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法律適用公約

交通事故法律適用公約(conventionon the Law Applicable to Traffic Accidents)是1968年海牙國際私法會議通過的、對公路交通事故侵權行為賠償責,任制定的統一衝突規則。1975年6月生效。公約適用於公共道路、公共場地以及某些公眾有權出入的非公共場地所發生的交通事故。不適用於鐵路水路的交通事故。

公約只適用於由交通事故所發生的賠償責任,不包括由汽車製造缺陷、道路或場地失修及其他情況所發生的賠償責任。按照公約規定,公路交通事故原則上應適用事故發生地的內國法,但由於事故發生地與案件的關係有時只是偶然性的,為反映受害人及肇事人的利益,公約也規定了一些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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