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標準是指非由標準化組織制定的,而是由處於技術領先地位的企業、企業集團制定(有的還需行業聯盟組織認可,如DVD標準需經DVD論壇認可),由市場實際接納的技術標準。
英文:de facto standard
在我國,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頒布的《關於禁止濫用智慧財產權排除、限制競爭行為的規定》(下稱《規定》)以及國務院反壟斷委員會《關於濫用智慧財產權的反壟斷指南》(徵求意見稿)(下稱《指南》(徵求意見稿)),都對標準必要專利的反壟斷問題做出了規定。其主要內容均為標準必要專利的專利權所有人必須遵守FRAND原則,即不得違背公平、合理和無歧視原則,實施拒絕許可、搭售商品或者在交易時附加其他的不合理交易條件等排除、限制競爭的行為。
但是,在實踐中,一個比較複雜的問題是,如何對“事實標準”中的專利進行規制。因為標準按照形成過程可以分為兩大類,一類是由標準組織制定的標準,另一類是在市場競爭中自發形成的標準(最典型的例子是發生在上世紀七八十年代的索尼Betamax制式與JVC公司VHS制式在盒式磁帶錄影機領域之爭,以及本世紀初的東芝和索尼之間的下一代DVD制式之爭),這類標準通常是由處於技術領先的企業制定、由市場實際接納的技術標準。對於前者,已經沒有太多爭議,但是對於“事實標準”所涉及的專利,還存在一些不同看法,即“事實標準”中的必要專利是否應該和標準必要專利一樣進行規制。
2016年3月23日,韓國公平交易委員會通過了《濫用智慧財產權行為的審查指南》的修訂案。在該修訂案中,影響比較大的一處改變是對標準制定組織所確立的標準技術和在激烈市場競爭中被廣泛作為標準的技術進行了區分。在修訂前的《濫用智慧財產權行為的審查指南》中,“標準技術”是指“由政府、標準化組織、企業組織、同類技術企業組織等指定的某一特定技術領域中的標準技術,或者在相關技術領域中被廣泛作為標準使用的技術。”而在修訂後的《濫用智慧財產權行為的審查指南》中,該定義已經刪除了“或者在相關技術領域中被廣泛作為標準使用的技術”。該修改的實質是“事實標準”中的必要專利將不會按照標準必要專利進行規制。
事實標準
根據我國目前的《規定》以及《指南》(徵求意見稿),標準特指標準制定組織所制定的標準,不包含“事實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