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訴訟費用

交通事故訴訟費用,是指當事人進行民事訴訟依法應當向人民法院交納和支出的費用,包括案件的受理費申請費和其他訴訟費用。

基本介紹

受理費,申請費,收取項目,交納和退還,訴訟費用,

受理費

案件受理費是指當事人進行民事訴訟依法應向人民法院交納的一定費用。案件受理費包括:第一審案件受理費、第二審案件受理費和再審案件中依照《交納辦法》的規定需要交納的案件受理費。
對交通事故案件的受理費,以訴訟標的額的大小,分段依一定的比例分別計算,然後將各段的數額相加即為案件的受理費的總額。具體交納標準如下:
1.不超過1萬元的,每件交納50元;
2.超過1萬元至10萬元的部分,按2.5%交納;
3.超過10萬元至20萬元的部分,按2%交納;
4.超過20萬元至50萬元的部分,按1.5%交納;
5.超過50萬元至100萬元的部分,按1%交納;
6.超過100萬元至200萬元的部分,按0.9%交納;
7.超過200萬元至500萬元的部分,按0.8%交納;
8.超過500萬元至1000萬元的部分,按0.7%交納;
9.超過1000萬元至2000萬元的部分,按0.6%交納;
10.超過2000萬元的部分,按0.5%交納。

申請費

申請費是指當事人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相關事項,應當交納的費用。在交通事故案件中,通常涉及到的申請包括申請執行發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書、申請財產保全
1.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人民法院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仲裁機構依法作出的裁決和調解書,公證機關依法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申請承認和執行外國法院判決、裁定以及國外仲裁機構裁決的,按照下列標準交納:
(1)沒有執行金額或者份額的,每件交納50元至500元。
(2)執行金額或者價額不超過1萬元的,每件交納50元;超過1萬元至50萬元的部分,按照1.5%交納;超過50萬元至500萬元的部分,按照1%交納;超過500萬元至1000萬元的部分,按照0.5%交納;超過1000萬元的部分,按照0.1%交納。
(3)符合民事訴訟法第55條第4款的規定,未參加登記的權利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按照本項規定的標準交納申請費,不再交納案件受理費
2.申請保全措施的,根據實際保全的財產數額按照下列標準交納:財產數額不超過1000元或者不涉及財產數額的,每件交納30元;超過1000元至10萬元的部分,按照1%交納;超過10萬元的部分,按照0.5%交納。但是,當事人申請保全措施交納的費用最多不超過5000元。

收取項目

交通事故案件的訴訟費用包括以下幾項:
案件受理費。案件受理費由原告、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抗訴人預交。被告提起反訴需要交納案件受理費的,由被告預交。
申請費。申請費包括:申請執行人民法院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和申請保全措施。申請費由申請人預交。但是,申請執行人民法院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的申請費不由申請人預交,執行申請費執行後交納。
證人、鑑定人、翻譯人員、理算人員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發生的交通費、住宿費、生活費和誤工補貼。 其中,案件受理費包括:(1)第一審案件受理費;(2)第二審案件受理費;(3)再審案件中需要交納的案件受理費;(4)交通事故當事人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向人民法院申請再審,人民法院經審查決定再審的案件受理費;(5)交通事故當事人對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或者裁定未提出抗訴,第一審判決、裁定或者調解書發生法律效力後又申請再審,人民法院經審查決定再審的案件受理費。

交納和退還

交通事故案件訴訟費用的交納和退還,應當注意以下幾項:
1、當事人在訴訟中變更訴訟請求數額,案件受理費依照下列規定處理:
(1)當事人增加訴訟請求數額的,按照增加後的訴訟請求數額計算補交;
(2)當事人在法庭調查終結前提出減少訴訟請求數額的,按照減少後的訴訟請求數額計算退還。
2、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納訴訟費用通知次日起7日內交納案件受理費;反訴案件由提起反訴的當事人自提起反訴次日起7日內交納案件受理費。抗訴案件的案件受理費由抗訴人向人民法院提交抗訴狀時預交。交通事故案件雙方當事人都提起抗訴的,分別預交。抗訴人在抗訴期內未預交訴訟費用的,人民法院應當通知其在7日內預交。申請費由申請人在提出申請時或者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內預交。當事人逾期不交納訴訟費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請,或者申請司法救助未獲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內仍未交納訴訟費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關規定處理。
3、人民法院審理交通事故案件過程中發現涉嫌刑事犯罪並將案件移送有關部門處理的,當事人交納的案件受理費予以退還;移送後民事案件需要繼續審理的,當事人已交納的案件受理費不予退還。
4、中止訴訟、中止執行的交通事故案件,已交納的案件受理費、申請費不予退還。中止訴訟、中止執行的原因消除,恢復訴訟、執行的,不再交納案件受理費、申請費。
5、第二審人民法院決定將案件發回重審的,應當退還抗訴人已交納的第二審案件受理費。第一審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駁回起訴的,應當退還當事人已交納的案件受理費;當事人對第一審人民法院不予受理、駁回起訴的裁定提起抗訴,第二審人民法院維持第一審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定的,第一審人民法院應當退還當事人已交納的案件受理費

訴訟費用

訴訟費用案件受理費、申請費、其他費用三部分組成。
案件受理費由原告、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抗訴人預交。被告提起反訴,依照規定需要交納案件受理費的,由被告預交。申請費由申請人預交。但是,申請執行人民法院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仲裁機構依法作出的裁決和調解書,公證機構依法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的,執行申請費執行後交納。
抗訴案件的案件受理費由抗訴人向人民法院提交抗訴狀時預交。雙方當事人都提起抗訴的,分別預交。抗訴人在抗訴期內未預交訴訟費用的,人民法院應當通知其在7日內預交。
申請費由申請人在提出申請時或者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內預交。
需要交納案件受理費再審案件,由申請再審的當事人預交。雙方當事人都申請再審的,分別預交。
訴訟費用由敗訴方負擔,勝訴方自願承擔的除外。
部分勝訴、部分敗訴的,人民法院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決定當事人各自負擔的訴訟費用數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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