井研縣人民政府工作規則

《井研縣人民政府工作規則》是井研縣人民政府發布的工作規則。

規則詳情,政策解讀,

規則詳情

井研縣人民政府工作規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參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工作規則》(川府發〔2019〕1號)、《樂山市人民政府工作規則》(樂府發〔2022〕2號)和《中共井研縣委工作運行規則》(井委發〔2022〕6號),結合縣政府工作實際,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政府工作的指導思想是:在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堅強領導下,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黨的基本理論、基本路線、基本方略,在市政府和縣委的直接領導下,嚴格遵守憲法和法律,全面正確履行政府職能,抓好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縣委決策部署的落地落實,堅決執行縣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決議,建設人民滿意的法治政府、創新政府、廉潔政府和服務型政府。
第三條 縣政府工作的準則是:執政為民,依法行政,實事求是,民主集中,公開透明,務實清廉,規範高效。
第二章 組成人員及職責
第四條 縣政府由下列人員組成:縣長、副縣長、縣政府工作部門的主任、局長。
第五條 縣政府組成人員要增強“四個意識”、堅定“四個自信”、堅定擁護“兩個確立”,堅決做到“兩個維護”,模範遵守憲法和法律,認真履行職責,為民務實,嚴守紀律,勤勉廉潔。
第六條 縣政府實行縣長負責制。縣長領導縣政府的工作,副縣長、縣政府辦公室主任協助縣長工作。
第七條 縣長召集和主持縣政府全體會議、縣政府常務會議。縣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項,必須經縣政府全體會議或縣政府常務會議討論決定。
第八條 副縣長按照分工,負責處理分管工作;受縣長委託,負責其他方面的工作或有關專項任務。副縣長對分管工作領域的安全生產、信訪穩定、生態文明建設、應急管理、廉政建設等實行“一崗雙責”責任制。
第九條 縣政府辦公室主任在縣長領導下,協助處理縣政府的日常工作,主持縣政府辦公室的工作。
第十條 縣長出國(境)、脫產學習、請假休假等期間,受縣長委託,由負責常務工作的副縣長代行縣長職責。
第十一條 縣政府工作部門實行局長、主任負責制,由其領導本部門的工作。
縣政府各部門要各司其職,各負其責,顧全大局,協調配合,切實維護團結統一、政令暢通,堅決貫徹落實縣政府各項工作部署。
第三章 政府職能
第十二條 縣政府要深入貫徹新發展理念,圍繞推動高質量發展,建設現代化經濟體系,加強和完善經濟調節、市場監管、社會管理、公共服務、生態環境保護職能,深化簡政放權、放管結合、最佳化服務改革,全面提高政府效能,創造良好發展環境,提供基本公共服務,維護社會公平正義。
第十三條 最佳化經濟調節,充分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和更好發揮政府作用,科學確定發展目標,加強經濟形勢分析研判,注重預期引導,主要運用經濟、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導和調節經濟運行,促進經濟持續健康發展。
第十四條 依法嚴格市場監管,推進公平準入,加強信用體系建設,強化事中事後監管,健全綜合執法體系,規範市場執法,規範行政裁量權,完善質量、價格監督機制,維護市場的統一開放、公平誠信、競爭有序,促進大眾創業、萬眾創新,激發市場活力和社會創造力。
第十五條 加強社會管理制度和能力建設,健全公共安全體系、社會治安防控體系、應急管理體系、防災減災救災體系、社區治理體系,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會管理格局,維護社會公平正義與和諧穩定,維護國家安全。
