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銀行

主銀行

主銀行制度是指公司以一家銀行作為自己的主要貸款行並接受其金融信託及財務監控的一種銀企結合制度。在主銀行制度下,一家企業的全部或大多數金融服務固定地由一家銀行提供。與此同時,主銀行對企業擁有相機介入治理的權利,甚至可以持有企業的股份,包括有投票權的股份。這是日本在戰後以間接金融制度為基礎以集團企業為範圍在銀行和企業之間形成的一種長期穩定的交易關係。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主銀行
  • 類別:制度
  • 歷史根源:戰前銀行制度的形成
  • 對象:上市公司
歷史根源,作用的方式,金融援助,接管企業,主銀行的作用,面臨的挑戰,制度再認識,

歷史根源

日本金融體制和主銀行制度形成的歷史根源主要有兩方面:一是1927年銀行危機後所建立的銀行體制,二是戰時的金融管制。在戰後經濟民主化過程中,金融業的改革目標有兩個:一是形成競爭性的金融市場,二是形成商業銀行與投資銀行隔離的制度。由於在解散控股企業時沒有解散財閥銀行,結果戰前日本銀行體制延續下來,再加上日本政府的保護政策,銀行業沒有形成類似美國的充分競爭的格局。另一方面,由於保留了財閥銀行,為日本企業以產權方式重新結合以及主銀行制度的發展創造了條件。
戰前銀行制度的形成
明治維新後,日本銀行業不斷發展。早期日本對銀行業實行自由放任的政策,銀行數量多、規模小。1923年,由於關東大地震後發行的“震災票據”得不到妥善處理,1927年日本發生了大規模的存款擠兌和銀行破產事件,1年之內共有45家銀行破產。這一事件在日本金融史上稱為“昭和銀行危機”。
“昭和銀行危機”的根本性原因是政府對銀行業的自由放任政策。為此,1928年日本政府公布了《銀行法》,該法要求:普通銀行的最低資本金需要達到100萬日元,資本金不足的銀行只能通過與其他銀行的合併方式增加資本金,自我增資不予承認。大藏省提出了“一縣一行”的銀行合併目標,由於有些銀行不願失去獨立的經營權力,當時的銀行合併並不順利,直到進入戰時金融管制後才真正實現了“一縣一行”的目標,這些銀行就是二戰後的地方銀行。另一方面,國民儲蓄不斷向屬於財閥系統的大銀行集中,這些大銀行就是戰後的城市銀行,作為戰後日本銀行體系主體的城市銀行和地方銀行就是在這樣的背景下形成的。
金融管制時期的主銀行制度雛形
1931年“9·18”事變後,日本加快了對外侵略擴張的步伐,日本金融業進入戰時金融管制時期。金融管制的核心是控制資金分配,以保證軍需企業優先獲得資金。1944年日本開始實行“軍需企業指定金融機關制度”,將各軍需企業與銀行“配對”,銀行不僅保證“配對”企業的資金供應,還積極參與“配對”企業經營管理和財務監督。這就是戰後形成的主銀行體制的雛形。戰後解散財閥後,以城市銀行為中心的金融企業保留了戰時金融管制時期建立的企業與銀行的“配對”關係,並在此墓礎上逐步發展成戰後以持股關係為紐帶的主銀行制度。
經濟民主化時期對日本金融體制的改革
戰後,為了穩定貨幣和支持經濟重建,盟軍司令部在日本經濟民主化時期,對金融體制的改革措施較少,基本沒有改變戰前已經形成的銀行體系。首先,在解散財閥過程中,舊財閥集團的城市銀行沒有一家被列為控股企業,也沒有一家成為被集中取締的對象。這樣,舊財閥的金融企業被完整地保留下來;其次,為了限制財閥企業的重新聚集,1947年的《禁止壟斷法》中規定:金融機構持有企業股票的比率不得超過發行總數的5%.但1949年第一次修改《禁止壟斷法》時,只禁止有競爭關係的企業之間持有股份。1953年第二次修改《禁止壟斷法》時,不僅進一步降低了對銀行和事業法人持股的限制,而且把持股限制由5%提高到10%(1977年再次修改《禁止壟斷法》,把法人持股限制比例從10%降低到5%.但允許法人機構在10年後達到5%的限制性標準);第三,1947年的《證券交易法》是以美國的《格拉斯·斯蒂格爾法》、《證券法》和《證券交易法》為範本制定的,禁止商業銀行和其附屬的信託企業承銷、持有和交易企業證券,目的是建立美國式的商業銀行與投資銀行相分離的金融體制。1948年又根據占領當局的意向對該法進行了全面修改。結果導致日本與美國金融體制分業經營不一致的地方,美國商業銀行只能通過有限的自有資金和獨立的信託部持有企業股票,商業銀行不能從事承銷證券等投資銀行的業務。日本銀行也不能從事投資銀行的業務,但卻可以直接持有企業股票,存款可以通過銀行轉化為股票投資。
1949-1964年是日本個人持股占主導地位的時期,但在這一時期,法人持股比率不斷提高,個人持股比率不斷下降。1949年,日本股票市場重建時,日本個人持股達到最高的69.1%,法人持股只有28.1%,其中金融機構持股比例為12.5%,銀行持股只有9.9%.到1964年,個人持股比率降低到45.6%,法人持股比率上升到52.3%,其中金融機構持股比率提高到35.9%,而銀行持股比率上升到21.6%.銀行持股比率提高意味著銀行與企業通過產權方式相互結合得更加緊密,為主銀行制度的形成奠定了堅實的基礎。
