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先有通謀共犯

事先有通謀共犯,“事先無通謀的共犯”的對稱。是指共同犯罪人的共同故意是在著手實行犯罪以前形成的,亦即在犯罪的預備階段,共同犯罪人對犯罪'進行了策劃和商議。這樣,其犯罪就更容易得逞,對社會造成的危害程度也更大。在司法實踐中是一種常見的共同犯罪形式。中國刑法規定,有的共同犯罪必須以事前通謀為前提。例如,中國刑法第162條第3款規定,窩藏或者包庇犯罪分子,事前通謀的,以共同犯罪論處,而如果事前無通謀的,只能單獨構成窩藏罪、包庇罪,而不能以共同犯罪論處。

事先無通謀共犯,“事先有通謀的共犯”的對稱。共同犯罪人的共同犯罪故意不是在著手實行以前形成的,而是在剛著手或者正在實行犯罪的過程中形成的。例如:甲正在撬門行竊,適逢乙經過,甲便叫乙在門外望風,乙同意了,甲就進去盜竊財產。這裡,甲乙二人雖然共同實施了盜竊行為,但並未事先策劃,因而屬於事先無通謀的共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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