第十六條 更加注重公共服務,完善公共政策,最佳化資源配置,健全政府主導、社會參與、全民覆蓋、普惠共享、城鄉一體、可持續的基本公共服務體系,增強基本公共服務能力,切實保障和改善民生,加快推進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
第十七條 加強生態環境保護,推進生態文明建設,實行最嚴格的生態環境保護制度,構建政府主導、企業為主體、社會組織和公眾共同參與的環境治理體系,加強自然資源資產管理,最佳化完善國土開發和保護格局,積極推動形成綠色低碳發展方式和生活方式,著力構建長江上游安全生態屏障,建設美麗井研。
第十八條 持續深化“放管服”改革,深入推進“網際網路+政務服務”,用好一體化政務服務平台,推動線上線下政務服務深度融合,完善辦事流程,創新服務方式,提高行政效率,最佳化營商環境,便利企業和民眾辦事。
第十九條 加強信息化建設,完善電子政務區域網路、外網和政務雲等統一政務信息化基礎設施,促進政務信息資源共享。充分運用信息化平台,提高辦公自動化水平。加強政府網站建設,強化網上行政監督,保障政務網路安全。
第四章 依法行政
第二十條 縣政府及各部門要帶頭維護憲法和法律權威,嚴格按照法定許可權和程式履行職責行使行政權力,把政府活動全面納入法治軌道,建設職能科學、權責法定、執法嚴明、公開公正、廉潔高效、守法誠信的法治政府。
第二十一條 縣政府根據經濟社會發展需要,適時向縣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提出有關重大事項議案,制定、修改或廢止行政規範性檔案,發布決定和命令。
第二十二條 縣政府及各部門制定的規範性檔案,必須符合憲法、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務院、省政府、市政府、縣政府決定和命令的規定,嚴格遵守法定許可權和履行合法性審查等規定程式。
規範性檔案提交縣政府辦公室前,應先由起草部門審核機構進行合法性審查並出具書面審核意見。縣政府辦公室收到起草部門報送的擬制定規範性檔案材料後,經審查,符合要求的,應轉合法性審查機構進行合法性審查。未經合法性審查或經審查不合法的檔案,不得提交集體審議。
涉及兩個及以上部門職權範圍的事項,應充分聽取相關部門意見,由縣政府制定規範性檔案、發布決定或命令,或由有關部門聯合制定規範性檔案。其中,涉及公眾權益、社會關注度高的事項等,應事先請示縣政府。
第二十三條 縣政府制定的規範性檔案向市政府和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縣政府各部門制定的規範性檔案向縣政府備案。
縣司法局應當對縣政府各部門制定並報送備案的規範性檔案進行備案審查,對符合《四川省行政規範性檔案管理辦法》的規範性檔案予以備案登記。
第二十四條 規範性檔案應當標註施行日期和有效期,制定機關要即時對規範性檔案進行清理,需要修改、廢止的應當及時辦理,繼續執行的應當公告目錄並報縣司法局。縣司法局應加強對規範性檔案清理工作的指導和督促,按要求匯總清理情況和繼續執行的規範性檔案目錄並報縣政府。
第二十五條 縣政府各部門要嚴格規範公正文明執法,健全規則,規範程式,落實責任,強化監督,落實行政執法責任制和執法過錯追究制,做到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維護公共利益、人民權益和社會秩序。
第五章 科學民主決策
第二十六條 縣政府及各部門要完善重大事項決策的規則和程式,把公眾參與、專家論證、風險評估、合法性審查、集體討論決定作為重大行政決策的法定程式,增強公共政策制定的透明度和公眾參與度。
第二十七條 全縣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及財政預算,重大規劃,經濟調節和改革開放的重大政策措施,政府和社會管理重要事務及縣政府制定的規範性檔案、重大資金安排等,由縣政府全體會議或常務會議討論決定。
