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紹
- 中文名:五蓮縣財政局
- 外文名:Wulian County Bureau of Finance
- 單位類型: 國家行政機關
- 地址:五蓮縣城光明路25號
- 郵編:262300
內設機構,機構職責,
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組織協調局機關日常工作;擬訂工作制度、工作計畫並監督實施;負責局機關文電、信息宣傳、機要、檔案、安全保密、應急管理、信訪、政務公開、督查督辦、會議組織等工作;負責局機關綜合性文稿起草、政策研究、財政科研等工作;負責局機關財務、國有資產管理工作;指導局直屬單位財務、國有資產管理工作;負責財政系統信息化建設、信息公開工作。負責局機關、直屬單位的黨群、人事管理、機構編制工作;指導本系統教育培訓工作和隊伍建設。負責局機關離退休人員的管理服務工作,指導局直屬單位離退休人員的管理服務工作。
(二)預算科
五蓮縣財政局
提出財政政策、財政體制、預算管理制度和中長期財政規劃的建議;編制年度縣級預決算草案,辦理預算追加事宜;承擔縣級部門預算審核、批覆、調整工作;承擔縣級部門支出標準體系建設及項目庫管理工作;研究建立財政支出績效評價制度和評價體系,承擔財政專項資金預算績效目標管理工作,組織實施縣級財政支出績效評價工作,指導鄉鎮(街道)開展財政資金績效管理工作;承擔縣對鄉鎮(街道)的轉移支付工作;匯總年度全縣財政預算;擬訂地方政府性債務管理制度和辦法;管理財政預算內行政機構、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的非貿易外匯;牽頭負責全縣財政預算及縣級部門預算有關工作。承擔清理規範公務員津貼補貼的具體工作。
分析預測巨觀經濟形勢並提出有關政策建議;研究提出有關收入分配政策和改革方案;管理住房改革資金;管理土地開發整理復墾項目資金;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土地、礦產等國有資源收入政策;擬訂政府非稅收入管理制度和政策,會同有關部門審批和申報行政事業性收費的立項;承擔彩票管理的有關工作;制定財政票據管理規章制度。
擬訂全縣財源建設規劃、方案和政策措施,指導、推動和考核全縣財源建設;承擔縣財源建設工作領導小組的具體工作。擬訂鄉鎮(街道)財政財務管理的有關制度、辦法並組織實施,指導鄉鎮(街道)財政、財務管理;監督管理村級財政資金;指導全縣“鄉財縣管”和“村財鄉管”改革管理工作。
(三)國庫科(掛統計評價科牌子)
組織預算執行及分析預測;組織執行總預算會計、行政單位會計及政府會計制度;組織擬訂國庫管理制度、國庫集中收付制度;管理縣級財政和預算單位賬戶、財政決算及總會計核算;負責縣級財政資金調度;承擔國庫現金管理的有關工作;牽頭負責全縣財政預算執行及縣級部門預算執行有關工作;負責制定政府採購制度並監督管理,參與組織政府採購。
(四)行政政法科(掛縣清產核資辦公室牌子)
承擔行政、政法、外事等方面的部門預算有關工作,擬訂相關財政政策;擬訂行政性經費的財務管理制度和國(境)外機構人員生活待遇標準,參與擬訂勞教等系統有關財務管理辦法;提出所聯繫部門和單位的年度預算安排建議,審核其年度財務決算;承擔統一著裝管理有關工作。
擬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規章制度並組織實施;指導監督全縣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工作;按規定承擔縣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運營等有關工作。
(五)教科文科
承擔教育、科技、文化等方面的部門預算有關工作,擬訂相關財政政策;擬訂事業單位通用的財務管理制度,擬訂新聞、出版和電影行業的財務管理制度;提出所聯繫部門和單位的年度預算安排建議,審核其年度財務決算;承擔義務教育經費保障機制改革的具體工作,按規定管理重大科技專項資金。
(六)經濟建設科
承擔交通、資源、環保、建設等方面的部門預算有關工作,擬訂相關財政政策;提出所聯繫部門和單位的年度預算安排建議,審核其年度財務決算;管理基本建設有關項目資金;擬訂基本建設財務管理制度;承擔有關政策性補貼和專項儲備資金財政管理工作;參與協調重大自然災害的恢復重建。
