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過錯推定,是指依據所發生的事實本身以推定被告有過失。在許多情況下,對於損害的發生,原告僅僅只能證明事實的發生,而無法證明其原因的由來,相對而言被告則有更多的了解,法律因此認定在某種情形下依據事實本身已足以推定被告有過失,從而免除原告的舉證責任。英美法中所採用的“事實本身證明(Reslpsabquitur)”原則即屬此種情況。但該原則僅適用於原告的損害明顯系由被告的過失所致的情形。日本法院也在1968年通過判例承認了事實上的過錯推定規則。此項規則免除了受害人的舉證負擔。從而極大地保護了受害人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