第二十八條 各鎮政府(街道辦事處)、縣政府各部門提請縣政府討論決定的重大決策建議,必須經過深入調查研究,並進行合法性、必要性、科學性、可行性和可控性論證評估;涉及相關部門(鎮、街)的,應充分協商,事先徵求意見;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公眾權益、容易引發社會穩定問題的,要進行相關風險評估,並採取聽證會等多種形式聽取各方面意見。在重大決策執行過程中,要跟蹤決策的實施情況,了解利益相關方和社會公眾對決策實施的意見建議,全面評估決策執行效果,及時向縣政府提出調整完善建議。
第二十九條 縣政府在作出重大決策前,根據需要通過多種方式聽取民主黨派、決策諮詢機構、專家學者、法律顧問、社會團體、企業、社會公眾等方面的意見建議。須提請縣委、縣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縣政協及其常務委員會審議、協商的重大事項,按照有關規定和程式辦理。
第六章 調查研究
第三十條 要把調查研究貫穿於決策和執行的全過程,堅持問政、問需、問計於民,執行領導幹部調查研究制度,每年到基層調研不少於90天,縣政府組成人員每年至少牽頭開展1個事關全縣經濟社會發展的重大課題研究。
第三十一條 調查研究要實事求是反映情況,堅持從民眾中來、到民眾中去;要增強問題意識,深入困難集中、情況複雜的地方,全面掌握第一手資料;要聚焦中心工作,加強綜合研究,掌握真實情況;要提高調查研究實效,解決實際問題;要減少人員陪同,簡化接待工作,減輕基層負擔。
第三十二條 縣長在調研期間可安排工作匯報會。其他縣政府領導同志在調研時可結合分管工作聽取工作匯報,一般不召開全鎮(街道)性工作匯報會和由鎮(街道)黨(工)委、政府(辦事處)領導班子成員參加的會議。
第三十三條 注重調查研究成果運用,定性和定量結合、巨觀和微觀結合、靜態和動態結合,綜合分析,對症施策,為決策提供科學依據。
第七章 政務公開
第三十四條 縣政府及各部門要把公開透明作為政府工作的基本制度,堅持以公開為常態、不公開為例外,把公開透明原則貫穿權力運行全流程、政務服務全過程,大力推進決策、執行、管理、服務和結果公開,推動政府決策和管理服務更加透明規範。
第三十五條 縣政府全體會議和常務會議討論決定的事項、縣政府及各部門制定的政策,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應及時公布。
凡涉公眾利益調整、需要公眾廣泛知曉或者需要公眾參與決策的政府信息,以及法律法規和上級行政機關規定需要公開的事項,均應通過政府網站、政府公報、新聞發布會以及政務新媒體、報刊、廣播、電視、網路等途徑,依法、及時、全面、準確、具體地向社會公開。縣政府領導重要政務活動除有保密要求的外,應在縣政府網站及時公開。
第三十六條 縣政府及各部門要堅持將政策解讀與政策制定同步考慮、同步安排,切實加強政策解讀,準確傳遞政策意圖,重視市場和社會反映,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及時回應公眾關切,解疑釋惑,有效引導預期。
第三十七條 堅持方便民眾知情、便於民眾監督的原則,完善各類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制度,健全政府信息公開監督保障機制,不斷深化政務公開。擴大政務開放參與,推動政務數據按政務公開規則依法依規向社會開放,搭建政府與社會互動平台,讓公眾更加便利地開發利用政府數據資源,更大程度參與政策制定、執行和監督。
第三十八條 推進行政權力依法規範公開運行,及時向社會公布行政職權行使主體、依據、運行程式和監督措施等,以及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收費、行政徵收等情況。
第八章 會議制度
第三十九條 縣政府工作實行政府全體會議和政府常務會議制度。根據工作需要可召開縣長辦公會議、專題會議。
第四十條 縣政府全體會議由縣長、副縣長和縣政府組成部門的主任、局長組成。縣政府全體會議由縣長召集和主持,一般每半年召開1次。
