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江市機構改革方案

九江市機構改革方案

九江市機構改革方案,為貫徹落實《中共江西省委辦公廳、江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九江市市縣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贛廳字〔2018〕90號)精神,穩定有序組織實施好我市機構改革工作,特制定本實施方案。

基本介紹

總體要求,改革任務,撤銷機構,組建機構,其他改革,

總體要求

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二中、三中全會精神,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於黨和國家機構改革的重要論述,牢固樹立政治意識、大局意識、核心意識、看齊意識,堅持加強黨的全面領導、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堅持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改革方向、堅持最佳化協同高效、堅持以法治方式推進改革、堅持在中央統一領導下充分發揮地方積極性。
深化機構改革,要在更高層次上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對江西工作的重要要求,貫徹落實省委十四屆六次全會精神,按照省委統一部署,從機構職能上把加強黨的領導落實到各領域各方面各環節,對標中央和省機構改革,主要機構及其職能保持基本對應,與省機構改革有效銜接,確保上下貫通、執行有力。
加快轉變政府職能,使市場在資源配置中起決定性作用,更好發揮政府作用,強化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職能,切實解決人民民眾最關心最直接最現實的利益問題。統籌市縣鄉各層級、黨政群各領域改革,最佳化機構設定和職能配置,創新體制機制,合理劃分事權,理順權責關係,提高效率效能。充分發揮法治規範和保障改革作用,在法治下推進改革,在改革中完善和強化法治,堅決維護國家法制統一、政令統一、市場統一。
圍繞市委十一屆六次全會提出的“經濟實現高質量跨越式發展、人民過上高品質更美好生活”目標,堅持“發展爭先、生態優先、創新領先、開放搶先、民生為先、實幹當先”,進一步強化責任擔當,把機構改革擺到當前各項工作的突出位置,科學配置黨政機構職責和機構編制資源,健全和完善重點領域和關鍵環節體制機制。
堅持問題導向,著力構建系統完備、科學規範、運行高效、符合實際的機構職能體系,形成總攬全局、協調各方的黨的領導體系,職責明確、依法行政的政府治理體系,聯繫廣泛、服務民眾的群團工作體系,為九江融入長江經濟帶、振興江西北大門、打造區域率先發展戰略高地提供有力制度保障。

改革任務

(一)調整最佳化市委機構和職能
(1)組建市監察委員會。將市監察局的職責,以及市人民檢察院查處貪污賄賂、失職瀆職及預防職務犯罪等反腐敗相關職責整合,組建市監察委員會,同市紀律檢查委員會合署辦公,履行紀檢、監察兩項職責,實行一套工作機構、兩個機關名稱。不再保留市監察局。
(2)組建市委全面依法治市委員會,作為市委議事協調機構。市委全面依法治市委員會辦公室設在市司法局。
(3)組建市委國家安全委員會,作為市委議事協調機構。市委國家安全委員會辦公室設在市委辦公室。
(4)組建市委財經委員會,作為市委議事協調機構。市委財經委員會辦公室設在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5)組建市委審計委員會,作為市委議事協調機構。市委審計委員會辦公室設在市審計局。
(6)將市委全面深化改革領導小組改為市委全面深化改革委員會,作為市委議事協調機構。市委全面深化改革委員會辦公室設在市委政策研究室。
(7)將市委網路安全和信息化領導小組改為市委網路安全和信息化委員會,作為市委議事協調機構。市委網路安全和信息化委員會辦公室設在市委宣傳部。
(8)將市委外事工作領導小組改為市委外事工作委員會,作為市委議事協調機構。市委外事工作委員會辦公室設在市政府辦公室。
(9)組建市委教育工作領導小組,作為市委議事協調機構。市委教育工作領導小組秘書組設在市教育局。
(10)組建市委農村工作領導小組,作為市委議事協調機構。市委農村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市農業農村局。
(11)組建市委軍民融合發展委員會,作為市委議事協調機構。市委軍民融合發展委員會辦公室設在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12)市委組織部統一管理市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調整最佳化市委機構編制委員會領導體制。市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作為市委機構編制委員會的辦事機構,承擔市委機構編制委員會日常工作,作為市委工作機關,歸口市委組織部管理。
(13)市委組織部統一管理公務員工作。將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的公務員管理職責劃入市委組織部,對外加掛市公務員局牌子。
不再保留市委農村基層組織建設辦公室、市委組織員辦公室、市委人才工作辦公室的副處級規格。
(14)市委統戰部統一管理民族宗教工作。將市民族宗教事務局併入市委統戰部,對外加掛市民族宗教事務局牌子。市政府辦公室不再保留市民族宗教事務局牌子。
(15)市委統戰部統一管理僑務工作。將市政府外事僑務辦公室的僑務管理職責劃入市委統戰部,對外加掛市政府僑務辦公室牌子。將市政府外事僑務辦公室的海外華人華僑社團聯誼等職責劃歸市僑聯行使。
(16)最佳化市委辦公室職責。將市檔案局(市檔案館)的行政職能劃入市委辦公室,對外加掛市檔案局牌子。市檔案館作為市委直屬事業單位。
將市委市政府接待辦公室職能劃入市委辦公室。不再保留市委市政府接待辦公室。
不再保留市委督促檢查室的副處級規格。
(17)市委宣傳部保留市精神文明建設指導委員會辦公室牌子,對外加掛市政府新聞辦公室牌子。
不再保留市委對外宣傳辦公室、市新聞報導中心的副處級規格。
(18)將市委台灣工作辦公室調整為市委工作機關,對外加掛市政府台灣事務辦公室牌子。
(19)將市委信訪局調整為市委工作機關,對外加掛市政府信訪局牌子。
(20)將市委老幹部局調整為市委工作機關,歸口市委組織部管理。
(21)組建市委保密機要局,作為市委工作機關,對外加掛市國家保密局、市國家密碼管理局牌子,歸口市委辦公室管理。保留市委保密委員會,日常工作由市委保密機要局承擔。