承擔財政性資金支出項目的概、預、結算和竣工財務決算評審工作,為編制、下達、調整項目支出預算提供依據,牽頭對招商引資項目和財政支出項目進行遴選、論證、審核等工作,承擔政府投資項目工程量清單和招標控制價評審以及國庫集中支付資金的有關評審工作。
(七)農業科
擬訂全縣農村綜合改革規劃、方案和政策措施,指導和推動全縣農村綜合改革;承擔縣農村綜合改革領導小組的具體工作;監督檢查財政用於“三農”的資金使用情況;負責契稅、耕地占用稅的徵收管理。
承擔農業、林業、水利等方面的部門預算有關工作,擬訂相關財政政策;擬訂財政支農資金管理辦法和相關行業財務管理制度;提出所聯繫部門和單位的年度預算安排建議,審核其年度財務決算;管理支農專項資金,管理政策性農業和扶貧專項貸款貼息,統籌安排財政扶貧資金;參與擬訂全縣農業綜合開發的方針、政策和農業綜合開發總體規劃;制定項目管理、資金管理、財務管理等項規章制度。
管理和分配農業綜合開發資金;辦理財政農業綜合開發資金年度撥款、借款工作;編制財政投入農業綜合開發資金的年度預算和決算。匯總全縣農業開發項目和資金統計報表,分析項目計畫執行情況和資金使用情況,會同有關科室監督檢查資金的使用效益。
(八)社會保障科
承擔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民政、衛生等方面的部門預算有關工作,擬訂相關財政政策;提出所聯繫部門和單位的年度預算安排建議,審核其年度財務決算;會同有關部門管理縣級財政社會保障和就業及醫療衛生支出、擬訂有關資金(基金)財務管理制度;承擔社會保險基金財政監管工作;編制縣級社會保障預決算草案;匯總審核全縣社會保險基金預決算草案。
(九)企業科(掛法規稅政科牌子)
承擔工業、商務等方面的部門預算有關工作,擬訂相關財政政策;提出所聯繫部門和單位的年度預算安排建議,審核其年度財務決算;擬訂企業財務管理制度並組織實施;負責企業財務信息與統計分析;管理縣級服務業發展引導資金、中小企業發展扶持資金等專項資金。擬訂地方金融類企業財務管理制度,擬訂擔保業相關政策、制度並實施監督管理;承擔政府外債的有關管理工作,按規定管理外國政府貸(贈)款;研究分析涉外財經問題,負責我縣與國(境)外財經交往與合作事宜;參與貸(贈)款、擔保和聯合融資的對外談判、轉貸(贈)、償還工作,監督資金的使用。
負責企業國有資產基礎管理,起草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的規範性檔案草案;監管企業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審核國有資產授權經營方案,考核國有資產運營和保值增值情況,依法維護國有資產出資人的權益;管理國有股權,監繳國有資本收益,組織編制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參與對所監管企業負責人的任免、考核和獎懲,參與所監管企業工資分配管理工作;按照規定,代表縣政府向所監管企業派出監事會,負責監事會的日常管理工作;參與監管產權交易市場,查處國有資產流失案件。
審核上報財政、稅收、國有資產管理等規範性檔案制定計畫,組織擬訂有關規範性檔案草案;審核其他規範性檔案草案中有關財政稅收的條款;承擔局機關有關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審核工作;承辦國家賠償費用管理工作;承擔有關行政複議、行政應訴工作。提出實施稅制改革和地方性稅種增減、稅目稅率調整、減免稅以及對縣級財政影響較大的臨時性特案減免稅等重大事項的建議;提出關稅和進口稅收政策建議;擬訂縣管理許可權內的稅收政策;開展稅源調查分析;負責地方稅務方面的有關工作;具體承擔地方稅收稽查專項補助經費的審核管理等工作;負責縣直重點企業的稅收收入監管工作。
(十)行政審批科(掛會計科牌子)
負責縣直部門預算草案、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產權登記等本部門所屬行政審批事項的諮詢、受理、審批、證照發放以及行政許可法規定的聽證、檢驗、鑑定等特殊許可程式的辦理工作;負責本部門辦理行政審批、行政服務事項所涉及的有關規費收繳工作;負責組織、協調、指導本部門管理的單位承擔的審批項目辦理工作。
提出會計改革的政策建議,擬訂有關規章制度;指導和監督註冊會計師、會計師事務所業務工作;負責會計從業資格管理工作;按規定承擔會計專業技術資格管理工作;組織指導會計人員的業務培訓;指導和監督會計電算化工作;指導和管理社會審計。
