井田說

中國古代一種影響較大的田制思想。井田說首出於《孟子》。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井田說
  • 出自:《孟子》
基本釋義,發端,演變,研究現狀,

基本釋義

《周禮》中所載井田與孟子的井田說相近,儒家的其他典籍中也有關於井田的記敘。甲骨文中田字作“w0176001 ”、“w0176002 ”等形(《殷契粹編》第1222、1223片),被認為是井形方塊狀耕地的證據。孔子在談到西周土地時曾說:“先王制土……田一井,出稯禾、秉芻、缶米。”(《國語·魯語》)直到春秋戰國時期,人們仍習用“井地”、“井田”、“廬井”、“井牧”等名稱。因當時耕地有縱橫溝洫,以節制水利,進行灌溉和排澇,而田畝的劃分,略如井字形,遂有“井田”之稱。

發端

戰國時期孟子首先提出井田說。滕國大臣畢戰向孟子詢問井地,孟子說:“夫仁政必自經界始。經界不正,井地不鈞,榖祿不平。是故暴君污吏,必慢其經界。經界既正,分田制祿,可坐而定也。夫滕壤地褊小,將為君子焉,將為野人焉。無君子莫治野人,無野人莫養君子。請野九一而助,國中什一使自賦。卿以下必有圭田,圭田五十畝,余夫二十五畝。死徙無出鄉,鄉田同井,出入相友,守望相助,疾病相扶持,則百姓親睦。方里而井,井九百畝,其中為公田,八家皆私百畝,同養公田。公事畢,然後敢治私事,所以別野人也。此其大略也,若夫潤澤之,則在君與子矣。”(《孟子·滕文公上》)孟子的論述除了井字形的土地劃分狀態以外,還包括一系列的生產和分配問題,實際上是一種土地所有制形式。
這種井田說包括以下內容:①國家將每方里土地按“井”字形劃作九區,分給成年男子耕種。周邊的八區為私田,授給八家農戶,分別由農民私家支配。居中的一區為公田,由八家共同耕種,收穫全部上繳國家,實際上是勞役地租。他認為,只要“百畝之田,勿奪其時,數口之家,可以無飢”(《孟子·梁惠王上》),就能使人民家給人足,達到天下大治。②不僅農民需要百畝之田,而且卿以下的官吏也需要一定數量的圭田,社會各階層都應有一定的土地以保證生活需要,其數量配額是:“圭田五十畝,余夫二十五畝”。③解決土地問題必須從“正經界”開始。“經界”指的是土地所有權的地界標誌。後世儒家,無論是否主張實行井田制,而大都堅持正經界以保護土地所有權。④在田賦稅率問題上,孟子主張區別對待。對井地農民或農奴主張“九一而助”,即實行勞役地租,租稅合一,反對實物地租和實物稅。對原來已屬地主和自耕農私有的土地,則主張“國中什一使自賦”。“國中”即城市之中,這些人都住在城中,他們的土地,也多在近郊或城內。“什一使自賦”就是按產量自行繳納十分之一的實物稅。⑤孟子主張“死徙無出鄉”,反對勞動力自由流動,認為這樣做可以使人們相互友好,相互幫助,相互親睦,生病時能相互扶持、相互看護,這反映了與以不能移動的土地作為主要生產資料相適應的小農生產的基本要求。⑥孟子的井田說是和他施行仁政的政治思想緊密聯繫在一起的。他把社會成員分為“君子”和“野人”兩大類:君子是“勞心者”、“治人者”,野人是“勞力者”、“治於人者”。孟軻主張封建國家的開支應由農民負擔,由“同養公田”提供勞役地租;並要求人們以先公後私的精神先耕種公田,“公事畢,然後敢治私事”;公田所產上繳國家,以保證君子的世祿。