邀請縣人大常委會、縣政協負責人和縣人武部有關負責人參加。縣政府辦公室副主任(分工副主任),各鎮政府(街道辦事處)、縣政府各直屬機構和辦事機構、縣直有關單位和各垂管單位主要負責人列席會議。
根據需要,邀請縣紀委監委、縣法院、縣檢察院、駐研部隊、縣委有關部門、縣人大常委會辦公室、縣政協辦公室、縣級群團組織、各民主黨派、縣工商聯負責人、無黨派人士代表等列席會議。
縣政府全體會議的主要任務是:傳達貫徹黨中央國務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及縣委的重大決定和重要會議精神;總結部署縣政府重要工作,討論和決定縣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項;討論通過依法需由縣政府全體會議決定的其他事項。
第四十一條 縣政府常務會議由縣長、副縣長、縣政府辦公室主任組成,半數以上組成人員到會方可召開。縣政府常務會議原則上每月召開2次,會期半天。遇有重大特殊情況,可隨時召開。會議由縣長主持,縣長因公出差、脫產學習、請假休假等特殊情況下,因工作需要,必須召開縣政府常務會議的,受縣長委託,由負責常務工作的副縣長主持。
邀請縣人大常委會、縣政協、縣紀委監委負責人和縣人武部有關負責人參加。
縣政府辦公室副主任(分工副主任),縣財政局、縣審計局、縣司法局以及與議題相關的縣級部門、鎮(街道)、國企事業等單位主要負責人列席會議。
根據需要,邀請相關利益方、公眾代表、專家、法律顧問、媒體等列席會議。
縣政府常務會議的主要任務是:討論決定行政規範性檔案、有實質性突破的政策檔案;討論決定需要集體討論的重要風險事項;討論決定跨副縣長分工且需全面協調(確認)的決策事項;討論決定須以縣政府常務會議形式組織傳達、貫徹、周知、討論的事項。
提請縣政府常務會議審議的議題由縣長確定,或者由副縣長、縣政府辦公室主任協調或審核後提出書面建議報縣長確定。縣政府分管副縣長對所提上會議題牽頭攬總、把關負責,應全面掌握所提上會議題情況。涉及跨副縣長分工的事項,須送相關副縣長審簽。議題和檔案於會前送達與會人員。
第四十二條 縣政府組成人員不能出席縣政府全體會議或常務會議,向縣長請假,並告知縣政府辦公室;其他參會人員請假,向縣政府辦公室提出申請,由縣政府辦公室主任核報縣長批准。縣政府全體會議和常務會議紀要由縣政府辦公室起草,按程式報縣長簽發。
第四十三條 縣長辦公會由縣長召集和主持,副縣長、縣政府辦公室主任、副主任(分工副主任)參加,必要時議題涉及的部門(單位)主要負責人列席,主要任務是通報溝通近期重點工作和需要協調的事宜,研究部署近期重點工作的推進落實。
第四十四條 縣政府專題會議由縣長、副縣長召集和主持,受縣長、副縣長委託,縣政府辦公室主任、分工副主任也可召集、主持專題會議。專題會議的主要任務是專題研究某項重點工作。會議紀要一般由會議召集人簽發,或由委託召開會議的縣政府領導簽發。
第四十五條 縣政府及各部門召開的工作會議,要減少數量,控制規模,嚴格審批。應由各部門召開的全縣性會議,不以縣政府或縣政府辦公室名義召開,不邀請各鎮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人出席,確需邀請的須報縣政府批准;未經縣政府批准,縣政府領導班子成員一般不出席部門召開的工作會議。全縣性會議多採用視頻會議形式召開。各部門召開全縣性會議原則上每年不超過1次。
第九章 公文制度
第四十六條 縣政府(辦公室)常用公文主要包括:決定、命令(令)、意見、通知、通報、報告、請示、批覆、議案、函、紀要等。以縣政府名義(含縣政府授權縣政府辦公室)行文,以及各鎮(街道)各部門向縣政府報送公文,應當符合《黨政機關公文處理工作條例》的規定,嚴格遵循行文規則和程式。
各鎮(街道)各部門行文應當確有必要,講求實效;未經批准不得越級行文,不得多頭報文;重大突發事件應當及時請示報告,必要時可越級行文但應抄送被越過的單位;請示應當一文一事,報告不得夾帶請示事項。部門管理機構及鎮(街道)下屬機構不得向縣政府報送公文。
第四十七條 除縣政府領導同志直接交辦的個別事項、尚在醞釀過程中的敏感事項、必須直接報送的涉密事項、重大突發事件以及部分涉外事項外,一般不得直接向縣政府領導同志個人報送公文。