撤銷機構

(22)不再設立市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委員會及其辦公室、市委維護穩定領導小組及其辦公室。有關職責交由市委政法委員會承擔。
(23)不再設立市委防範和處理邪教問題領導小組及其辦公室(市委610辦公室),有關職責交由市委政法委、市公安局承擔。

組建機構

(24)組建市自然資源局。將市國土資源局、市規劃局的職責,以及市水利局的水資源調查和確權登記管理職責,市林業局的森林、濕地等資源調查和確權登記管理職責等整合,組建市自然資源局,作為市政府工作部門。區自然資源機構對應市自然資源局相應劃轉職責,作為市自然資源局的派出機構。不再保留市國土資源局、市規劃局。
(25)組建市生態環境局。將市環境保護局的職責,以及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的應對氣候變化和減排職責,市國土資源局的監督防止地下水污染職責,市水利局的編制水功能區劃、排污口設定管理、流域水環境保護職責,市農業局的監督指導農業面源污染治理職責等整合,組建市生態環境局,作為市政府工作部門。縣(市、區)生態環境機構對應市生態環境局相應劃轉職責,先整合再上收,作為市生態環境局的派出機構。環保垂直管理改革工作按中央、省委有關改革部署實施。不再保留市、縣(市、區)環境保護局。
(26)組建市農業農村局。將市委農村工作部的職責,市農業局、市糧食局的職責,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的農業投資項目、市國土資源局的農田整治項目、市水利局的農田水利建設項目的管理職責,以及市農業綜合開發辦公室、市農墾事業管理辦公室的行政職能等整合,組建市農業農村局,作為市政府工作部門,加掛市糧食局牌子。
不再保留市委農村工作部、市農業局。不再保留單設的市糧食局。
不再保留市農業局內設的市漁業局。
(27)組建市文化廣電新聞出版旅遊局。將市文化廣電新聞出版局、市旅遊發展委員會的職責整合,組建市文化廣電新聞出版旅遊局,作為市政府工作部門,加掛市著作權局牌子。不再保留市文化廣電新聞出版局、市旅遊發展委員會。
(28)組建市衛生健康委員會。將市衛生和計畫生育委員會、市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的職責,以及市老齡工作委員會辦公室職責,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的職業安全健康監督管理職責等整合,組建市衛生健康委員會,作為市政府工作部門。
保留市老齡工作委員會,日常工作由市衛生健康委員會承擔。
不再保留市衛生和計畫生育委員會、市老齡工作委員會辦公室、市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
(29)組建市退役軍人事務局。將市民政局的退役軍人優撫安置職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的軍隊轉業幹部安置職責,以及軍隊有關職責等整合,組建市退役軍人事務局,作為市政府工作部門,按中央、省委有關改革部署實施。
(30)組建市應急管理局。將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的職責,市政府辦公室的應急管理職責,市公安局的消防管理職責,市民政局的救災職責,市國土資源局的地質災害防治相關職責,市水利局的水旱災害防治相關職責,市林業局的森林防火相關職責,市防汛抗旱指揮部、市減災委員會、市抗震救災指揮部、市森林防火指揮部的職責,以及市防震減災局的行政職能等整合,組建市應急管理局,作為市政府工作部門,按中央、省委有關改革部署實施。
保留市安全生產委員會,具體工作由市應急管理局承擔。
不再保留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
不再保留市政府森林防火指揮部辦公室、市防汛抗旱指揮部辦公室。
市政府辦公室不再保留市政府應急管理辦公室牌子。
(31)重新組建市司法局。將市司法局的職責,市政府法制辦公室的職責整合,重新組建市司法局,作為市政府工作部門。市政府辦公室不再保留市政府法制辦公室牌子。
(32)最佳化市審計局職責。將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的重大項目稽察職責,市財政局的預算執行情況和財政收支情況監督檢查職責,市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的相關經濟責任審計和國有企業監事會的職責等劃入市審計局。不再保留市國有企業監事會。
