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銜制度是我國繼軍銜、警銜後實行的第三種銜級制度。關銜是區分海關關員等級、表明海關關員身份的稱號和標誌,是國家給予海關關員的榮譽。 2003 年 2 月 28 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通過 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關銜條例》,江澤民主席以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八十五號頒布實施; 7 月 8 日國務院第十四次常務會議通過了《海關關銜標誌式樣和佩帶辦法》,溫家寶總理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三百八十四號頒布實施; 8 月 4 日海關總署正式下發《首次評定授予關銜辦法》。 9 月 12 日國務院隆重舉行授予關銜儀式,國務院總理溫家寶等領導同志為海關總監、副總監和一、二級關務監督代表共 277 人頒發授銜命令證書。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二級關務監督
- 一等:海關總監、海關副總監
- 二等:關務監督(一級、二級、三級
- 三等:關務督察(一級、二級、三級
關銜的等級設定為五等十三級,即:一等、海關總監、海關副總監;二等、關務監督(一級、二級、三級);三等、關務督察(一級、二級、三級);四等、關務 督辦 (一級、二級、三級);五等、關務員(一級、二級)。海關總監、海關副總監、一級關務監督、二級關務監督由國務院總理批准授予; 三級關務監督至三級關務督察,由海關總署署長批准授予;海關總署機關及海關總署派出機構的一級關務 督辦 以下的關銜由海關總署政治部主任批准授予;各直屬海關、隸屬海關的一級關務 督辦 以下的關銜由各直屬海關關長批准授予。
關銜的授予以海關工作人員現任職務、德才表現、任職時間和工作年限為依據。二級關務督察以下關銜的海關工作人員,在其職務等級編制關銜幅度內,按照規定的期限晉級;一級關務督察以上關銜的海關工作人員,在職務等級編制關銜幅度內,根據德才表現和工作實績實行選升。
全國海關首次授予關銜總人數為 32236 人。 2003 年 10 月 1 日全國海關工作人員正式佩戴銜級標誌上崗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