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江縣城市地下管線管理辦法

《九江縣城市地下管線管理辦法》是九江縣人民政府辦公室2014年12月27日印發的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隨著城市快速發展,地下管線建設規模不足、管理水平不高等問題日益凸顯,為加強地下管線工程管理,規範地下管線工程建設行為,合理開發利用管線空間資源,保障地下管線安全運行,提高城市綜合承載能力和城鎮化發展質量,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國務院《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城市道路管理條例》、《關於加強城市地下管線建設管理的指導意見》等有關法律、法規和檔案,結合本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縣城規劃區範圍內地下管線的規劃、建設、管理和信息檔案等活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管線,主要指以下幾類:市政類為給水(源水、供水)、排水(含雨水、污水、雨污合流)、燃氣(高壓天然氣、民用氣)、熱力等;通訊類為民用和軍警用光纜、電纜,包括電信、移動、廣播電視、交警信號、監控網路等;電力類為各類高壓和低壓地埋輸配電線路(含架空線)、照明等;其它工業管線、綜合管溝工程以及上述各類管線的附屬設施。
第四條 明確責任主體,共同做好地下管線的管理工作。本縣地下管線管理實行統一規劃、協調管理、節約資源、信息共享、保障安全的原則。縣建設規劃主管部門負責地下管線規劃、審批、監督管理、工程檔案的收集、保管、利用以及地下管線信息管理系統的建設、管理工作。縣國土資源、財政、公安、人防、城市管理執法部門依據各自職責,共同做好地下管線的管理工作。
第五條 管線產權、管理單位對所屬地下管線及其附屬設施的安全運行負責,按照“誰所有、誰負責”的原則,建立地下管線巡護和隱患排查制度,嚴格執行安全技術規範,配備專門人員對管線進行日常巡查與維護,保持管線及其附屬設施完好、安全;地下管線及其附屬設施破損、老化、缺失的,應當及時修復,未及時修復而發生的事故,將追究管線產權單位責任,並按相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二章 加強規劃管理
第六條 管線產權單位應當根據縣城總體規劃,會同縣規劃主管部門組織編制管線專項規劃。編制控制性詳細規劃時,應當根據縣城總體規劃的要求,對各類地下管線及其附屬設施作出綜合安排。新建、改建、擴建道路,應當統一規劃,統籌設計安排地下管線位置。新建、改建、擴建地下管線工程,應當控制在規劃的對應管線位置範圍內,不得占用其他管線位置。
第七條 各類地下管線的走向、位置、埋深應當綜合規劃,並按照下列原則實施:
(一)地下管線的走向宜平行於規劃道路中心線,並與地下隱蔽性工程相協調,避免交叉和互相干擾。
(二)同類管線應當合併建設,對於已建道路兩側均有同類管線的產權單位必須列入合併整合計畫,尤其是燃氣和強電管線要在五年內完成合併整合任務,同時儘可能避免燃氣和強電管線同側建設。
(三)除經縣人民政府同意外,新建道路配套管線應當入地,改建、擴建道路,原有架空線路應當同步入地。
(四)原則上擬建管線避讓已建成管線,臨時性管線避讓正式性管線,分支管線避讓主幹管線,小管徑管線避讓大管徑管線,壓力管線避讓重力流管線,可彎曲管線避讓不宜彎曲管線,技術要求低的管線避讓技術要求高的管線,柔性結構管線避讓剛性結構管線。
(五)地下管線埋設的深度和各類管線的水平間距、垂直間距以及與建築物、構築物、樹木等的間距,按照國家有關技術標準執行。
第八條 在城市道路規劃紅線內進行地下管線工程建設的,管線位置的規劃安排應當遵循控制性詳細規劃和各專項規定路線要求辦理,新建、改建、擴建地下管線工程,必須向縣規劃主管部門申請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與道路同步建設的地下管線工程,可以與道路工程一併辦理。
第九條 新建、改建、擴建地下管線工程,建設單位應當持申請表,管線工程施工圖等材料申請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管線建設單位申請《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應當提供下列材料:
(一)申請報告;
(二)有關建設項目批准(核准、備案)檔案;
(三)有相應設計資質的單位設計的管線工程規劃設計方案及其電子文檔;
(四)地下管線現狀圖。建設單位申請辦理地下管線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時,應當提交擬建地段地下管線現狀資料。建設單位可以到縣建設規劃局城市建設檔案管理機構申請查明;無資料或者資料不符合現狀的,建設單位應當對該地段的地下管線現狀組織探測,形成資料,並對其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負責;
