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助土族自治縣森林管護暫行辦法

1981年8月14日青海省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批准 由互助土族自治縣公布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互助土族自治縣森林管護暫行辦法
  • 頒布時間:1981年08月14日
  • 實施時間:1981年08月14日
  • 頒布單位:互助土族自治縣人大常委會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試行)》及有關規定,特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 國家、集體、個人的林木所有權不受侵犯。社隊集體種植的林木,歸社隊集體所有。社員在房前屋後或生產隊指定的地方種植的林木,歸社員個人所有。機關、團體、部隊、學校、廠礦、農牧場等單位,在當地人民政府指定的地方種植的林木,歸本單位所有。
第三條 國營林場的撫育改造要按照國家頒布的撫育改造規程,頭年搞好作業計畫,經縣林業局審核同意並報省農林廳批准後方能施工。
社隊集體和其他部門的林木,年採伐量超過十立方米或百株以上的,報縣林業部門批准。年採伐量不足十立方米或百株以下的由公社管委會批准。擅自採伐按破壞森林論處。
第四條 國營林場、苗圃要制訂勞動生產定額,實行定、包、獎崗位責任制。並按國家有關規定,從木材和林產品的售價中提取育林費,以彌補森林資源損失,擴大再生產。
第五條 出縣的木材及半成品,由縣林業部門批准後發給證明,無證不準出境。
第六條 縣設立護林防火指揮部,國有林區設立護林防火委員會,社隊集體林木設立護林組,毗鄰林區設立聯防組織,制訂工作制度,做好護林工作。縣公安局在北山設立森林公安派出所,縣檢察院在國營林場委任一至三名不脫產的林業檢察員,搞好林區保衛工作。
第七條 國營林場和林區社隊,要劃分森林保護責任區,配備專職或兼職護林員。社隊集體林木的管護責任也要落實到組、到戶、到人。護林員要以身作則,堅守工作崗位,對林區進行巡察,制止一切可能引起破壞森林樹木的行為。
第八條 各級護林組織必須堅決執行《森林法》和有關林業方針、政策,認真檢查森林和林木的管護情況,調查處理毀林事件。
第九條 嚴禁攜帶易燃易爆物品進入林區;不準在林區和林緣用火或吸菸;在林緣附近燒灰,必須指定專人看管,嚴防跑火;批准在林區用火的,要在護林組織規定的安全近水地點進行,用後必須徹底熄滅火種;煨、上墳燒紙,待火熄滅後方能離開現場。
在防火警戒期(十一月至第二年四月)內,各級護林組織和林場要有專人值班,護林員要在自己的責任區經常巡邏,發現火情及時上報,並立即組織力量撲救。
第十條 嚴格入山制度,任何單位和個人,沒有林業部門的批准手續,不得擅自進入林區進行林副業生產、狩獵、收購林副產品。
第十一條 嚴禁亂砍濫伐、毀林開荒、毀林搞副業、毀林放牧,不準在林區砍松枝、折柏香、挖樹根、挖森林腐植質土,不準損壞母樹根、種子園、苗圃、護林防火設施和為林業生產建設服務的工程設施。
第十二條 嚴禁任何單位和個人進入縣社隊劃定的封山育林區。
第十三條 確因生產建設需要占用林地的單位,必須按規定辦理審批、徵用手續後方能施工。採伐的林木交還林木所有單位和個人處理。占用的林地和毀林造成的損失,由建設單位給予補償;
不夠檢尺直徑的幼樹,每株補償一元;
在檢尺直徑以上的樹木(中央直徑滿4公分的椽材),每株補償三元;
占用喬木林地每畝補償一千元;
占用灌木林地每畝補償七百元;
占用其它林地每畝補償五百元。
第十四條 國有林區要在適當地點設立護林檢查站,加強對出入林區人員進行遵守護林防火制度的宣傳教育和監督檢查。
第十五條 獎勵與懲罰
(一)有下列事跡之一的單位和個人,由林業部門按貢獻大小給予精神鼓勵或物質獎勵。
認真學習、宣傳、貫徹《森林法》,模範地執行林業政策、法令,在所管護的責任區內連續三年沒有發生森林火災與毀林事件的;
檢舉、揭發破壞森林、偷盜林木行為的;
撲救森林火災英勇頑強,奮不顧身,事績突出的;
防止和挽救事故有功的;
堅守工作崗位,在護林防火和營林工作中做出優異成績的。
先進集體獎給價值一百至三百元的木材、物資和現金;先進個人獎給現金五十至一百元。對檢舉揭發盜伐林木的人,獎給被盜木材價款的百分之二十。
(二)對下列行為,情節較輕的責令賠償損失或者處以罰款,追回非法所得的財物,情節嚴重的,依法處理:
違犯林業政策、法令和規章制度,使森林遭受損失或者造成木材嚴重浪費的;
經營管理不善,不按國家規定進行採伐和更新的;
引起森林火災的;
毀林開荒、毀林搞副業和放牧毀壞林木的;
盜伐林木的;
違犯《森林法》,不聽勸阻,毆打護林人員的;
林業工作人員利用職權營私舞弊,或玩忽職守造成損失者,要加重懲處。
賠償辦法:
擅自砍伐或毀壞幼樹一株,賠償三至五元;
盜伐木材,收回被盜伐的木材,並賠償其價款的一至兩倍;
毀壞一畝林木,木材收回,並賠償七百至一千五百元。
集體林木的獎懲,可參照本辦法自訂。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青海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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