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項管轄權

事項管轄權,是指權力的要素之一。與一定的事項相連,限定於某一事項的權力。每一個行政機關只能就一定範圍的行政事項具有管轄權,只能就管轄範圍內的事項實施行政行為,否則將構成事項越權。常常成為人們判斷行政機關的行為是否越權的標準之一。如工商行政機關對出售不合衛生標準的食品進行處罰即構成越權。因超越工商行政機關的事項管轄權範圍。

事前避險,又稱“過早避險”。是指對尚未發生的危險而實施避險行為的。避險不適時的一種。不符合緊急避險的條件,因此,行為人造成了不應有的危害結果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事前避險與假想避險不同,前者是對尚未發生的危險實施避險為,而後者是對不可能發生的所謂危險實施避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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