(五)依據審定的設計方案出具的市政工程平面布置圖(帶坐標標註)、橫斷面圖;
(六)涉及橋樑、公路等的管線工程,提供相關部門的意見或與有關單位的協定書;
(七)管線穿越其它用地,相關用地單位出具的同意材料。
第十條地下管線工程開工前,建設單位應當委託具備相應資質的測繪單位按照規劃審批的要求進行放線,並辦理規劃核實驗線手續,經縣規劃核實主管部門確認合格並告知縣城市管理執法局後方可動工,動工後由縣城市管理執法局負責全程跟蹤監督施工。
第十一條地下管線工程覆土前,建設單位應當委託具備相應資質的工程測量單位進行竣工測量,形成準確的竣工測量數據檔案和管線工程測量圖(帶坐標標註或標註與參照物之間具體尺寸)遞交縣規劃核實主管部門。經縣規劃核實主管部門現場確認合格後才能覆土。
第十二條管線產權、管理單位不得擅自遷移、變更或者廢棄地下管線。確需遷移、變更或者廢棄的,必須經縣規劃主管部門批准。廢棄的管線應當及時拆除,不能拆除的管線應當將管道及其檢查井封填。
第十三條地下管線發生故障需要緊急搶修的,地下管線產權、管理單位可以先進行緊急搶修,並同時通知縣規劃主管部門、縣城市管理執法部門、縣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如需實行交通管制),在三個工作日內按照規定補辦批准手續。
第三章 提升建設水平
第十四條 依附於道路的各種地下管線工程應當與道路同步建設。確無條件同步建設的,經縣人民政府同意,可以緩建地下管線工程,但應當按照規劃要求預留地下管線管位。不依附於道路的地下管線應當分別納入相關項目建設計畫,配套建設。新建、改建、擴建的道路交付後五年內,大修的道路竣工後三年內,不得開挖敷設管線;因特殊情況需要開挖的,須經縣人民政府批准後,建設方上報開挖敷設管線方案給縣規劃主管部門確定路由方案,如需橫穿道路的管線,必須採取機械頂管通過,確因地質原因或其它地下特殊情況頂管無法實施的,必須採取整幅開挖修復,即不得小於4米寬幅路面整體修復,整幅開挖修復費用由建設單位承擔。
第十五條 新建、改建、擴建道路的,地下管線應當按照先地下、後地上的施工原則,與道路工程同步施工建設。道路建設單位應當統籌管理道路工程和管線工程,合理安排地下管線建設工期;隨道路同步建設的地下管線,其建設單位應當服從道路建設單位的統籌安排。新建、改建、擴建道路需遷移、改建地下管線的,道路建設單位應當通知有關管線產權、管理單位,並告知遷移或者改建的設計要求,由管線產權、管理單位負責遷移或者改建,並與道路工程同步施工建設。新建、改建、擴建道路施工過程中,因場地條件或者地下空間占用等原因需變動地下管線平面位置、標高和規格的,應當按原審批程式辦理變更手續後方可組織施工。
第十六條 地下管線工程施工單位應當嚴格按照經審查通過的施工圖、批准的時間以及有關技術規範和操作規程進行施工,設定管線標誌,並提供合格的管線竣工圖。地下管線工程監理單位應當對地下管線隱蔽工程進行監理,並做好管位的監理記錄。
第十七條 地下管線工程施工前,應當向縣建設規划行政主管部門辦理施工許可證;與道路同步建設的地下管線工程,可以與道路工程一併辦理。因地下管線建設工程需要占用、挖掘道路的,應當依法按《城市道路管理條例》相關規定,徵得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同意後,報縣建設規划行政主管部門批准。
第十八條 地下管線工程需臨時使用土地或者拆遷房屋的,管線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管線穿越道路、鐵路、地下鐵路、地下建築、河道、綠地、文物保護區等,應當依法辦理相應的批准手續,並採取相應的安全防護措施。
第十九條 施工單位在施工中發現有未查明管線的,應當立即停止施工,採取措施防止損失或者損失的擴大,告知建設單位並向縣建設規划行政主管部門報告,否則依法對損失或者擴大的損失負責。施工單位在施工中可能對其他管線或者市政、綠化、建築物及構築物等設施造成影響的,應當採取相應的保護措施並及時通知有關單位派員到場監督。如有損壞,施工單位應當立即停止施工,採取應急保護措施,並立即通知有關單位進行搶修,同時做好記錄。
第二十條 地下管線建設單位應當組織管線工程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進行管線工程竣工驗收。經驗收合格,方可交付使用。
第四章 健全信息系統
第二十一條 縣建設規划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組織管線產權、管理單位及其它相關單位定期進行地下管線專項普查及更新,各有關管線產權、管理單位應當按規定參與、配合。普查工作包括地下管線基礎信息普查和隱患排查。基礎信息普查應按照相關技術規程進行探測、補測,重點掌握地下管線的規模大小、位置關係、功能屬性、產權歸屬、運行年限等基本情況;隱患排查應全面了解地下管線的運行狀況,摸清地下管線存在的結構性隱患和危險源。地下管線普查成果應當自驗收合格之日起三個月內納入城市地下管線信息管理系統。
