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職責調整,主要職責,
基本信息
根據《中共海南省委辦公廳海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五指山市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瓊辦發〔2009〕46號)精神,設定五指山市科技和工業信息化局,為五指山市主管全市科技和工業信息化工作的市政府工作部門,掛五指山市地震局牌子。
職責調整
(一)劃入的職責
將教育局的科學技術管理職責劃入。
(二)增加的職責
1、技術契約認定登記。
2、高新技術企業、項目和產品認定的初審。
3、加快推進全市信息化建設。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黨和國家有關科學技術、智慧財產權和信息產業工作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規章;依法擬定並組織實施全市科學技術、智慧財產權和信息產業工作的發展規劃、計畫。
(二)負責組織擬定本市各類科技計畫和重大科技專項,負責統籌協調基礎研究、套用技術研究、重大社會公益性技術研究及關鍵技術、共性技術研究,牽頭組織本市國民經濟與社會發展重大關鍵技術攻關。
(三)研究分析掌握全市信息化發展的情況,提出最佳化全市信息產業結構的政策建議;組建信息產業體系,改善信息產業投資環境,推進信息產業鏈的構建,培育和促進本市信息產業基地建設。
(四)負責建立和完善信息化信息服務系統及聯繫渠道;建立信息化發展網站;參與擬定信息產業項目引導目錄。
(五)負責編制和實施本市重點實驗室、工程技術研究中心等科技基地計畫,會同有關部門擬定重大創新基地建設規劃,參與編制本市重大科學工程建設規劃,提出科研條件保障的規劃和政策建議,推進科技基礎條件平台建設和科技資源共享。
(五)負責編制和實施本市重點實驗室、工程技術研究中心等科技基地計畫,會同有關部門擬定重大創新基地建設規劃,參與編制本市重大科學工程建設規劃,提出科研條件保障的規劃和政策建議,推進科技基礎條件平台建設和科技資源共享。
(六)組織擬定本市科技促進農村和社會發展的方針政策,制定相關重要措施和辦法,促進以改善民生為重點的農村建設和社會建設。
(七)會同有關部門擬定本市促進產學研結合的相關政策,制定科技成果推廣政策,指導科技成果轉化工作,組織相關重大科技成果套用示範,推動企業自主創新能力建設。
(七)會同有關部門擬定本市促進產學研結合的相關政策,制定科技成果推廣政策,指導科技成果轉化工作,組織相關重大科技成果套用示範,推動企業自主創新能力建設。
(八)提出科技體制改革的方針政策和重大措施建議,推進科技體制改革工作,審核相關科研機構的組建和調整,最佳化科研機構布局。
(九)負責本部門預算中的科技經費預決算及經費使用的監督管理,會同有關部門提出科技資源合理配置的重大政策和措施建議,最佳化科技資源配置。
(九)負責本部門預算中的科技經費預決算及經費使用的監督管理,會同有關部門提出科技資源合理配置的重大政策和措施建議,最佳化科技資源配置。
(十)負責市級科技獎評審的組織工作,會同有關部門擬定科技人才隊伍建設規劃,提出相關政策建議。
(十一)擬定本市科普規劃和政策,擬定促進科技市場、科技中介組織發展政策,負責科技保密管理工作,負責相關科技評估管理和科技統計管理。
(十二)負責組織協調本市智慧財產權保護工作,推動智慧財產權保護工作體系建設。會同有關部門建立智慧財產權執法協作機制,開展相關的行政執法工作;開展智慧財產權保護的宣傳工作。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實施國家智慧財產權戰略綱要。會同有關部門指導和規範智慧財產權無形資產評估。
(十三)承擔規範專利管理基本秩序的責任。負責本市專利信息公共服務體系的建設和本市專利代理人、代理機構的審核工作。負責專利糾紛的調處和冒充專利行為的查處工作。承擔專利統計工作。
(十四)組織擬定本市對外科技、智慧財產權合作與交流的政策,負責政府間雙邊和多邊科技、智慧財產權合作與交流工作。指導本市對外科技、智慧財產權合作與交流工作。
(十二)負責組織協調本市智慧財產權保護工作,推動智慧財產權保護工作體系建設。會同有關部門建立智慧財產權執法協作機制,開展相關的行政執法工作;開展智慧財產權保護的宣傳工作。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實施國家智慧財產權戰略綱要。會同有關部門指導和規範智慧財產權無形資產評估。
(十三)承擔規範專利管理基本秩序的責任。負責本市專利信息公共服務體系的建設和本市專利代理人、代理機構的審核工作。負責專利糾紛的調處和冒充專利行為的查處工作。承擔專利統計工作。
(十四)組織擬定本市對外科技、智慧財產權合作與交流的政策,負責政府間雙邊和多邊科技、智慧財產權合作與交流工作。指導本市對外科技、智慧財產權合作與交流工作。
(十五)負責信息產業行業發展和管理,規範行業行為;統籌推進全市信息化工作;組織制定相關政策並協調信息化建設中的重大問題;促進電信、廣播電視和計算機網路融合,指導協調全市電子政務發展,推動跨行業、跨部門的互聯互通和重要信息資源的開發利用、共享。
(十六)監督執行國家頒布的信息產業技術標準和安全標準;負責維護本市信息安全和信息安全保障體系建設;負責信息產業的產品服務質量的監督和管理;依法對信息服務市場進行監管,監督網路之間互聯互通,保障公平競爭;負責全市公共通信資源包括無線電頻率、無線電頻道的分配和網際網路域名、地址的分配與管理。
(十七)組織信息產業的重大科技項目攻關和引進技術的消化、吸收、創新,加強全市信息行業智慧財產權保護,促進科研成果產業化。
(十八)組織、指導全市信息化系統工作人員的教育培訓工作和企業管理方面人員培訓工作。
(十七)組織信息產業的重大科技項目攻關和引進技術的消化、吸收、創新,加強全市信息行業智慧財產權保護,促進科研成果產業化。
(十八)組織、指導全市信息化系統工作人員的教育培訓工作和企業管理方面人員培訓工作。
(十九)負責對所屬事業單位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規章的情況進行檢查監督,協同有關部門監管其非經營性國有資產。
(二十)承辦市政府和上級部門交辦的其他工作。
(二十)承辦市政府和上級部門交辦的其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