第四十八條 各鎮(街道)各部門報送縣政府的請示性公文,內容涉及其他單位職權的,主辦單位應充分徵求相關單位意見,力求達成一致,由主辦單位主要負責人與相關單位負責人會簽或聯合報縣政府審批。各單位之間有分歧的,主辦單位主要負責人要主動協商;協商後仍不能達成一致意見的,主辦單位應列明各方理據,提出辦理建議,與相關單位負責人會簽後報縣政府決定。
單位之間徵求意見或會簽檔案時,除主辦單位另有時限要求外,一般應在3個工作日內回復;特殊情況不能按期回復的,應主動與主辦單位溝通並商定回復時限及方式。
第四十九條 凡報送縣政府的公文,縣政府辦公室要切實履行審核把關責任,對不符合行文規則的,予以退文;符合要求的,提出明確擬辦意見後,按照縣政府領導同志分工呈批,並根據需要由縣政府領導同志轉請縣政府其他領導同志核批。黨中央國務院檔案、黨中央國務院領導同志批示件,省委省政府檔案、省委省政府領導同志批示件和市委市政府檔案、市委市政府領導同志批示件,以及涉及重大事項的來文,應及時報縣長閱批。
第五十條 縣政府所有上行文以及重要的政務類平行文、下行文,縣政府授權縣政府辦公室制發的重要政務類事務類公文,以及其他需報縣長簽發的檔案,由縣長簽署或簽發。其他以縣政府名義(含縣政府授權縣政府辦公室)發文,由縣政府分管領導同志簽發;如有必要,報縣長簽發。一般事務類公文可由縣政府辦公室主任簽發。
第五十一條 縣政府及各部門要精簡檔案簡報。加強發文統籌,嚴格控制發文數量、發文規格和檔案篇幅。凡法律法規已作出明確規定、現行檔案已有部署且仍然適用的,一律不再制發檔案。對內容相近的發文要加強統籌綜合,能歸併的儘量歸併。沒有實質內容、可發可不發的檔案一律不發。已經公開發布的上級檔案,不再翻印、轉發。突破國家現行政策規定的探索改革創新性檔案,以及屬部門職權範圍內事務,由部門自行發文或聯合發文。分工方案原則上應與檔案合併印發,不單獨發文。議事協調機構職責範圍內事務,應自行向成員單位行文或由具體承擔日常工作的部門代行文。每個部門原則上只向縣政府報送1種簡報。
第五十二條 縣政府及各部門公文辦理實行限時辦結制度,嚴格按規範程式辦理,逐步推行電子公文管理,提高公文處理時效。制發貫徹落實市政府(辦公室)非規劃類、非法規性檔案的對應發文,原則上不超過6個月。
第十章 政務活動
第五十三條 縣政府領導參加的各種政務活動由縣政府辦公室統籌安排,各鎮政府(街道辦事處)、縣級各部門(單位)請縣政府領導出席政務活動,應提前報縣政府,由縣政府辦公室審核後報縣政府有關領導審定。
第五十四條 未經縣委縣政府批准,縣政府領導班子成員不出席各類剪彩、奠基、頒獎、揭幕活動和慶祝會、紀念會、表彰會、博覽會、研討會及各類論壇等,原則上不出席鎮(街道)和縣級部門舉辦的茶話會、聯歡會、團拜會。未經批准,各類會議活動不安排縣政府領導班子成員接見會議代表併合影。
第五十五條 開展政務活動要厲行勤儉節約,非外事活動現場不專門擺放花草,不鋪設紅地毯,不組織專場文藝表演。公務接待不上酒和高檔菜餚,嚴格執行接待審批制度、接待清單制度和規定的接待標準。外事活動按有關外事規定執行,從嚴控制外賓接待經費,杜絕鋪張浪費。
第五十六條 規範縣政府領導政務活動的宣傳報導,縣長的非外事會見活動根據工作需要、新聞價值和社會效果決定是否進行宣傳報導,確需報導的原則上以標題新聞或簡訊形式刊播,副縣長的非外事會見活動原則上不作新聞報導。
第五十七條 嚴格執行因公臨時出國(境)的管理規定,按照因事定人原則,堅持從工作需要出發安排出國(境)任務,不安排照顧性和無實質性內容的出訪,不安排考察性出訪。嚴格控制出訪團組人數、出訪國家數和在外停留天數,嚴守有關紀律要求。回國後按規定提交出訪報告。
第五十八條 縣政府領導出訪不接受國(境)外企業資助出訪費用,不由國內企業或下屬單位分攤、提供出訪費用。嚴格按照規定乘坐交通工具。外方所贈禮品嚴格按照有關規定處理。
第五十九條 副縣長應加強工作日程統籌,合理安排各項政務活動。確有特殊原因無法出席活動的,由縣政府辦公室協調其他縣政府領導代行政務活動職責。副縣長之間應加強分工協作,互相支持配合,確保政務活動順利舉行。
第十一章 政務督查和目標績效管理
