井研縣重點項目管理辦法

《井研縣重點項目管理辦法》是井研縣人民政府發布的管理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井研縣重點項目管理辦法
  • 發布單位:井研縣人民政府
井研縣重點項目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發揮項目對全縣經濟的引領帶動作用,調動全縣“大抓項目、抓大項目”的積極性和主動性,規範重點項目實施,保障項目落地建設,提高項目推進效率,根據《樂山市重點項目管理辦法》精神,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我縣行政區域內縣重點項目申報確定、組織實施、協調保障、管理服務。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縣重點項目,是指符合法律法規、產業政策、發展規劃、行業規範和資源節約集約利用要求等,對全縣經濟和社會發展支撐作用大,行業示範帶動效應明顯,促進產業結構最佳化升級的骨幹項目,並經縣委、縣政府審定發布的項目。
第四條 井研縣重點項目領導小組(以下簡稱領導小組)負責縣重點項目的組織領導和統籌協調。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縣發改局,承辦領導小組交辦的具體工作,履行縣重點項目的統籌、綜合、協調、服務職能。
第二章 項目確定
第五條 申報縣重點項目範圍包括:
(一)國家和省市在縣域內布局的重大項目。
(二)縣域內的省市重點項目。
(三)交通、水利、城建、能源、通信、園區等重大基礎設施項目。
(四)新型城鎮化建設和鄉村振興發展重大項目。
(五)現代農業、新型工業、現代服務業、新興產業、技術改造、能源產業等重大產業項目。
(六)社會事業、生態建設和環境保護等重大民生項目。
(七)對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有重大影響、符合全縣重大決策部署實施的其他項目。
(八)中省預算內資金、地方政府專項債券、政策性開發性金融工具等國家和省市重點關注的項目原則上必須納入。
第六條 縣重點項目包括加快前期、續建、新開工三類項目。加快前期項目是本年度無法開工建設,需要加快完成前期工作的項目;續建項目是上一年度已開工並繼續建設的項目;新開工項目是當年能夠完成各項前期工作並開工建設的項目。
第七條 申報縣重點項目的投資規模原則上在500萬元以上,其中戰略性新興產業項目不受投資規模限制。
第八條 各鎮(街道)、縣級部門、國有企業根據第五、六、七條所列範圍、分類和條件,每年9月底向縣發改局進行申報。按照誰申報、誰負責原則,申報單位需對申報項目和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
第九條 縣發改局對申報材料進行初審,經與行業主管部門會商,並徵求領導小組成員單位意見後,研究提出縣重點項目建議名單。對於符合條件但未申報的項目,縣發改局可根據實際情況,按程式納入縣重點項目建議名單。
第十條 縣重點項目建議名單,經領導小組審議,縣委、縣政府審定後按程式印發實施。
第十一條 縣重點項目實行動態管理,根據上半年實施情況,6月底前進行一次適當調整,對因市場發生變化或不可抗力因素等不能正常實施的項目,由申報單位向領導小組書面說明情況,經領導小組審定後可調整出縣重點項目名單;對條件成熟且符合縣重點項目申報要求的項目,可按程式申請增列入縣重點項目名單。
第三章 項目實施
第十二條 縣重點項目按照啟動前期一批、新開工一批、加快建設一批、竣工投用一批四個批次組織實施。啟動前期批次項目提高成熟度,爭取2至3年實現開工;新開工批次項目加快完成前期工作,確保當年開工建設;加快建設批次項目加快實施,達到預期工程形象進度;竣工投用批次項目當年建成,儘快投入使用發揮效益。
第十三條 縣重點項目業主作為實施主體,負責項目生成、前期、建設、投運全過程管理,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籌措建設資金,完善前期手續,落實建設條件,加快項目實施。對於政府投資項目,依法實行法人責任制、資本金制、招標投標制、建設監理制和契約管理制。
第十四條 各鎮(街道)、縣級部門(單位)作為縣重點項目實施的管理主體,按照職能職責,分級分類統籌項目的規劃論證、謀劃生成、滾動儲備、建設指導、監督管理等工作。縣級行業主管部門按照縣委、縣政府要求,配合營造良好的項目建設環境以及做好外部配套、社會穩定、安全監管、應急管理等工作。
第四章 工作機制
第十五條 完善項目儲備機制。精準對接國家、省級、市級重點投向,謀劃儲備一批基礎性、戰略性、全局性的重大項目。實行動態管理,建立全縣重大項目儲備庫,每季度組織集中申報入庫,積極推動儲備項目加快落地建設,對暫時無法實施、需退出儲備庫的項目加強跟蹤。對符合條件的項目,納入國家重大項目庫、四川省投資項目管理服務平台進行管理。
