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江市教育局政府信息公開指南

為了更好地為公眾提供政府信息公開服務,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獲得政府信息服務,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有關要求,本機關編制了《九江市教育局政務(事務)公開指南》(以下簡稱《指南》),需要獲得本機關政務(事務)公開服務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建議閱讀《指南》。本機關政府信息公開如發生變化,《指南》將及時作出更新、說明。

一、主動公開
公開範圍
本機關主動向社會免費公開的信息範圍參見本機關編制的《九江市教育局政府信息公開目錄》(以下簡稱《目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可以在本機關網站上查閱《目錄》,或者到本機關辦公室現場查閱(辦公地址:九江市八里湖新區166號市民服務中心西附樓四樓)。
公開形式
對於主動公開信息,本機關主要採取網上公開和在規定範圍公開兩種公開形式。對一些老的已歸檔的信息,採取現場查閱公開。當面受理點:本機關辦公室;辦公時間:工作日。
本機關還將採用新聞發布會、政府公報、報紙、便民資料等輔助性的公開方式。
公開時限
各類政府信息產生後,本機關將在第一時間予以公開,最遲自信息產生後的20個工作日內公開。
編排體系
政府信息公開目錄使用電子文檔方式編排、記錄和存儲各類信息,主要含以下要素:      
信息類別
檔案編號
公開方式
生成日期
公開時限
公開範圍
索取號
1、信息類別:政府信息所屬目錄;
2、檔案編號:政府信息在政府信息公開平台自動生成的檔案編號;
3、公開方式:是指該信息公開的方式是主動公開還是依申請公開;
4、生成日期:即該信息在政府信息公開平台公開時的生成時間;
5、公開時限:是指該信息公開時限是長年公開還是限時公開;
6、公開範圍:指該信息是面對全社會還是面向申請人公開;
7、索取號:按索取號編碼規則生成,每條政府信息的標識符。
信息分類
1、決策類信息公開。包括法律法規、通知檔案、規劃計畫、調查徵集及反饋等信息。
2、管理和服務類信息公開。包括機構信息、領導信息、履職依據、人事信息、財政資金、政務清單和行政權力運行、發展規劃等信息 。
3、執行和結果類信息公開。包括工作報告、人大政協建議提案及數據統計、行政許可、行政處罰公示等信息。
4、政務資訊類信息公開。包括市局、縣區局、基層學校工作動態信息、重要會議及媒體關注類信息等。
5、新聞發布、政策解讀類信息公開。包括新聞媒體報導、單位主要負責人解讀、媒體解讀等信息公開。
6、重點領域信息公開。包括實學前教育、義務教育、高中教育、職業教育等信息公開。
7、專題專欄類信息公開。包括黨史學習教育、思政教育、創建文明城市等專題專欄信息公開。
8、其他需要公開的信息。除上述信息以外的本機關認為需要公開的其他信息。
二、依申請公開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需要本機關主動公開以外的政府信息,可以向本機關申請獲取。本機關依申請提供信息時,根據掌握該信息的實際狀態進行提供,不對信息進行加工、統計、研究、分析或者其他處理。
受理機構
本機關信息公開申請受理機構:本機關辦公室;辦公地址:九江市八里湖大道166號市民服務中心西附樓4樓;辦公時間(節假日除外):夏季:上午9:00-12:00;下午13:30-18:00;冬季: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30;
受理程式
(一)提出申請
申請人向本機關申請政府信息公開,應填寫《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表》。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應明確下列內容:
1.申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身份證明、聯繫方式;
2.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的名稱、文號或者便於行政機關查詢的其他特徵性描述;
3.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獲取信息的方式、途徑。
(二)申請方式
1、現場申請。申請人可以到本機關受理機構申請獲取政府信息,並填寫《申請表》。書寫有困難的,申請人可以口頭提出,由工作人員代為填寫《申請表》。申請人申請獲取與自身相關的政府信息,應持有效身份證件,當面提交書面申請。
2、書面申請。申請人填寫《申請表》後,可以通過傳真、信函方式提出申請,通過信函方式申請的,應在信封左下角註明“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字樣。
3、網路申請。申請人可以通過九江市政府信息公開統一網路平台提出申請。
本機關不受理通過電話、電子郵件方式提出的申請,但申請人可以通過電話諮詢相應的服務業務。
(三)申請處理
1、本機關收到申請後,將先從形式上對申請的要件是否完備進行審查,對於要件不完備的申請予以退回,要求申請人補正。對申請內容不明確的,將自收到申請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一次性告知申請人作出補正,說明需要補正的事項和合理的補正期限。答覆期限自行政機關收到補正的申請之日起計算。申請人無正當理由逾期不補正的,視為放棄申請,本機關對該申請將不再予以處理。
2、本機關將自收到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申請答覆。需要延長答覆期限的,本機關會在答覆期限內告知申請人,延長的期限不超過20個工作日。
3、申請人申請公開政府信息的數量、頻次明顯超過合理範圍的,申請人應說明理由。本機關將對申請理由進行審查,不合理的將不予處理;理由合理的,自審查結束之日起計答覆時限。
4、對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本機關將根據下列情況分別作出答覆:
(1)所申請公開信息已經主動公開的,告知申請人獲取該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徑;
(2)所申請公開信息可以公開的,向申請人提供該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請人獲取該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徑和時間;
(3)本機關依據相關規定決定不予公開的,告知申請人不予公開並說明理由;
(4)經檢索沒有所申請公開信息的,告知申請人該政府信息不存在;
(5)所申請公開信息不屬於本行政機關負責公開的,告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能夠確定負責公開該政府信息的行政機關的,告知申請人該行政機關的名稱、聯繫方式;
(6)本機關已就申請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作出答覆、申請人重複申請公開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請人不予重複處理;
(7)所申請公開信息屬於工商、不動產登記資料等信息,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對信息的獲取有特別規定的,告知申請人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
(四)答覆救濟
申請人對本機關作出的申請答覆有異議的,可自收到答覆告知書之日起60日內向本級行政複議機構或上級行政部門提請行政複議,或自收到答覆告知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本級行政訴訟管轄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三、不予公開的有關信息
1.依法確定為國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規禁止公開的政府信息,以及公開後可能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社會穩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開。
2.涉及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等公開會對第三方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政府信息,不予公開。但是,第三方同意公開或者本機關認為不公開會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予以公開。
3.機關的內部事務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後勤管理、內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不予公開。機關在履行行政管理職能過程中形成的討論記錄、過程稿、磋商信函、請示報告等過程性信息以及行政執法案卷信息,不予公開。法律、法規、規章規定上述信息應當公開的,從其規定。
四、監督方式及程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本機關在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向上一級行政機關或者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投訴、舉報,也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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