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田制祿說

戰國時期儒家代表人物孟子為解決君、臣、民之間的土地關係問題而提出的經濟學說。“分田制祿”一語出自《孟子·滕文公上》。滕國大臣畢戰向孟子詢問井地,孟子在闡述他的土地思想時,提出了分田制祿說。在這裡,孟子要求封建國君把土地授與農民耕種,一方面使人民過一種自給自足的小農經濟生活,另一方面也由農民代耕“公田”提供“穀祿”,以便養活君主、大臣等上層官僚統治者。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分田制祿說
  • 定義:戰國時期儒家代表人物孟子為解決君、臣、民之間的土地關係問題而提出的經濟學說
  • 提出者:孟子
恆產論,分田論,制祿論,影響,

恆產論

分田制祿說的思想基礎,是孟子提出的擁護私有財產制度的恆產論。孟子說:“民之為道也,有恆產者有恆心,無恆產者無恆心,苟無恆心,放辟邪侈,無不為已。”(《孟子·滕文公上》)“無恆產而有恆心者,惟士為能,若民,則無恆產,因無恆心。苟無恆心,放辟邪侈,無不為已。”(《孟子·梁惠王上》)這裡所謂的“產”就是財產,“恆產”就是長期占有的財產,亦即占有的生產資料。恆產的範圍包括農工商業的財產,在當時條件下,最主要的是土地。一切土地所有者,不論是地主還是農民,他們的土地財產都屬於恆產的範圍。對於農民來說,孟子構想他們每個人應有5畝的宅基地和100畝的耕地。這裡的“心”指思想觀念,“恆心”指固定的道德觀念和行為準則。“恆心”和“恆產”的關係也就是人們的思想觀念和生產資料之間的關係,作為生產資料的“恆產”決定思想觀念的“恆心”。這是對一般的人民來說的。在孟子看來,“士”與“民”有根本不同之處, “士”與“民”的不同在於“士”的能力使得他能夠在一定程度上掙脫“恆產”的物質束縛而成為“無恆產而有恆心”的人。
孟子認為人們擁有一定的物質資料和生活財產,是鞏固社會秩序,維護良好的社會風尚的必要條件;人民之所以會出現“放辟邪侈”的不良惡習,乃是由於無恆產所致。他從安定社會秩序的目的出發,在土地私有制廣泛發展的戰國初期的社會經濟條件下,為私有財產制度的建立做辯護,這無疑是一種進步思想。當時的土地自由買賣雖已盛行但土地兼併尚未形成氣候,一般的土地所有者以新興中小地主和獨立小塊土地所有者為最多,孟子的思想有利於提高勞動生產率。特別是他所主張以八口之家為單位占有一定數量的土地,使之成為自足自給的小農生產者,這對鼓勵農民耕種土地和提高他們的生產積極性起了一定的作用。

分田論

“制祿”說的前提條件是“分田論”。“田”指土地,不過在思孟學派的時代土地概念的範圍相當廣泛,它不但包括了生長草木禽獸的山,而且也包括了生產魚鱉蛟龍的水。田是農民的基本生產資料。沒有田,農民的生活就無法保障。孟子說:“不違農時,谷不可勝食也;數罟不入洿池,魚鱉不可勝食也;斧斤以時入山林,材木不可勝用也。”正是人民在田地上的耕作勞動才使得人民“養生喪死無憾也”(《孟子·梁惠王上》)。所以,分田給人民耕種經營,以便保證人民的生活和社會的安定,在孟子看來是非常重要的。
如何分田呢?孟子對此做了周密的考慮。他對土地的構想是“方里而井,井九百畝,其中為公田,八家皆私百畝,同養公田”;同時,給卿以下的貴族每人分“圭田”50畝,大一點的家庭再多分25畝(《孟子·滕文公上》)。孟子對他的這種土地制度的設計有著美好的憧憬:“五畝之宅,樹之以桑,五十者可以衣帛矣。雞豚狗彘之畜,無失其時,七十者可以食肉矣。百畝之田,勿奪其時,數日之家可以無飢矣。謹庠序之教,申之以孝悌之義,頒白者不負戴於道路矣。七十者衣帛食肉,黎民不飢不寒,然而不王者,未之有也。”(《孟子·梁惠王上》)在《孟子》7篇中有3次提到這種經濟思想。這充分表現出孟子急於推行他所設計的土地分配經營制度的心情;他還周遊列國,企圖讓梁惠王和齊宣王實踐他的主張。至於分田的數量界限,孟子提出每戶農民應該有“五畝之宅,百畝之田”,有了這105畝土地,農戶就基本上能夠滿足生產和生活需要,做到“仰足以事父母,俯足以畜妻子,樂歲終身飽,凶年免於死亡”(《孟子·梁惠王上》),“出入相友,守望相助,疾病相扶持”,百姓們之間相互親睦和好(《孟子·滕文公上》)。
孟子主張分田給人民耕種經營,在當時條件下具有一定的現實意義。可是,他未明確指出所分配的田地是由封建國家發給,或者是從地主階級手中以租佃方式取得,還是由農戶以買賣方式取得,所以這種主張並無實現的可能。

