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省、市的財政、稅收法律法規和政策,擬訂有關地方規範性檔案,指導鄉級財政部門業務工作。分析預測巨觀經濟形勢,參與制定各項有關巨觀經濟政策,提出財稅政策和完善區鄉財政體制建議。研究財稅發展戰略規劃,擬訂區與鄉鎮、政府與企業的分配政策,完善鼓勵公益事業發展的財稅政策。
(二)承擔全區各項財政收支管理的責任。負責編制年度全區預決算草案並組織執行。受區政府委託,向區人民代表大會報告全區預算及其執行情況,向區人大常委會報告全區決算。負責全區政府支出標準體系建設、項目管理及專項資金績效考評工作。組織制訂經費開支標準、定額,負責審核批覆部門(單位)的年度預決算。
(三)負責政府性基金管理,按規定管理行政事業性收費。管理財政票據。按規定管理彩票資金。
(四)組織制定國庫管理制度、國庫集中收付制度,指導和監督全區國庫業務,按規定開展國庫現金管理工作。負責制定政府採購制度並監督管理。
(五)負責制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規章制度,按規定管理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負責財政預算內行政機構、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的非貿易外匯管理。
(六)負責審核和匯總編制全區國有資本經營預算草案,制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的制度和辦法,收取全區企業國有資本收益,制定並組織執行企業財務制度,參與擬訂企業國有資產管理相關制度,按規定管理資產評估工作。
(七)負責辦理和監督全區財政的經濟發展支出、全區政府性投資項目的財政撥款,參與擬訂全區建設投資的有關政策,制定基本建設財務制度,負責有關政策性補助和專項儲備資金財政管理工作。管理保障性住房改革預算資金。
(八)會同有關部門管理全區財政社會保障和就業及醫療衛生支出,組織執行社會保障資金的財務管理制度,會同有關部門組織編制全區社會保障預決算草案。
(九)參與研究利用外資的有關政策,管理外國政府和國際金融機構在我區貸款項目的有關業務。
(十)負責管理全區的會計工作,監督和規範會計行為,指導和監督註冊會計師和會計師事務所的業務,指導和管理社會審計。
(十一)監督檢查財稅法規、政策的執行情況,反映財政收支管理中的重大問題。
(十二)負責對政府投資項目的工程概算、預算、結算、竣工決算和土地成本等進行評估與審查。
(十三)區財政局強化落實“人才發展有關資金和財政政策”職責。
(十五)承擔監督所監管企業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的責任。建立和完善國有資產保值增值指標體系,制訂考核標準,通過統計、稽核等方式對所監管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情況進行監管,負責組織所監管企業上交國有資本金收益,負責所監管企業工資分配管理工作,負責所監管企業負責人的業績考核。
(十六)指導推進國有企業改革和重組,推進國有企業的現代企業制度建設,完善公司治理結構,推動國有經濟布局和結構的戰略性調整。
(十七)通過法定程式對所監管企業負責人進行任免、考核,並根據其經營業績進行獎懲。建立符合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和現代企業制度要求的選人、用人機制,完善經營者激勵和約束制度。
(十八)代表區政府向所監管企業派出董事會,負責董事會的日常管理工作。
(十九)對區屬行政事業單位經營性國有資產履行出資人職責,制訂、執行相應的經營管理制度和方案,經審批後對被授權經營的區屬行政事業單位經營性國有資產實行統一經營管理。
(二十)履行區委規定的企業黨的建設方面的職責。
(二十一)負責企業(含地方金融企業和企業化管理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基礎管理,按照有關規定,批准國有資產產權轉讓。起草擬定國有資產管理的地方規範性檔案和有關制度。
(二十二)依法對鄉(鎮、街道)國有資產管理進行指導和監督。
(二十三)承辦區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法規股、區政府採購辦公室)。負責文電、會務、機要、檔案等機關日常運轉;承擔機關財務、人事、國有資產、信息、綜治、安全、保密、信訪、督查、政務公開等工作;負責組織協調局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等工作;負責機關後勤服務工作;承辦局機關授權管理的有關工作等。
