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世界上大多數核電國家對乏燃料的管理均採取收取管理基金的辦法。各國的原子能法普遍規定了一個基本原則,即核廢物(此處包括乏燃料)的產生者必須承擔在處理、貯存和處置核廢物過程中產生的一切費用,並設立由核電企業繳納的廢物處理處置專項基金,用於乏燃料處理處置。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乏燃料處理處置基金
- 外文名:spent fuel disposal foundation
世界上大多數核電國家對乏燃料的管理均採取收取管理基金的辦法。各國的原子能法普遍規定了一個基本原則,即核廢物(此處包括乏燃料)的產生者必須承擔在處理、貯存和處置核廢物過程中產生的一切費用,並設立由核電企業繳納的廢物處理處置專項基金,用於乏燃料處理處置。
同時,各國一般都建立獨立的管理機構負責乏燃料及其他和廢物的處理和最終處置。出於安全保障和經濟性等原因,絕大多數國家,特別是核電大國的乏燃料都是採用集中貯存、統一管理的模式。
以美國為例,政府在《原子能法》和《核廢物政策法案》中設立了核廢物基金,基金來源於放射性廢物的產生者和所有者,以確保與廢物處置有關的活動費用由他們支付。幾乎所有需要處置的商業乏燃料都歸運營核電站的電力公司所有。由於用於乏燃料集中處置的尤卡山處置庫計畫被終止,美國正考慮興建中央離堆貯存設施以集中管理暫存在核電廠址內的乏燃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