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叉部門報復,是指申訴方如果認為中止與同類部門有關的減讓或其他義務不切實際或無效果時,可以要求中止同一協定下其他部門的減讓和其他義務。
a)首先應在其利益受到損害或喪失的相同部門內尋求中止減讓;b)如果投訴方認為在同一部門中中止的作法不可行或不能有效,則可尋求中止相同協定中其他部門的減讓或其他義務;c) 如果上述第二種作法也不可行或不能有效,且情況十分嚴重,則可在另一適用協定項下的部門內實行中止減讓或其他義務。這後兩項內容即通常所謂的"交叉報復",其包括"跨部門報復"和"跨協定報復"。
交叉部門報復,是指申訴方如果認為中止與同類部門有關的減讓或其他義務不切實際或無效果時,可以要求中止同一協定下其他部門的減讓和其他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