擬訂財政監督檢查的政策和制度;監督財稅法規、政策執行及預算編制和執行情況,承擔監督檢查會計信息質量和註冊會計師行業執業質量的有關工作,依法查處違法行為;檢查反映財政收支管理中的重大問題,提出加強財政管理的政策建議;負責企業稅收行為的監督檢查工作;承擔地方金融企業財務的監督檢查工作;監督檢查行政事業單位、企業國有資產使用管理情況。
機構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省、市財政經濟政策,起草全縣財政、稅收、國有資產管理運營等規範性檔案草案,擬訂有關政策和財務會計制度並組織實施。
(二)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擬訂全縣財政、稅收、國有資產管理的中長期規劃及改革方案;分析預測巨觀經濟形勢,參與制定各項巨觀經濟政策;提出運用財稅政策實施巨觀調控和綜合平衡社會財力的建議;擬訂縣與鄉鎮(街道)及國家與企業的分配政策;完善鼓勵公益事業發展的財稅政策。
(三)承擔縣級各項財政收支管理的責任。負責編制年度縣級預算草案並組織執行,匯總全縣財政決算;受縣政府委託,向縣人民代表大會報告縣級和全縣預算及其執行情況,向縣人大常委會報告決算;組織制定經費開支標準、定額,負責審核批覆部門(單位)的年度預決算;完善轉移支付制度。
(四)負責全縣稅政管理工作,提出地方性稅收規範性檔案制定計畫,擬訂縣管理許可權內的稅收政策;負責耕地占用稅、契稅的徵收管理。
(五)負責政府非稅收入管理,會同有關部門審批或申報行政事業性收費的立項;負責政府性基金、行政事業性收費徵收管理;管理縣級非稅收入資金和財政專戶;管理財政票據;制定彩票管理政策和有關辦法,管理彩票市場和彩票資金;管理住房改革資金;管理土地開發整理復墾資金。
(六)組織制定國庫管理制度、國庫集中收付制度,指導和監督縣級國庫業務,按規定開展國庫現金管理工作;負責制定政府採購制度並監督管理。
(七)負責制定全縣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規章制度,負責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工作;制定需要全縣統一規定的開支標準和支出政策並組織實施。
(八)負責審核和匯總編制全縣國有資本經營預決算草案,制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的制度和辦法;制定並組織實施企業財務管理制度,按規定承擔地方企業國有資產管理有關工作,擬訂企業國有資產管理相關制度,按規定管理資產評估工作。
(九)參與擬訂縣級建設投資的有關政策,制定基本建設財務管理制度;負責對政府投資項目的財政性資金進行監督管理和跟蹤問效,組織進行投資評審,參與組織政府採購;負責有關政策性補貼和專項儲備資金財政管理工作。
(十)管理縣級財政社會保障和就業及醫療衛生支出,擬訂社會保障資金(基金)的財務管理制度;編制縣級社會保障預決算草案。
(十一)負責地方金融類企業財務及國有資產管理有關工作;擬訂地方政府性債務管理的制度和辦法;承擔外國政府和國際金融組織貸款的管理工作;管理財政預算內行政機構、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的非貿易外匯;開展財稅領域的國際交流與合作。
(十二)負責管理全縣的會計工作,監督和規範會計行為,制定並組織實施會計制度;負責有關經濟鑑證類社會中介機構及其執業人員的資質管理,指導和監督其業務活動;承擔會計專業技術資格管理有關工作;指導和管理社會審計。
(十三)負責全縣農業綜合開發管理工作。
(十四)指導、推動和考核全縣財源建設,承擔縣財源建設工作領導小組的日常工作。
(十五)指導和推動全縣農村綜合改革,承擔縣農村綜合改革領導小組的日常工作。
(十六)監督檢查財稅法規、政策的執行情況,檢查反映財政收支管理中的重大問題,提出加強財政管理的政策建議。
(十七)負責以政府信用擔保的投融資管理有關工作。
(十八)指導全縣各鄉鎮(街道)財政業務工作,監督各鄉鎮(街道)財政收支和各部門財務活動,制定實施全縣財政系統幹部教育規劃。
(十九)承辦縣委、縣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