負責分析預測全區巨觀經濟形勢,研究全區經濟發展中有關財經問題,提出實施巨觀調控的政策建議;負責區財政全面深化改革和全區財政法規、規章的清理工作;負責財政行政處罰的監督檢查工作;辦理區財政局行政複議和行政訴訟的應訴事宜;負責聯繫、處理和協調與稅務等部門的稅政業務工作;負責指導、協調全區財政“放管服”改革工作,制定全區相關實施制度;組織全區財政系統法制宣傳和普法教育工作。擬訂全區政府採購規章制度,制定全區政府採購目錄,負責政府採購事務的協調管理、監督檢查和投訴受理。
(二)預算股(債務金融股)。研究提出全區財政體制、預算管理制度和中長期財政規劃的建議;編制年度預決算草案,匯總年度全區財政預算;承擔區本級部門預算審核、批覆、調整工作;承擔區全區政府支出標準體系建設、項目庫管理;管理預算內外總指標,統一辦理預算追加事宜;擬訂區與鄉(鎮、街道)分配政策,負責區對鄉(鎮、街道)的轉移支付工作。承擔全區政府性債務管理工作;建立全區政府性債務管理信息系統,健全預警機制,完善債務償還和化解機制,承擔債務資金監管和績效評價工作;指導各部門單位政府性債務管理工作;按規定管理政策性金融業務;對區政府有關專項再貸款進行監控與核算。
(三)國庫股(資金運行監管股)。組織預算執行及分析預測;組織實施總預算會計、行政單位會計及政府會計制度,負責總會計核算;辦理財政資金收支結算劃撥;負責財政資金調度;匯總全區部門決算,會同有關股室編制全區財政總決算;統一管理全區財政資金的銀行開戶,管理預算單位賬戶;負責國債資金還本付息計畫的執行;組織實施國庫管理制度、國庫集中收付制度。負責財政預算執行動態監管系統日常監管。
(四)綜合業務股。承擔全區預算單位的部門預算和相關領域預算支出管理有關工作。指導全區鄉鎮財政工作;參與擬訂鄉鎮財政管理有關制度和發展建設規劃;組織鄉鎮資金審核;負責全區農業農村綜合改革相關工作,參與財政涉農資金監管,組織協調“一卡通”等資金補貼發放。承擔財政支持實施鄉村振興戰略相關工作,統籌管理財政扶貧資金;擬訂區級財政支農政策和財政支農資金管理辦法。
完善行政和事業單位財務管理制度,擬定開支標準和定額;管理全區行政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的非貿易外匯支出。辦理基建投資財政撥款,完善基建財務管理制度;承擔有關政策性補貼和專項儲備財政管理工作;承擔全區政府購買服務相關工作;承擔清理規範公務員津貼補貼、政府性獎勵相關政策執行;管理城鎮住房保障資金和土地出讓收入;承擔彩票管理有關工作;支持企業改革和發展;組織實施企業財務管理制度;負責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政策擬訂及資金管理;貫徹執行社會保障資金(基金)財務管理制度,會同有關部門(單位)管理全區財政社會保障和就業及醫療衛生支出;承擔社保基金財政監管工作;審核並匯總編制區本級社保基金預決算草案。負責擬訂非稅收入徵收管理制度和辦法,負責非稅收入賬戶、收繳方式、退付退庫等管理。
(五)國有資產管理股。貫徹執行行政事業單位、附屬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的各項制度;負責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配置、使用、處置、清產核資、產權界定、產權糾紛調處、資產統計報告、組織產權登記等基礎性管理工作;負責行政事業單位資產評估項目合規性審核;監繳國有資產收益;參與行政事業單位改革、改制工作;審核全區行政事業單位清產核資結果和資產損失的核銷。承接上級國資委相關工作。
(六)監督評價股(會計股)。負責全區財政預算績效評價的有關政策、制度和實施辦法以及評價指標體系的制定;指導、檢查全區財政預算績效評價,組織區本級財政預算績效評價工作;指導社會中介機構參與績效評價工作,以及建立績效評價工作資料庫和專家庫等。
組織實施全區財經監督檢查工作;依法查處違反財經紀律的重大案件;監督局機關和下屬單位財務收支管理情況。組織實施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內部控制規範、註冊會計師行業規章制度;指導會計人才隊伍建設有關工作,按規定承擔會計專業技術資格管理工作;承擔指導和監督註冊會計師、會計師事務所、代理記賬機構業務工作;組織實施會計信息化標準。組織對財政性投資項目的工程概(預)、決(結)算和標底及土地成本的具體評審工作。
機關黨總支。負責機關和所屬單位的黨群工作。
行政編制
九江市濂溪區財政局機關行政編制13名,工勤編制2名。設局長1名,副局長2名;正股職數6名。
其他事項
本規定由區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其調整由區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式辦理。
本規定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辦公地址
九江市濂溪區財政局:九江市濂溪區九蓮南路399號,濂溪區市民服務中心大樓西五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