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紹
- 中文名:井陘縣財政局
- 地點:井陘縣
- 屬性:非盈利
- 性質:事業單位
機構設定,主要職責,
機構設定
財政局內設:辦公室、預算股、事業股、財政監督股、綜合資金股、企業股、會計股、農業股、採購辦、財政集中支付中心10個股室,附設收費局、國有資產管理局、井陘縣農業開發辦公室、產權交易市場、珠算學會、會計函授站。
辦公室工作職責:綜合協調機關日常政務工作;負責有關政務事項的督查督辦和重要會議的組織;負責機關財務、人事教育、檔案管理、檔案、資料起草、後勤事務;負責計算機網路管理;管理財政信息和宣傳,協調下屬各局、辦公室、股室工作。
預算股工作職責:編制年度縣級財政預算草案;執行國家預算管理體制和管理制度、擬定鄉(鎮)預算管理體制和制度;辦理省市對縣的轉移支付和專項補助、稅收返還及年終結算事宜;擬定全縣財政分配政策;負責綜合性財政統計工作;負責預算內資金支出指標的核對及資金撥付;負責各類資金帳戶的統一管理;負責預算項目執行進度的調度;編制財政收支月報、分析;負責國庫帳戶管理;牽頭審核、彙編全縣財政預算內外總決算、基金決算;負責總預算會計;會同有關部門負責行政和全額撥款事業單位工資發放銀行化工作。
事業股工作職責:擬定行政事業單位財務管理辦法;負責行政事業單位預算內撥款,並對資金使用進行監督;負責行政事業單位辦理各項資金和基本建設業務;擬定社會保障基金的財務管理制度;負責社會保障部門及所屬事業單位年度綜合預算、基金的編審和年度預算的執行、分析、監督;負責協助辦理社會保障專項資金和基本建設資金業務、並對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監督;負責社會保障部門財務管理,負責全縣公教人員工資發放。
財政監督股工作職責:監督檢查財稅方針政策、法律法規的執行;組織協調全縣財政監督工作、負責全縣日常和專項財政收支監督檢查活動,查處違反財經紀律案件;負責辦理財稅行政複議和行政訴訟案件等事項;負責對財政部門內部財經制度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負責綜合治稅協調工作。
綜合資金股工作職責:擬定預算外資金管理規章制度,負責"收支兩條線"和票據管理工作;行政性收費,基金、附加、罰沒收入立項的審批和征管;負責預算外收入單位正常銀行結算業務;負責全縣國債行政管理及還本付息工作;負責彩票發行與銷售機構的財務監督;負責金融企業財務的監管。
主要職責
井陘縣財政局工作職責:
1、貫徹執行國家財政、稅收的方針、政策;在上級授權範圍內制定有關財政和財務管理制度,並負責組織實施、監督。
2、根據全縣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制定年度財政預算草案,執行縣人大批准的財政預算;制定縣對各鄉鎮的財政體制;審編年度預算,對全縣社會財力進行綜合平衡。
3、參與巨觀經濟的決策和管理,參與基本建設投資、勞動工資、物價、經濟貿易、外匯、科技、教育、住房、社會保險等改革,會同有關部門制定職工待業保險基金和職工退休養老基金的財務制度,並加強資金使用的巨觀調控和監督;運用財政、稅收、補貼等經濟槓桿,對國民經濟運行和國民收入進行調控。
4、管理和監督全縣各項財政收入,組織和監督財政預算的執行,制定和組織執行國家與企業的分配政策。貫徹執行《企業財務通則》,和各行業的財務制度;負責農業稅、農業特產稅、耕地占用稅、契稅的征管和指導。
5、管理全縣基本建設撥款,辦理和監督由國家財政承擔的全縣經濟貿易、農業支出、行政和公共支出、社會保障支出,並制定相應的財務制度;制定需要全縣統一規定的開支標準和增加支出的政策,統一管理全縣基本建設的財務制度。
6、作為縣政府債務代表人,管理和監督縣政府的國內外債權債務;協助政府做好債券的發行、兌付和管理工作;依法管理全縣預算外資金、行政事業性收費和罰沒收入工作;制定全縣財政投融資政策,編制投融資預算,統一管理和指導全縣的財政投融資工作;負責制定、修訂、解釋有關預算外資金管理制度及實施辦法。
