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紹
- 中文名:五常市司法局
- 恢復組建:1982年
- 隸屬:五常市市政府
- 類型:司法行政工作政府工作部門
內設機構,工作職責,人員編制,
內設機構
現設有辦公室、政工股、社區矯正股、法宣股、基層指導股和刑解辦,轄有法律援助中心、公證處、3個律師事務所、24個基層司法所、25個法律服務所。
(一)辦公室
1、負責文電、財務、機要和檔案等機關日常運轉工作。
2、協助局領導協調日常工作和內外、上下聯繫。
3、負責外事、信息、保密工作。
4、負責局機關後勤管理、接待和安全保衛工作。
5、指導、監督全市司法行政系統中央和省、市政法補助專款和基建投資的使用。
6、管理局機關的行政經費,監督全市司法行政系統專項業務經費使用情況。
7、指導監督直屬單位的預算、財務管理、審計和政府採購工作。
8、負責全市司法行政系統警車、服裝、通訊器材等裝備管理工作。
(二)政工股
1、負責抓好黨的建設、隊伍建設、精神文明建設、廉政建設的具體工作。
2、協助局領導做好職工的思想政治工作。
3、組織機關的各項政治活動和理論學習。
4、負責對司法所、法律服務所人員管理、考核、調整。
5、負責組織幹部培訓工作。
6、負責幹部獎懲具體工作。
7、完成組織部門、人事部門及黨委交辦的各項任務。
8、負責律師管理工作。
9、完成局領導交辦的其它工作任務。
(三)法宣股
1、負責系統法制宣傳骨幹培訓工作。
2、負責本系統的法制宣傳教育、政務調研、信息綜合工作。
3、指導系統各單位的法制宣傳和依法治理工作。
4、參與社會治安的綜合治理。
5、承擔系統依法治理工作。
6、承擔系統依法治市領導小組委派的日常工作。
(四)基層股
1、管理、指導全市司法所和人民調解、基層法律服務工作。
2、研究制定人民調解、基層法律服務、安置幫教、司法所建設等工作規劃並組織實施。
3、負責基層法律服務所和法律工作者《法律服務執照》的審核、申報、註冊和發放。
4、負責全市人民調解和人民調解員隊伍建設,指導檢查民間糾紛排查、調處工作管理。
5、指導全市刑滿釋放人員和解除勞動教養人員安置幫教工作。
(五)社區矯正股
1、負責置於市內符合矯正條件的罪犯,在判決、裁定或決定確定的期限內,矯正其犯罪心理和行為惡習,並促使其順利回歸社會。
2、負責社區矯正對象的接受、教育、管理、監督、考察、解除矯正等相關具體工作。
3、依照有關規定,對社區矯正對象進行考核,並根據考核結果提出具體獎懲意見和建議。
4、針對不同對象採取不同的具體管理教育措施,提高矯正質量。
5、協助司法所組織相關社會團體、民間組織和社區矯正工作志願者,對社區矯正對象開展多種形式的教育,幫助其解決生產、生活中遇到的困難和問題,負責組織有勞動能力的社區矯正對象參加公益勞動等具體工作。
6、完成上級社區矯正領導機構、工作機構布置的相關工作,履行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權。
(六)刑釋解教人員管理工作站
1、組織落實上級關於對刑釋解教人員安置幫教方面工作的安排和部署。
2、按刑釋解教人員安置幫教工作協調小組安排,做好協調社會各方面力量積極參與刑釋解教人員安置幫教的具體工作。
3、負責掌握全市刑釋解教人員的登記管理工作。
4、組織對刑釋解教人員回歸社會後的監測調查工作。
5、組織和督促基層所(工作分站)做好對刑釋解教人員的安置幫教的具體工作。
(七)公證處
1、根據當事人的申請,依法、依規辦理各類公證事項,出具公證文書,代表國家行使公證權。
2、向社會提供法律服務,調解公證事項的糾紛,提出公證建議,代辦與公證相關的法律手續等。3、通過公證活動,宣傳公證法律知識,教育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遵守法律,維護社會主義法制秩序。
4、對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對象提供公證法律援助。
(八)法律援助中心
1、 組織、指導、協調本轄區的法律援助工作,受理、審查和批准法律援助申請。
2、指派律師、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法律援助志願者等辦理法律援助事務。
3、開展法律援助宣傳活動。
4、管理法律援助業務檔案。
5、開展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法律援助工作。
(九)天鐘律師事務所
工作職責
1、接受公民、法人其它組織的聘請,擔任法律顧問。
2、接受民事案件、行政案件當事人的委託,擔任代理人參加訴訟。
3、接受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的聘請,為其提供法律諮詢、代理申訴、控告,申請取保候審,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託,或者人民法院的指定,擔任辯護人,接受自訴案件自訴人、公訴案件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的委託,擔任代理人,參加訴訟。
4、代理各類訴訟案件的申訴。
5、接受當事人的委託,參加調解和仲裁活動。
6、接受非訴訟法律事務當事人的委託,提供法律服務。
7、對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對象提供法律援助或接受指派提供法律援助。
8、解答有關法律的諮詢、代寫訴訟文書和有關法律事務的其它文書。
人員編制
全系統總計76人,其中司法行政編(公務員)48人,事業編28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