第六十條 堅持和加強黨的全面領導,以人民為中心,服務大局、實事求是,完善責任明確、分工合理、程式規範的督查機制,提高科學化、規範化、信息化、專業化、制度化水平,保障政令暢通、提高行政效能、推進依法行政,推動政策落實和問題解決,力戒形式主義、官僚主義。
第六十一條 政務督查要突出實效、創新方式,提高質量和效率,加強對領導批示及交辦事項的跟蹤督查、對跨區域跨行業等重要事項的專項督查、對涉及民生領域重大事項的決策督查、對重要會議議定事項的辦理督查、對人大代表建議和政協委員提案的辦理督查、對規範性檔案的落實督查。
第六十二條 健全科學合理的政府目標績效管理指標體系和考核機制,體現不同部門的工作特點和不同區域的差異,公開、公平、公正進行考核。考核結果作為行政問責、幹部任免、公務員獎懲等重要依據。
第六十三條 對縣政府部門實施績效管理,最佳化指標設定,量化考核內容,簡化考核方式,通過多元化的評價機制,對各部門落實重大決策部署、履行部門職責、推進重點工作以及加強自身建設等情況進行綜合評價。對各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實施目標管理,圍繞貫徹新發展理念,考核高質量發展、社會民生改善、生態文明建設、依法行政以及重點工作推進等情況,客觀真實反映各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全面履職的實際效果。
第六十四條 統籌規範督查檢查考核工作,實行年度計畫和審批報備制度,嚴控總量和頻次,切實減輕基層負擔。縣政府部門不得自行設定以鎮(街道)黨(工)委和政府(辦事處)為對象的督查檢查考核項目,不得在部門檔案中自行規定全縣性督查檢查考核事項,確需開展的要一事一報。縣政府開展全縣性督查檢查考核,由縣政府辦公室制定年度計畫,報市政府辦公室備案。
第十二章 行政權力監督
第六十五條 縣政府要自覺接受縣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監督,認真負責地報告工作,接受詢問和質詢,依法備案規範性檔案。自覺接受縣政協的民主監督,虛心聽取意見和建議。認真辦理人大代表建議和政協提案,加強與代表委員溝通,嚴格責任,限時辦結,主動公開辦理結果,每名縣政府領導每年領銜辦理縣人大代表建議、縣政協提案至少1件。
第六十六條 縣政府及各部門公職人員要依照有關法律規定接受監察機關的監督。縣政府及各部門要依照有關法律規定接受人民法院的監督,做好行政應訴工作,尊重並自覺履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決、裁定,積極回應和落實人民法院提出的司法建議,同時自覺接受審計等部門的監督。對監督中發現的問題,要認真及時查處和整改,並向縣政府報告。
第六十七條 縣政府及有關部門要嚴格執行行政複議法,加強行政複議指導監督,及時糾正違法或不當行政行為,依法及時化解行政爭議。縣政府集中統一行使行政複議職責,除實行垂直領導的行政機關、稅務和國家安全機關外,由縣司法局依法辦理行政複議事項。
第六十八條 主動接受社會公眾和新聞輿論監督,對新聞媒體關注、民眾熱議的問題,高度重視,積極回應,調查核實,及時正確發布信息。
第六十九條 縣政府及各部門要重視人民民眾來信來訪工作,進一步完善信訪制度,推進信訪法治化建設,暢通和規範民眾訴求表達、利益協調、權益保障渠道。縣政府領導及各部門負責人要親自閱批重要的民眾來信,接待民眾來訪,深入基層下訪回訪,落實包案化解制度,督促解決重大信訪問題。
第七十條 縣政府組成人員要做到有權必有責、有責要擔當,用權受監督、失責必追究。縣政府及各部門要落實行政問責制度、重大決策終身責任追究制度及責任倒查機制,健全激勵約束、容錯糾錯機制,提高政府公信力和執行力。
第十三章 紀律和作風
第七十一條 縣政府及各部門要認真貫徹全面從嚴治黨要求,把黨的政治建設放在首位,嚴守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把“兩個維護”落實到履職盡責的全過程,堅決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路線方針政策和市委市政府、縣委的工作部署,嚴格執行請示報告制度,有令必行,有禁必止,確保政令暢通。