(33)組建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將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質量技術監督局、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的職責,以及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市物價局)的價格監督檢查與反壟斷相關職責,市商務局的反壟斷相關職責,市科學技術局的專利管理職責等整合,組建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作為市政府工作部門,加掛市知識產權局牌子。
保留市食品安全委員會,具體工作由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承擔。
不再保留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質量技術監督局、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不再保留市價格監督檢查局。
(34)組建市醫療保障局。將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的城鎮職工和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生育保險職責及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職責,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市物價局)的藥品和醫療服務價格管理職責,市民政局的醫療救助職責,以及市醫療保險局的行政職能等整合,組建市醫療保障局,作為市政府工作部門。
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不再保留市物價局牌子。
(35)重新組建市林業局。將市林業局的職責,以及市國土資源局、市建設局、市水利局、市農業局等部門的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自然遺產、地質公園等管理職責整合,重新組建市林業局,作為市政府工作部門,由市自然資源局統一領導和管理。
(36)市政府辦公室加掛市政府外事辦公室牌子,不再保留市政府外事僑務辦公室牌子。不再保留市政府督查室、市政府經濟研究室的副處級規格。
(37)重新組建市科學技術局。將市科學技術局的職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的引進國外智力工作職責整合,重新組建市科學技術局,作為市政府工作部門。不再保留市外國專家局的副處級規格。
(38)市工業和信息化委員會更名為市工業和信息化局。
(39)組建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將市建設局的職責,市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局的行政職能整合,組建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作為市政府工作部門。不再保留市建設局。
(40)重新組建市交通運輸局。將市交通運輸局的職責,市公路管理局的行政職能整合,重新組建市交通運輸局,作為市政府工作部門。
(41)重新組建市商務局。將市商務局的職責,以及市商業管理辦公室的有關行政職能整合,重新組建市商務局,作為市政府工作部門。
(42)將市金融工作辦公室由市政府辦公室掛牌調整為市政府工作部門。市政府辦公室不再保留市金融工作辦公室牌子。
(43)將市人民防空辦公室由市政府辦公室掛牌調整為市政府工作部門。市政府辦公室不再保留市人民防空辦公室牌子。
(44)將市扶貧和移民辦公室更名為市扶貧辦公室,由事業單位調整為市政府工作部門。
(45)將市機關事務管理局由事業單位調整為市政府工作部門。
(46)在市行政服務中心管理委員會基礎上組建市政務服務管理局,作為市政府工作部門。
(47)組建市城市管理局。將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的職責,市建設局的市政、園林管理職責整合,組建市城市管理局,作為市政府工作部門。不再保留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
(48)組建市港口航運管理局。將市交通運輸局的港航管理職責,市口岸辦公室的有關職責,市農業局的漁船檢驗和監督管理職責,以及市港口管理局的行政職能等整合,組建市港口航運管理局,作為市政府工作部門。
不再保留承擔行政職能的事業單位市港口管理局。
市政府辦公室不再保留市口岸辦公室牌子。
(49)將市河道采砂管理局更名為市采砂管理局,由事業單位調整為市政府工作部門。
(50)不再保留市教育局的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導室的副處級規格。
改革後,共設定黨政機構50個。市委機構14個,其中,紀檢監察機關1個,市委工作機關13個;市政府工作部門36個。改革後,不再設有其他副處級及以上黨政機構和內設機構。

