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龍縣國土資源局是非營利性行政管理機構,承擔規範國土資源管理秩序的責任,起草國土資源地方性法規草案,制定實施細則並監督實施,制定地質環境保護的政策、實施細則,制定國土資源調查評價技術規程,擬定國土資源開發利用標準。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九龍縣國土資源局
- 地址:九龍
- 屬性:非營利性
- 性質:行政管理機構
管轄區域,主要職能,主要職責,內設機構,人員編制,其他事項,附則,
管轄區域
主要職能
(一)將原縣規劃和建設國土資源局(環境保護局)的國土資源行政管理職能整體劃入。
(二)取消已由縣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三)加強土地供需調控和總體平衡,落實最嚴格的土地管理制度。加強國土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整體控制作用。加強礦產資源規劃和合理開發利用管理,強化資源回採率和資源綜合利用率的監管。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有關國土資源的調控政策、措施和法律、法規,承擔保護與合理利用土地資源、礦產資源的責任。編制全縣國土資源發展戰略和規劃並組織實施。研究提出全縣國土資源供需總量平衡的政策建議,擬定國土資源在經濟運行、城鄉統籌等方面的調控政策和措施。
(二)承擔規範國土資源管理秩序的責任,起草國土資源地方性法規草案,制定實施細則並監督實施,制定地質環境保護的政策、實施細則,制定國土資源調查評價技術規程,擬定國土資源開發利用標準。負責本系統、本部門依法行政工作,指導全縣國土資源依法行政工作,監督檢查各鄉鎮人民政府執行和遵循國土資源管理法律、法規及土地、礦產資源規劃、計畫的執行情況。加強對各國土資源所履行職責的管理監督,直接查處違反國土資源管理法律、法規的行為。調查處理國土資源重大違法案件。
(三)承擔最佳化配置國土資源的責任。編制和組織實施全縣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土地利用年度計畫、土地整理復墾開發規劃和其他專項規劃、計畫。指導並按法定許可權審核各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地質災害防治、礦山地質環境保護等其他專項規劃並監督檢查規劃執行情況。參與審核報省、州、縣政府審批的涉及土地、礦產的相關規劃及其調整。
(四)負責規範國土資源權屬管理。依法保護土地資源、礦產資源等自然資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權益,組織調處重大權屬糾紛,指導土地確權,負責各類土地登記資料的收集、整理、共享和匯交管理,提供社會查詢服務。
(五)承擔全縣耕地保護的責任,確保規劃明確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農田面積不減少。牽頭擬定並組織實施耕地保護政策,組織實施基本農田保護,監督占用耕地補償制度執行情況,指導未利用土地開發、土地整理、土地復墾和耕地開發的監督工作。組織實施土地用途管制、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徵收徵用,承擔各類建設用地的審核、報批工作。
(六)承擔及時準確提供全縣土地利用各種數據的責任。制定地籍管理實施細則,組織土地資源調查、地籍調查、土地統計和動態監測,組織實施重大土地專項調查,組織實施縣地籍調查、登記和土地分等定級工作。
(七)承擔節約集約利用土地資源的責任。擬定並實施土地開發利用標準,管理和監督城鄉建設用地供應、政府土地儲備、土地開發和節約集約利用。擬定並組織實施土地使用權出讓、租賃、作價出資、轉讓等管理辦法,建立基準地價、標定地價等政府公示地價制度,會同農業部門監督管理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的流轉。組織實施禁止和限制供地目錄、劃撥用地目錄等,承擔審核報縣政府審批的改制企業的國有土地資產的處置。
(八)承擔規範國土資源市場秩序的責任。監測土地市場和建設用地使用情況,監管地價,規範和監督土地市場。規範和監管礦業權市場,組織對礦業權人勘查、開採活動進行監督管理。規範和監管國土資源相關社會中介組織和行為,依法查處違法行為。
(九)負責礦產資源開發管理。依法管理礦業權的審批登記發證和轉讓審批登記,組織編制實施全縣礦業權設定方案、探礦權預留區塊方案。
(十)負責地質勘查行業和礦產資源儲量管理。組織實施地質調查評價、礦產資源勘查、管理縣級地質勘查項目,組織實施縣級重大地質勘查項目,管理州級地質勘查項目,管理地質資料和地質勘查成果,組織開展礦產資源勘查現場檢測及探礦權、採礦權年度檢查的初審,組織審查礦產資源勘查實施方案(設計)。管理礦產資源評審、登記、統計,組織實施礦山儲量動態監督管理,組織實施礦產資源儲量調查,承擔壓覆礦產資源調查初審的相關工作。
(十一)承擔地質環境保護的責任。組織、協調、指導和監督地質災害防治工作,指導重大地質災害應急處置,組織擬定、實施全縣突發重大地質災害應急預案。組織實施礦山地質環境、地質遺蹟保護,監督管理古生物化石、地質遺蹟、礦業遺蹟等重要保護區、保護地,依法管理水文地質、工程地質、環境地質勘查和評價工作,監測、監督防止地下水過量開採和污染,承擔城市地質、農業地質、旅遊地質的勘查與評價工作。
(十二)依法徵收土地、礦產資源收益,規範、監督資金使用,擬定土地、礦產資源參與經濟調控的政策措施。依法組織土地、礦產資源專項收入的征管,配合有關部門擬定收益分配製度,配合有關部門指導、監督全縣土地整理復墾開發資金的收取和使用。參與管理土地、礦產等資源性資產,參與管理國家、省、州、縣出資形成的礦業權權益,負責有關資金、基金的預算和財務、資產管理與監督。