演變

孟子以後,儒家的典籍《周禮》、《春秋穀梁傳》、何休的《春秋公羊傳解詁》、韓嬰的《韓詩外傳》以及《漢書·食貨志》等著作中都有關於井田的記敘。這些著作中關於井田的內容日趨繁細,說法並不一致。《春秋穀梁傳》在釋“初稅畝”時有“古者,公田為居,井灶蔥韭盡取焉”之語。《韓詩外傳》在“中田有廬,疆場有瓜”之條下對孟子的井田說進行了修補和闡釋,並以上述《穀梁傳》之語附合孟子的井田論,但“家為公田十畝,餘二十畝為廬舍,各得二畝半”的說法和孟子理想中的公田並不相符。對後世影響很大的《周禮》中的井田思想與孟子的井田說的相同之處是,二者都以一夫百畝為基礎,以大小溝洫規劃成方形。二者的不同之處亦十分明顯:《孟子》中的井田,以助耕公田的方式,為貴族提供無償勞動,而《周禮》田制中沒有公田,亦無公田上的勞役地租。孟子對於土地的分配,不區別上中下,也不給予耕者百畝以上之地,而《周禮》中分配土地有上中下的差別,授田也有百畝、二百畝、三百畝的等差。《孟子》為八家共井說,而《周禮》則以九夫為井,方一里為一井,方十里為“成”(即百井),方百里為“同”(即一萬井),構成井田體系。《孟子》的井田論中沒有溝洫系統,而《周禮》的井田思想中則有嚴整的排灌系統(遂、溝、洫、澮、川)和與之相適應的道路系統(徑、畛、塗、道、路),構成縱橫阡陌,四周“啟土作庸”,形成封疆。班固的《漢書·食貨志》與何休的《春秋公羊傳解詁》中的井田說無多大差別,二者都是綜合《孟子》、《韓詩外傳》、《周禮》中的觀點而進行更為精細周密的發揮。
從漢代一直到清初,人們在討論井田說時,斷斷續續都有主張恢復井田制度的,也有借井田說來闡述自己土地主張的,還有對井田說連同井田制進行分析批判的。西漢時,在鹽鐵會議上,“賢良”“文學”們主張恢復井田。他們說:“古者分地而處之,利田畝而事之。是以業無不食之地,國無乏作之民”(《鹽鐵論·園池》)。又說:“故理民之道在於節用尚本,分土井田而已”(《鹽鐵論·力耕》)。桑弘羊堅決反對恢復井田,他說:“足民何必井田。”(同上)這是最早的關於恢復井田的爭論。東漢末年,多數人不贊成實行井田制,但仲長統則認為實行井田制可以解決當時的土地問題,但他所謂的“井田”,規定每夫占田以百畝為限,與孟子的井田說有很大不同。唐代杜佑、白居易都提倡井田說。杜佑極力宣揚井田的十大優點,而白居易則建議在狹鄉人多之處實行井田制。宋以後主張井田說者,不像以前提供井田制的思想家、政治家那樣往往以反對豪強占用過多為號召,而是企圖在保證大地主的既得利益不受損害或得到相當補償的前提下解決土地問題。如北宋的張載主張用田官的頭銜和“不失其為富”來換取地主階級接受這種一夫百畝的井田制方式。南宋林勛主張在大地主所有權不變的條件下,實行一夫占田五十畝,並把重點放在賦役負擔上。明清之際黃宗羲提倡的井田,內容是一夫授田五十畝,分配後多餘的土地可讓富家自占。這些觀點和先秦時期的井田思想差別較大。
與擁護井田說相對立,歷代以來有不少思想家對井田說進行了分析批判。大致說來,漢、唐反對井田者多認為井田難於實行,但卻未說明難行的理由。從宋代起,蘇洵、葉適、馬端臨、丘濬等學者相繼提出各種論點,論證井田說難以實行。王夫之態度更加堅決,他甚至認為“歸田授田”,古代絕無其事,並力駁八家共耕“公田”之說。

研究現狀

目前比較能為歷史學者同意的意見是:根據金文中已有“一田”、“二田”、“五田”、“十田”等記載來推斷,古代的土地耕作單位,即所謂“田”之大小必有一定標準,這種標準在有水利的平原地帶很可能以井字形進行劃分。但是,一涉及到有關土地所有制形式的井田說,學術界仍然分歧較大。有人認為作為井田制的井田說只是孟子的一種尚未見諸實行的烏托邦思想,它沒有而且也不可能在歷史上存在。認為井田制在歷史上存在過的學者,對這種土地制度的性質及其具體經營、分配方式又有不同見解:認為西周是奴隸社會的學者把井田看做上級奴隸主封賜給下級奴隸主並用做計算俸祿的單位,而西周封建論者認為井田制是封建領主下的份地制度,還有人認為井田制是一種農村公社的土地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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