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費率聯繫浮動制度。至此,交強險酒駕掛鈎制度在全國範圍全面鋪開。
具體的浮動標準是:上年(指上一個保單年度)每發生一次飲酒後駕駛交通違法行為且尚未處理的,被駕駛機動車次年交強險費率上浮15%;上年每發生一次飲酒後駕駛交通違法行為且已處理完畢的,被駕駛機動車次年交強險費率上浮10%。上年每發生一次醉酒後駕駛交通違法行為且尚未處理的,被駕駛機動車次年交強險費率上浮30%;上年每發生一次醉酒後駕駛交通違法行為且已處理完畢的,被駕駛機動車次年交強險費率上浮25%。
對於主動接受酒後駕車處罰的,其交強險的費率將調低5%左右;對於不主動並且超過年度保險接受處理的,其交強險的費率將以頂額的費率收取;對於沒有酒後駕車行為的,其交強險的費率維持不變。
理賠
交強險理賠
一、隨車攜帶機動車輛《三證一單》的清晰複印件、即車主身份證、駕駛證、行駛證和保險大單。在此特別提醒大家,如今許多保險公司的保險小卡已不再作為理賠憑證。
二、出險及時報案非常重要,尤其是重大事故。撥打保險公司報案電話時需要提供保單號碼、出險時間、地點、事故性質等基本情況。
三、臨時牌照車輛一般只辦理了短期交強保險,且有規定路線和時間,在規定以外的路線和時間發生的意外事故保險公司不承擔賠付責任。
四、車輛異地出險時,及時報保險公司,由出險地定損人員進行代查勘定損。賠付費用一般按出險地的行業標準估價,若有局部損壞回到投保地才發現的,這部分的修理費用保險公司可補定損賠償。
五、
被保險人如果要委託修理廠辦理賠,或將事故賠償費直接劃給修理廠的,應親自簽訂授權委託書,並報保險公司備案。每次修理時,與修理廠簽訂質量契約,這樣才能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交強險理賠 保險公司已經簡化了交強險理賠手續和流程、縮短了結案周期、完善了搶救費用墊付機制。車主在購買交強險時,注意記錄保險公司的理賠電話號碼。交強險申請理賠如涉及第三者傷亡或財產損失的道路交通事故,被保險人應先聯繫120急救電話(如有人身傷亡),撥打110交警電話,並撥打保險公司的電話報案,配合保險公司查勘現場,可以根據情況要求保險公司支付或墊付搶救費。保險公司會告知被保險人或者受害人具體的賠償程式等有關事項。保險公司理賠受理後,有責方車輛的保險公司應進行查勘,對受害人的損失進行核定。保險公司收到賠償申請之日起1天內,書面告知需要提供的與賠償有關的證明和資料;自收到證明和資料之日起5日內,對是否屬於保險責任作出核定,並將結果通知被保險人。對不屬於保險責任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