其他改革

1、深化市人大機構改革
(51)組建市人大社會建設委員會。整合市人大內務司法委員會、財政經濟委員會、教育科學文化衛生委員會的相關職責,組建市人大社會建設委員會,作為市人大專門委員會。
(52)市人大內務司法委員會更名為市人大監察和司法委員會。
(53)市人大城市建設環境保護委員會更名為市人大環境與資源保護委員會。
(54)市人大常委會預算工作委員會由市人大財政經濟委員會掛牌改為單獨設定。
(55)組建市人大農業和農村委員會,不再保留市人大常委會農業和農村工作委員會。
改革後,市人大及其常委會機構設定:辦公室;專門委員會7個,即財政經濟委員會、教育科學文化衛生委員會、環境與資源保護委員會、監察和司法委員會、法制委員會、農業和農村委員會、社會建設委員會;工作委員會4個,即選舉任免聯絡工作委員會、民族宗教外事僑務工作委員會、預算工作委員會、法制工作委員會。
2、深化市政協機構改革
(56)組建市政協農業和農村委員會,作為市政協專門委員會。將市政協經濟委員會聯繫農業界和研究“三農”問題等職責調整到市政協農業和農村委員會。
(57)市政協文史和學習委員會更名為市政協文化文史和學習委員會。
(58)市政協教文衛體委員會更名為市政協教科衛體委員會。
(59)市政協經濟科技委員會更名為市政協經濟委員會。
(60)市政協民族和宗教委員會由市政協社會和法制委員會掛牌改為單獨設定。
改革後,市政協機構設定:辦公室;專門委員會9個,即提案委員會、經濟委員會、農業和農村委員會、人口資源環境委員會、教科衛體委員會、社會和法制委員會、民族和宗教委員會、港澳台僑和外事委員會、文化文史和學習委員會。
3、深化群團組織改革
認真落實黨中央和省委關於群團組織改革的決策部署,健全黨委統一領導群團工作的制度,緊緊圍繞保持和增強政治性、先進性、民眾性這條主線,著力解決“機關化、行政化、貴族化、娛樂化”等問題,把群團組織建設得更加充滿活力、更加堅強有力。牢牢把握改革正確方向,始終堅持黨對群團組織的領導,群團組織設立的黨委(黨組),接受批准其成立的黨委統一領導,定期匯報工作,確保黨的方針政策和決策部署得到貫徹落實。
改革機關設定、最佳化管理模式、創新運行機制,促進黨政機構同群團組織功能有機銜接,支持和鼓勵群團組織承接適合由其承擔的公共服務職能,增強群團組織團結教育、維護權益、服務民眾功能,充分發揮群團組織作為黨和政府聯繫人民民眾的橋樑紐帶作用。堅持眼睛向下、面向基層,落實以人民為中心的工作導向,將力量配備、服務資源向基層傾斜,更好適應基層和民眾需要。
4、深化市委市政府直屬事業單位改革和承擔行政職能的事業單位改革
按照精幹高效原則設定市委市政府直屬事業單位。承擔行政職能的事業單位改革納入機構改革,統籌推進、同步實施。制定出台市委市政府直屬事業單位和承擔行政職能的事業單位改革方案。將完全、主要和部分承擔行政職能的事業單位全部納入改革範圍,深入清理事業單位承擔的行政職能。按照能轉職能的不轉機構、確需轉機構的實行綜合設定的原則,區分情況推進改革。
對完全和主要承擔行政職能的市委市政府直屬事業單位,原則上將行政職能剝離轉入相關黨政機構;確需單設為行政機構的,在精簡的基礎上綜合設定,計入黨政機構限額。對市委市政府直屬承擔部分行政職能的事業單位和部門所屬承擔行政職能的事業單位,行政職能剝離轉入職能相近的黨政機構或主管部門;對剝離行政職能後的事業單位進行撤併整合,儘量綜合設定,並規範名稱。改革後保留設定的事業單位,名稱不再稱“委、辦、局”。今後,除行政執法機構按照中央部署推進改革外,不再保留或新設承擔行政職能的事業單位。