(十三)負責管理各國土資源所幹部。負責全縣國土資源系統的黨風廉政建設、行業作風建設。
(十四)承擔縣政府公布的有關行政審批事項。
(十五)承辦縣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縣國土資源局設6個內設機構。
(一) 辦公室(綜合規劃股)
負責文電、會務、接待、機要、檔案等機關日常運轉工作;承擔信息,安全保密、新聞發布和政務公開、目標管理工作;組織國土資源重大課題調研;承擔機關後勤保障、固定資產管理、綜合業務、協調處理、績效考核、監督督辦和機關效能建設等工作。承擔財務工作;承辦局機關及直屬單位的機構編制、人事管理、教育培訓人才等工作;負責國土資源系統專業技術職稱評審的有關工作。負責局機關及直屬單位離退休人員管理工作。
組織研究全縣國土綜合開發整治的地方性政策和措施;組織編制並實施管理國土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礦產資源保護與合理利用規劃和土地利用年度計畫;組織編制並實施基本農田保護、土地復墾、土地整理、未利用土地開發等專項規劃;組織編制全縣地質災害防治規劃等地質環境管理專項規劃;組織編制全縣地質災害防治規劃等地質環境管理專項規劃;組織編制最佳化礦產業發展規劃;參與城市總體規劃的審核工作;依法承辦土地利用規劃、計畫的審查、報批和建設項目用地的預審、負責國土資源綜合統計工作。
(二) 政策法規股(信訪股)
組織起草國土資源管理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承擔機關有關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審核工作;承擔本系統、本部門推進依法行政工作的組織協調和管理;承擔行政複議、行政應訴、行政調解等有關工作;組織行政處罰案件、行政許可事項的聽證、組織對遵守和執行國家資源法律、法規情況的監督檢查;依法組織查處重大土地、礦產違法案件;指導和監督全縣國土資源執法監察工作;負責研究分析全縣國土資源信息系統信訪情況;負責接待、處理民眾來信來訪工作;督查督辦重大信訪案件;協調處理群體性突發事件;指導檢查全縣國土資源系統信訪工作。
(三) 土地管理和耕地保護股
貫徹實施和擬定耕地保護、基本農田保護、土地整理、復墾開發方面的政策規定與管理辦法,執行耕地保護責任目標和耕地占補平衡管理有關工作,監督檢查基本農田保護和占用耕地補償制度落實情況。
貫徹執行國家和省農用地轉用、土地徵收徵用和集體土地占用的法規和政策;擬訂全縣農用地轉用、土地徵收徵用、臨時用地和集體土地占用的管理辦法;擬訂土地確權、登記、爭議調處辦法;擬訂土地調查、監測、統計的實施細則;擬訂並實施土地供應、土地價格、土地資產和土地儲備管理辦法;承擔節約集約用地評價和建設用地分等定級工作;承擔基準地價、標定地價等地價管理工作以及對土地市場和地價實施動態監測與管理;承擔縣屬事業單位和改制企業國有土地資產處置的審核、報批工作;承擔報縣政府審批的州本級土地登記的國有土地資產處置的審核、報批工作;承擔報縣政府審批的縣本級土地登記的國有土地劃撥、劃撥轉出讓、出讓、轉讓、收回、改變用途的審核、報批工作;承辦報國務院、國土資源部和省、州、縣政府審批的用地事項的審查工作;承擔城鄉建設用地和土地市場管理工作,規範土地使用權出讓、租賃、作價出資和轉讓行為;負責農用地轉用、土地徵收徵用批後實施的監督和管理;組織實施全縣土地徵收徵用的補償安置工作、全縣地籍管理工作、全縣土地登記資料的整理、共享和匯交管理工作;組織實施全縣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招標、拍賣、掛牌出讓、管理工作。
(四) 礦產資源管理股
貫徹執行礦產資源法律法規及相關政策;組織劃定縣規劃礦區,組織編制實施探礦權採礦權設定方案、探礦權預留區塊方案;承擔探礦權採礦權審批及初審相關工作;管理探礦權採礦權市場;承擔探礦權採礦權年度檢查的相關工作,礦產資源利用及地質勘查成果統計;協助省、州主管部門組織區域地質調查和礦產資源調查評價;管理縣級地質勘查項目,組織實施縣級重大地質勘查專項項目;監督管理礦產資源勘查開採活動;推進對外合作區塊相關工作;組織調處礦業權權屬糾紛;實施礦產資源儲量管理辦法、標準、規程;承擔礦產資源儲量評審備案、登記和統計工作;實施礦山儲量動態監督管理;承擔礦產資源補償費徵收、礦產地儲備、壓覆礦產資源調查初審事項;協調配合國家及地方礦產督查員開展礦業開發、勘查的督查工作;承擔礦業權評估和地質資料匯交管理相關工作。
(五) 地質環境股。
組織實施和監督全縣地質災害防治工作;承擔監督管理古生物化石、地質遺蹟、礦業遺蹟等重要保護區、保護地,保護礦山地質環境,依法管理水文地質、工程地質、環境地質勘查和評價工作;組織監測、監督防止地下水過量開採和污染造成的地質環境破壞;承擔城市地質、農業地質、旅遊地質的勘查評價的相關工作。
(六) 行政審批股。
負責受理土地、礦產資源行政審批事項的審批、審核、核准、備案、收費等工作;負責公共服務事項的辦理工作;負責對受理的業務事項進行核查、登記、轉辦、督辦、發文(證)等;負責跟蹤、督促有關承辦科室在規定期限內完成業務事項的辦事;負責提供相關業務諮詢。
人員編制
九龍縣國土資源局機關行政編制4名。其中:局長1名,副局長2名;規劃師1名;股級職數6名。
縣紀委、監察局派駐紀檢組長按縣委有關規定執行。
機關工勤人員控制數1名。
其他事項
所屬事業單位的設定、職責和編制事項另行規定。
附則
本規定由中共九龍縣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其調整由中共九龍縣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式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