7、管理和指導全縣會計工作,保障會計人員依法行使職權,研究和建立符合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需要的會計工作運行機制;貫徹國家和省市會計工作的各種法規;貫徹執行《企業會計準則》和分行業的會計制度,依法對註冊會計師和會計師事務所的業務進行指導和監督;負責組織會計人員培訓工作。
8、監督縣直和鄉(鎮)的財政收支和各部門的財務活動,檢查財政稅收政策、法令和財務會計制度的執行情況,對違反財經紀律的事項進行檢查和處理。
9、貫徹執行國家有關國有資產的政策、法律、法規及規章制度;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全縣國有資產管理制度實施細則,組織實施並檢查、監督執行情況,對違法事件依法進行行政處罰。
10、負責國有資產的清產核資、產權界定、處理產權糾紛、進行產權登記、資產匯總報表等基礎性管理工作;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全縣國有資產保值增值考核工作;負責對國有資產和國家股權的出售、轉讓、核銷等處置行為的審批工作。
11、負責國有資產收益收繳工作,參與研究國有企業稅後利潤和國家股權收益分配方案,並負責監繳國有資產產權收益。
12、指導資產評估機構的業務工作,監督檢查評估機構執行國有資產評估法規、制度的執行情況,並確認評估結果。
13、承辦縣政府 交辦的其他事項。
2、根據全縣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制定年度財政預算草案,執行縣人大批准的財政預算;制定縣對各鄉鎮的財政體制;審編年度預算,對全縣社會財力進行綜合平衡。
3、參與巨觀經濟的決策和管理,參與基本建設投資、勞動工資、物價、經濟貿易、外匯、科技、教育、住房、社會保險等改革,會同有關部門制定職工待業保險基金和職工退休養老基金的財務制度,並加強資金使用的巨觀調控和監督;運用財政、稅收、補貼等經濟槓桿,對國民經濟運行和國民收入進行調控。
4、管理和監督全縣各項財政收入,組織和監督財政預算的執行,制定和組織執行國家與企業的分配政策。貫徹執行《企業財務通則》,和各行業的財務制度;負責農業稅、農業特產稅、耕地占用稅、契稅的征管和指導。
5、管理全縣基本建設撥款,辦理和監督由國家財政承擔的全縣經濟貿易、農業支出、行政和公共支出、社會保障支出,並制定相應的財務制度;制定需要全縣統一規定的開支標準和增加支出的政策,統一管理全縣基本建設的財務制度。
6、作為縣政府債務代表人,管理和監督縣政府的國內外債權債務;協助政府做好債券的發行、兌付和管理工作;依法管理全縣預算外資金、行政事業性收費和罰沒收入工作;制定全縣財政投融資政策,編制投融資預算,統一管理和指導全縣的財政投融資工作;負責制定、修訂、解釋有關預算外資金管理制度及實施辦法。
7、管理和指導全縣會計工作,保障會計人員依法行使職權,研究和建立符合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需要的會計工作運行機制;貫徹國家和省市會計工作的各種法規;貫徹執行《企業會計準則》和分行業的會計制度,依法對註冊會計師和會計師事務所的業務進行指導和監督;負責組織會計人員培訓工作。
8、監督縣直和鄉(鎮)的財政收支和各部門的財務活動,檢查財政稅收政策、法令和財務會計制度的執行情況,對違反財經紀律的事項進行檢查和處理。
9、貫徹執行國家有關國有資產的政策、法律、法規及規章制度;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全縣國有資產管理制度實施細則,組織實施並檢查、監督執行情況,對違法事件依法進行行政處罰。
10、負責國有資產的清產核資、產權界定、處理產權糾紛、進行產權登記、資產匯總報表等基礎性管理工作;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全縣國有資產保值增值考核工作;負責對國有資產和國家股權的出售、轉讓、核銷等處置行為的審批工作。
11、負責國有資產收益收繳工作,參與研究國有企業稅後利潤和國家股權收益分配方案,並負責監繳國有資產產權收益。
12、指導資產評估機構的業務工作,監督檢查評估機構執行國有資產評估法規、制度的執行情況,並確認評估結果。
13、承辦縣政府 交辦的其他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