5、深化綜合行政執法改革
規範精簡執法事項。全面梳理、規範和精簡行政處罰、行政強制事項,最大限度減少行政執法事項,實行清單化管理,建立動態調整機制,統籌配置行政執法職能和執法資源。改變行政執法人海戰術,更多套用科技手段,推行非現場執法。
整合歸併執法隊伍。一個部門設有多支執法隊伍的,原則上整合為一支執法隊伍。整合組建市場監管、生態環境保護、文化市場、交通運輸、農業等5個領域綜合執法隊伍。進一步加大整合力度,將商務執法、鹽業執法等整合劃入市場監管綜合執法隊伍,實行更大範圍的綜合執法。繼續深入推進城市管理等其他跨領域跨部門綜合執法。
合理確定執法層級。除金融監管、環保監測監察等中央有明確規定的外,其他領域行政執法均應落實好屬地監管責任。減少執法層級,市本級和市轄區原則上只設一個執法層級,切實避免重複執法。推動執法重心下移,執法力量向基層和一線傾斜,在鄉鎮探索逐步實現一支隊伍管執法。
加強執法隊伍建設。嚴把人員入口關,結合整合組建綜合執法隊伍對現有人員進行清理規範,全面清理清退臨時人員和聘用人員,嚴禁使用輔助人員執法。鎖定執法人員編制底數,暫保持現狀不變,待中央統一明確政策後逐步規範。嚴格規範執法,推進執法程式和執法行為標準化,建立和完善行政執法可追溯、可問責機制和不作為、亂作為退出機制,加強執法監督,做到嚴格規範公正文明執法。
6、統籌推進審批服務便民化改革
加快政府職能轉變,把機構改革同深化簡政放權、放管結合、最佳化服務改革有機結合起來。圍繞直接面向企業和民眾的行政審批和公共服務事項,全面推行“馬上辦、網上辦、就近辦、一次辦”,細化量化標準,推進各地同一事項無差別受理、同標準辦理。加強權責清單管理,有效規範和約束行政權力運行。持續開展“減證便民”行動,減少蓋章、審核、備案、確認等各種繁瑣環節和手續。深化相對集中行政許可權改革試點,健全最佳化審批與監管銜接配套機制。加快推進部門政務信息聯通共享,著力提升“網際網路+政務服務”水平。
深入推進政務服務只進“一扇門”改革,著力推動政務信息資源共享,推進政務服務“一網通辦”,拓展網上辦事廣度和深度,讓更多事項實現“一次不跑”或“只跑一次”。將房產交易、檔案及房產信息等事務性工作劃入不動產登記機構統一履行。推進供水、供電、供氣等人民民眾經常打交道的公共事業部門便民化改革,最大限度方便企業民眾辦事。
7、構建簡約高效的基層管理體制
按照中央關於構建簡約高效的基層管理體制的要求,鄉鎮(街道)相關改革要與市縣機構改革統籌謀劃、分步實施。深化經濟發達鎮行政體制改革試點工作,根據基層事務特點,堅持面向人民民眾,最佳化機構設定和編制配置,統籌機構編制資源,整合最佳化鄉鎮(街道)黨政機構和事業站所,歸併相近職能,設立綜合性辦事機構和事業單位,統籌各類編制資源,實行扁平化和格線化管理。
進一步下放經濟社會管理許可權,推動治理重心下移,儘可能把資源、服務、管理放到鄉鎮(街道),強化基層政府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職能,使鄉鎮(街道)更好地擔負起為民服務、為民辦事的職責。理順縣(市、區)直部門與鄉鎮(街道)關係,把條的管理和塊的治理協同起來。縣(市、區)直部門要依法履職,強化專業性管理。鄉鎮(街道)工作重心要轉到加強黨的建設和公共服務、公共管理、公共安全上來。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