第七十二條 縣政府組成人員必須堅決執行縣政府的決定,如有不同意見可在內部提出,在沒有重新作出決定前,不得有任何與縣政府決定相違背的言論和行為;代表縣政府發表的講話或文章,以及個人發表涉及未經縣政府研究決定的重大事項的文章,事先必須經縣政府同意;發布涉及政府重要工作部署、經濟社會發展重要問題的信息,要經過嚴格審定,重大情況要及時向縣政府報告。
第七十三條 縣政府及各部門要嚴格落實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和省委省政府十項規定、市委市政府十項規定、縣委縣政府十項規定及其實施細則,嚴格執行廉潔從政各項規定,馳而不息轉作風、反“四風”。縣政府組成人員要在政德建設上樹標桿作表率,做到忠誠老實、光明磊落,說老實話、辦老實事、做老實人,堅決反對弄虛作假、虛報浮誇,堅決反對隱瞞實情、報喜不報憂,堅決反對搞勞民傷財的“形象工程”和“政績工程”,堅決反對形式主義、官僚主義、享樂主義和奢靡之風。
第七十四條 縣政府組成人員要強化責任擔當,勤勉幹事創業,真抓實幹、埋頭苦幹。對職權範圍內的事項要按程式和時限積極負責地辦理,不能簡單以會議貫徹會議、以檔案落實檔案,對不符合規定的事項要堅持原則不得辦理;對因推諉、拖延等官僚作風及失職、瀆職造成影響和損失的,要追究責任;對越權辦事、以權謀私等違規、違紀、違法行為,要嚴肅查處。
第七十五條 縣政府及各部門要嚴格執行財經紀律,艱苦奮鬥、勤儉節約,堅決制止奢侈浪費,嚴格執行住房、辦公用房、車輛配備、辦公用品等方面的規定,嚴格控制差旅費等一般性支出,將各類會議活動經費全部納入預算管理,切實降低行政成本。不得違反規定用公款送禮和宴請,不得接受地方的送禮和宴請。
第七十六條 縣政府組成人員要廉潔從政,嚴格執行領導幹部個人有關事項報告制度,不得利用職權和職務影響為本人或特定關係人謀取不正當利益;不得違規插手人事安排;不得違反規定干預或插手市場經濟活動;加強對親屬和身邊工作人員的教育和約束,決不允許搞特權。
第七十七條 加強值班值守,嚴格執行縣政府領導輪流在崗帶班制度,帶班期間及時負責處理緊急事務;同時,保證聯絡暢通,如遇重特大突發事件,按縣政府重特大突發事件處置相關規定執行。
第七十八條 縣政府組成人員要嚴格遵守保密紀律和外事紀律,嚴禁泄露國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因履行職責掌握的商業秘密等,堅決維護國家安全、榮譽和利益。
第七十九條 縣政府及各部門要建設學習型機關。縣政府組成人員要做學習的表率,不斷充實新知識,研究新情況,積累新經驗,解決新問題。堅持縣政府常務會議會前學習制度。
第八十條 縣政府組成人員要嚴格執行請銷假制度。縣長與負責常務工作的副縣長一般不同時外出。副縣長離研外出,應提前1天報告縣長審簽同意後報縣委主要領導審批,因緊急事項臨時外出的應當及時報告。
縣政府主要負責人離樂外出,應提前3天報市長審批,並報市委備案。縣政府各部門、各鎮政府(街道辦事處)主要負責人離研外出,事前應填寫《主要領導外出報告單》,應提前2天報分管副縣長審簽同意後報縣長審批,並報縣委備案。
縣長、副縣長外出活動的安排及外出期間代行其職責的縣政府領導應告縣政府辦公室備案。
第十四章 附則
第八十一條 縣政府直屬機構、辦事機構、直屬事業單位適用本規則。
第八十二條 本規則的解釋權屬於縣政府,具體工作由縣政府辦公室商縣政府工作部門承辦。
第八十三條 本規則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2018年7月3日縣政府印發的《井研縣人民政府工作規則》(井府發〔2018〕5號)同時廢止。

政策解讀

《井研縣人民政府工作規則》政策解讀
近日,縣政府發布《井研縣人民政府工作規則》(以下簡稱《工作規則》),現就《工作規則》有關政策解讀如下。
一、《工作規則》制定的政策依據是什麼?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參照《樂山市人民政府工作規則》,結合本縣實際,制定《井研縣人民政府工作規則》。
二、《工作規則》出台目的是什麼?
