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叉協定報復,是指如果申訴方認為中止同一協定下其他部門的減讓或其他義務不切實際或無效果,且情形又非常嚴重時,可尋求中止另一適用協定下的減讓或其他義務。
交叉協定報復跨度更大,即如果一方的措施違反貨物貿易協定,結果卻招致了服務貿易協定或與貿易有關的智慧財產權協定下的報復措施。其條件比較嚴格,只有存在平行報復、交叉部門報復不切實際或無效果的可能且情形又非常嚴重時,方可要求適用。
交叉協定報復,是指如果申訴方認為中止同一協定下其他部門的減讓或其他義務不切實際或無效果,且情形又非常嚴重時,可尋求中止另一適用協定下的減讓或其他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