第十六條 強化協同推進機制。按照分類負責、重點保障、聯動推進的原則,縣發改局負責牽頭做好統籌、綜合、協調和督促工作;縣財政局負責牽頭做好資金保障;縣自然資源局負責牽頭做好用地保障;縣商務經濟合作局負責牽頭做好招商引資;縣經信局、縣交通運輸局、縣水務局、縣住建局、縣行政審批局、井研生態環境局等部門按照職能職責做好電力、交通、通訊、供氣、供水等施工保障以及前期審批服務。
第十七條 實行按月調度機制。縣發改局開展縣重點項目月調度,項目牽頭部門(單位)每月25日前向縣發改局準確報送項目推進情況,縣發改局就每月重點項目推進情況、經驗做法、取得成效、任務清單等制發簡報報縣委、縣政府並抄送各縣級有關部門(單位)。
第十八條 建立分級協調機制。對項目實施過程中存在的困難和問題,各項目成立工作專班,由牽頭部門召集每月至少研究1次;對分管領域相關重大問題,由縣政府常務副縣長、分管副縣長召集每月專題研究1次;對特別重大的,專題協調會無法解決的問題,由縣政府主要領導召集每季度集中研究1次。對協調會議議定事項,由縣發改局通過“發點球”方式,移交有關部門推進落實。
第十九條 完善縣領導牽頭縣級重點推進項目工作機制。明確縣級重點推進項目的掛聯縣領導,負責協調解決實際問題,實行“掛圖作戰、定期調度、按期銷號”等制度,督促加快項目實施。
第二十條 建立容錯糾錯機制。對於牽頭單位和個人確因不可抗力、難以預見等客觀因素,在推進縣重點項目過程中,未達到預期效果、造成不良影響和損失的探索失誤,按照有關規定予以容錯。可及時進行糾正的,依法依規整改到位。
第五章 服務保障
第二十一條 落實項目前期經費。根據縣委、縣政府決策部署,縣發改局制定前期工作計畫,落實工作責任,明確時間節點,加快推進前期工作。結合縣級財力情況和項目成熟度,設立項目前期經費專項預算,用於支持開展項目可行性研究、初步設計、諮詢評估等工作。
第二十二條 最佳化項目審批服務。項目審批、要素保障部門負責指導項目業主做好縣重點項目前期工作,為項目審批、要素保障提供便利化服務。審批部門開闢審批“綠色通道”,依法依規壓縮審批時間、減少審批環節,推行靠前服務、容缺受理。要素保障部門加大向國家、省、市爭取力度,創新和完善縣重點項目水、電、油、氣、運和材料等方面的支持政策措施。
第二十三條 保障項目建設資金。縣財政局負責牽頭制定縣重點項目資金平衡方案。各有關部門(單位)在爭取和安排有關財政資金時,對縣重點項目予以傾斜支持。涉及縣重點項目建設資金籌措的有關部門(單位),應按照有關規定及項目建設進度要求,落實項目建設資金。
第二十四條 做好項目融資服務。各有關部門(單位)要用足用好貼息、補助等優惠政策,支持縣重點項目採用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PP)模式,開展基礎設施領域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REITs)試點,鼓勵保險資金規範有序參與縣重點項目建設。縣財政局負責搭建政銀企對接平台,按期發布縣重點項目融資需求清單。駐研銀行業金融機構加強對井研信貸支持,創新金融服務方式和產品,增加貸款投放規模。鼓勵縣屬國有企業聚焦主業,積極參與和支持縣重點項目建設。
第二十五條 優先保障項目用地。縣自然資源局負責牽頭制定縣重點項目用地保障平衡方案。對暫未納入用地計畫保障的,要積極爭取上級用地指標,優先保障重點項目用地需求。
第二十六條 加強環評審批服務。項目環評按照有關規定實行豁免管理一批、承諾審批一批、加快推進一批管理。
第二十七條 健全項目工作隊伍。各鎮(街道)、縣級有關部門(單位)要落實專人負責項目申報、協調、推進和信息報送等工作。縣發改局建立全縣項目工作聯絡員名單,定期開展項目業務培訓,提高全縣項目管理水平。
第六章 督導考核
第二十八條 實行督導督查。縣發改局會同縣委目標績效辦、縣政府辦督查室、縣“常青樹”項目建設推進督導組,每季度開展督促檢查,對項目推進情況、存在的問題進行通報。
第二十九條 實行考核獎懲。縣發改局對各鎮(街道)、縣級部門(單位)推進縣重點項目工作及成效進行綜合評價,納入年度目標績效考核,並作為項目工作評優選先的重要參考依據。縣紀委監委對在重點項目推進過程中故意推諉扯皮、履職不力,導致項目實施嚴重滯後的,嚴肅追究相關部門及人員的責任。對在重點項目推進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先進個人,同等條件下在選拔任用、評先評優、教育培訓等方面給予傾斜,按相關規定辦理。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條 本辦法由縣發改局負責解釋,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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