結合工作實際,對政府工作進一步進行明確和規範,提升政府工作效率和工作標準。
三、縣政府工作的準則是什麼?
執政為民、依法行政、實事求是、民主集中、公開透明、務實清廉、規範高效。
四、《工作規則》主要內容是什麼?
《工作規則》共十四章八十三條,主要包含政府組成人員及職責、政府職能、依法行政、科學民主決策、調查研究、政務公開、會議制度、公文制度、政務活動、政務督查和目標績效管理、行政權力監督、紀律和作風等方面內容;《工作規則》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五、在依法行政、政務公開、政務活動和接受公眾監督等方面有什麼重要舉措?
(一)作出重大決策前要聽取多方意見建議。
縣政府及組成部門要完善重大事項決策的規則和程式,把公眾參與、專家論證、風險評估、合法性審查、集體討論決定作為重大行政決策的法定程式,增強公共政策制定的透明度和公眾參與度。
縣政府在作出重大決策前,根據需要通過多種方式聽取民主黨派、決策諮詢機構、專家學者、法律顧問、社會團體、企業、社會公眾等方面的意見建議。
(二)凡涉及公共利益等事項依法依規向社會公開。
凡涉公眾利益調整、需要公眾廣泛知曉或者需要公眾參與決策的政府信息,以及法律法規和上級行政機關規定需要公開的事項,均應通過政府網站、政府公報、新聞發布會以及政務新媒體、報刊、廣播、電視、網路等途徑,依法、及時、全面、準確、具體地向社會公開。市政府領導重要政務活動除有保密要求的外,應在縣政府網站及時公開。
縣政府及組成部門要堅持將政策解讀與政策制定同步考慮、同步安排,切實加強政策解讀,準確傳遞政策意圖,重視市場和社會反映,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及時回應公眾關切,解疑釋惑,有效引導預期。
(三)嚴格控制因公臨時出國(境)人數和規模。
嚴格執行因公臨時出國(境)的管理規定,按照因事定人原則,堅持從工作需要出發安排出國(境)任務,不安排照顧性和無實質性內容的出訪,不安排考察性出訪。嚴格控制出訪團組人數、出訪國家數和在外停留天數,嚴守有關紀律要求。回國後按規定提交出訪報告。
縣政府領導出訪不接受國(境)外企業資助出訪費用,不由國內企業或下屬單位分攤、提供出訪費用。嚴格按照規定乘坐交通工具。外方所贈禮品嚴格按照有關規定處理。
未經縣委、縣政府批准,縣政府領導班子成員不出席各類剪彩、奠基、頒獎、揭幕活動和慶祝會、紀念會、表彰會、博覽會、研討會及各類論壇等,原則上不出席地方和部門舉辦的茶話會、聯歡會、團拜會。
(四)主動接受社會公眾和新聞輿論監督。
主動接受社會公眾和新聞輿論監督,對新聞媒體關注、民眾熱議的問題,高度重視,積極回應,調查核實,及時正確發布信息。
縣政府領導及組成部門負責人要親自閱批重要的民眾來信,接待民眾來訪,深入基層下訪回訪,落實包案化解制度,督促解決重大信訪問題。
最後,縣政府組成人員要做到有權必有責、有責要擔當,用權受監督、失責必追究。縣政府及各部門要落實行政問責制度、重大決策終身責任追究制度及責任倒查機制,健全激勵約束、容錯糾錯機制,提高政府公信力和執行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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