制祿論

孟子的分田制祿說既要求分田給農戶以便維持他們的生活,同時又要求農戶提供俸祿以供養統治階級。“分田”是為了“制祿”,“制祿”之“祿”不是直接的俸祿,而是農民以剩餘勞動助耕公田,農民以這種形式提供俸祿“以養君子”。古代俸祿用谷,所以又稱“穀祿”,穀祿是“治人者”維持生活的保證。孟子對“制祿”非常重視。他借介紹西周俸祿制度之名,闡述自己對現行俸祿制度的觀點。他說:“大國地方百里:君十卿祿,卿祿四大夫,大夫倍上士,上士倍中士,中士倍下士,下士與庶人在官者同祿,祿足以代其耕也。次國地方七十里:君十卿祿,卿祿三大夫,大夫倍上士,上士倍中士,中士倍下士,下士與庶人在官者同祿,祿足以代其耕也。小國地方五十里:君十卿祿,卿祿二大夫,大夫倍上士,上士倍中士,中士倍下士,下土與庶人在官者同祿,祿足以代其耕也。耕者之所獲,一夫百畝。”(《孟子·萬章下》)孟子構想按照大中小不同的諸侯國分別為國君、卿、大夫、士等階層規定祿田。根據“祿足以代其耕”的原則,最低一級“下士”的祿田應相當於一個農戶的“百畝之田”,然後逐級往上成倍增加,形成從下士、中士、上士、大夫、卿、以至國君的等級收入差別。上層統治者不耕種田地,他們的“祿田”以國家公田的名義由農戶代耕,農戶“同養公田,公事畢,然後敢治私事”(《孟子·滕文公上》),國君、卿、大夫等上層階層的俸祿通過助耕的勞役地租形式產生。

影響

孟子的分田制祿說對後世影響深遠。歷代統治者一般都重視孟子“有恆產者有恆心”的觀點,注意到人民有永久產業對於維護國家安定的作用,從而提出解決當時土地關係問題的政策。恆產論又是後世一些思想家鼓吹仁政的理論依據之一。孟子的井田思想是一種小土地平均占有制理想,對後世影響更大。它雖然不切實際,難以施行,而崇奉宣揚者卻代不乏人。在西漢鹽鐵會議上,賢良文學曾主張恢復井田制。東漢的仲長統,也把實行井田制看做解決當時土地問題的最佳方案。西漢董仲舒的限田說,王莽時實行的王田制,西晉時實行的占田制,從北魏至隋唐出現的均田說和均田制,都直接或間接地與孟子的井田思想有關係。北宋的張載、南宋的林勛、明末清初的黃宗羲,都曾熱心提倡過井田制,雖然其內容與孟子所論頗不相同。直到清代雍正年間,仍有人在直隸省新城、固安兩縣試行井田制。井田制本屬空想,無論經過多少思想家的論證與美化,也不可能在現實社會中加以實施。另外,歷代還有部分思想家對井田說和井田制持懷疑、否定或批評的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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