第二十二條 縣建設規划行政主管檔案管理機構負責城市地下管線信息管理系統建設、維護、更新和管理的具體工作,及時將地下管線普查資料、竣工資料、補測補繪、更新資料輸入系統,實行動態管理。地下管線工程實行工程檔案預驗收制度。地下管線工程竣工驗收前,建設單位應當提請縣建設規划行政主管檔案管理機構對地下管線工程檔案進行專項預驗收。未取得工程檔案預驗收合格意見的地下管線工程,視為不具備竣工驗收條件,建設單位不得組織工程竣工驗收。縣建設規划行政主管檔案管理機構應當建立地下管線工程檔案資料管理制度,依法做好檔案的開發利用和保密工作。
第二十三條 城市地下管線相關信息數據屬於基礎測繪成果或者屬於國家投資完成的其他測繪成果,用於國家機關決策和社會公益性事業的,縣規劃主管部門應當無償提供;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查閱、利用城市地下管線信息系統,地下管線建設單位查閱、利用信息系統中非本專業管線信息的,應當遵守國家有關保密規定,並按國家物價局、財政部《測繪收費標準》(價費字〔1993〕第134號)繳納相應費用。
第二十四條 管線產權單位、建設單位在向縣規劃主管部門報送管線工程竣工驗收資料前,應當向縣建設規划行政主管檔案管理機構移交檔案資料(包括電子文檔),具體資料按相關規定提供。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第九條規定,管線建設單位未按規定進行報建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擅自開工建設的所產生一切後果和損失,均由管線建設單位負全部責任並賠償相關損失,如符合管線規定的,應採取改正措施消除影響,無法改正的限期拆除。同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六十四條規定予以處罰。
管線建設單位未按規定進行測繪的,或未提交測繪成果資料的,責令限期提交;逾期不提交的,縣規劃主管部門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第四十七條規定予以處罰,並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由縣規劃主管部門代為委託測量、探測,所需費用由管線建設單位承擔。
第二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第五條和第十條規定,管線產權、管理單位未按規定及時拆除廢棄管線、封填管道及其檢查井的,由縣建設規劃主管部門按相關規定處以罰款,並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由縣規劃主管部門代為委託拆除或者封填,所需費用由管線產權、管理單位承擔。
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管線產權、管理單位未按時報送管線工程竣工驗收資料及向縣城市建設檔案管理機構移交竣工驗收有關檔案資料及其電子文檔的,由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移交;逾期不移交的,按《城市建設檔案管理規定》第五十九條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管線產權、管理單位未查明管線現狀並移交市城市建設檔案管理機構,或者未按規定參加地下管線專項普查工作,造成施工單位在施工中損壞地下管線的,由管線產權、管理單位自行承擔責任。
第二十八條新建、改建、擴建地下管線工程辦理建設規劃許可證時需開挖市政道路及其它市政設施的相關收費標準按《江西省城市道路挖掘修復收費標準》及相關規定執行,同時按《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管理暫行辦法》交納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
第二十九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已有規定的,按照其規定處罰。
第三十條 有關主管部門工作人員在城市地下管線管理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有關部門依法給予處分。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一條 鄉、鎮集鎮規劃區及赤湖、沙城工業園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二條本辦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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