另一方面,戰後銀行系列貸款曾經一度消失。為了對付戰後的通貨膨脹和資金短缺,1946年日本發布了金融緊急措施令。當時,大銀行資金力量薄弱,不能充分提供資金。1947年1月,日本政府設立了“復興金融公庫”,採取低利息貸款政策,優先向工礦業等重點基礎產業貸款。1947-1949年間,“復興金融公庫”提供的貸款總額達1239億日元。
1948年盟軍司令麥克阿瑟向日本首相吉田茂下達了“經濟安定九原則”特別指令,主要內容是通過超平衡預算、穩定工資、強化物價管制、制定單一匯率、振興出口等措施,促進日本經濟自立和國際化。“經濟安定九原則”的制定者和實施者是美國人道奇,因此又被稱為“道奇路線”。1949年日本強制實行“道奇路線”,致使日本股票市場重建不久就陷入蕭條。1950年,韓戰爆發引起的“特需景氣”給蕭條的日本經濟注入了活力。1950年3月,日本政府又批准11個城市銀行設立中小企業金融專門銀行,先後制定並通過了《關於協同組合的金融事業的法規》、《互助銀行法》和《信用金庫法》等,並成立了專門為設備投資提供金融服務的“日本開發銀行”。“特需定貨”為企業恢復創造了機會,企業投資擴大,以城市銀行為中心的大銀行負責提供資金,自此以後,以城市銀行為中心的系列貸款體制確立了起來。
經濟高速增長時期主銀行制度的完善
在日本經濟高速增長時期,主銀行為企業發展提供了充足的資金,企業的擴張也使主銀行獲得了豐厚的回報。在主銀行與企業相互促進共同發展的過程中,主銀行制度通過銀行與企業建立雙向互惠交易關係得到強化。這種互惠關係表現在以下方面:
(1)在日本經濟高速增長期,大企業對重工業和化學工業的投資需求旺盛,企業擁有自己的主銀行,不僅能夠滿足資金需求,而且能夠通過主銀行調節金融周期。當日本政府周期性地採取金融緊縮政策時,主銀行減少對其他企業的貸款,以保證向系列企業提供貸款。因此,以大銀行為主銀行的企業比其他企業處於相對有利的地位。
(2)在經濟高速增長時期,銀行的存款越多,貸款和收益也越多。由於系列企業從其他銀行獲得的貸款將存入主銀行,使主銀行的存款增加,以某一銀行為主銀行的企業越多,該主銀行就能夠得到更多的存款,該銀行的實力就越強。相反,非主銀行和系列企業少的銀行法人存款少,在競爭中處於不利地位。因此,各個銀行都試圖通過對企業的系列化擴大自己的範圍,擁有系列企業很少的銀行,或者未能成為大企業的主銀行的銀行,只能以輔助銀行的身份向企業提供貸款。
(3)城市銀行把地方銀行及非銀行金融機構納入自己的體系,通過持有這些金融機構的股份和派遣董事,使其成為自己的輔助銀行,參與銀團貸款。同時,城市銀行與同一集團內部的信託銀行、生命保險企業保持密切關係,通過對輔助銀行的系列化和橫向合作,增強了自己的作用。
1974年,法人持股比率達到63.9%,銀行持股比率進一步上升到33.9%.在日本經濟高速增長時期,主銀行與系列企業的結合是一種互惠交易,一方面,主銀行制使大型城市銀行迅速發展壯大,另一方面,主銀行制的發展也有力地支持了企業的發展,對日本經濟高速增長發揮了重要作用,形成了企業與銀行相互促進、共同發展的局面。1975年第一次石油危機爆發,日本經濟由高速增長轉變為穩步增長,這期間的主銀行制度走向成熟,銀行持股比率穩步提高。1990年,銀行持股比率提高到41.6%.
金融體制與主銀行的發展
日本政府對銀行系統的保護措施是主銀行制發展的另一個重要原因:
(1)日本銀行嚴格控制城市銀行的資格。20世紀50年代以後,15家城市銀行由於銀行之間的合併減少到10家。新增城市銀行是通過批准現有城市銀行設立分支機構實現的,這樣,城市銀行就在政府的保護下具有了壟斷地位,降低了銀行業的競爭。
(2)政府通過對銀行的直接監察和獎優罰劣,維護銀行體制的安全運行,防止銀行破產,實際上為銀行捉供了“保險”。日本銀行和大藏省對銀行實行嚴密監控和審慎控制。大藏省銀行局可任意檢查銀行的賬簿,一旦發現問題,有權提出解決建議。同時,日本銀行通過其信貸部密切監控銀行的正常運作,定期現場稽查。當一個銀行被證明管理不佳,需要資產重組時,大藏省會派人進入董事會擔任董事或總裁。對於銀行間的兼併也都是由政府操作的。日本銀行還通過城市銀行分支機構許可證的發放,獎勵那些在救援不良企業中有功的主銀行。
(3)銀行為日本銀行和大藏省退休的官員提供工作,特別是到大銀行擔任重要職位,是一種對官員在任職期間努力工作的獎勵。這種慣例體現了政府和銀行的密切關係,通過這種激勵機制促使官員為維護銀行的穩定而努力工作,並且促使監督官員與大銀行保持一種默契的良好私人關係。

作用的方式

主銀行是客戶企業的大股東和主要債權人,與企業之間存在著廣泛的利益關係。因此,作為大股東和主要債權人的主銀行,應該試圖通過各種途徑控制企業來保證自身的利益。但是,在日本並沒有出現這種情況,主銀行在企業正常的情況下不會控制或操縱企業,原因是:(1)相互持股的股權結構,形成了銀行與企業之間相互控制的局面;(2)企業相互持股的目的是為了形成穩定的長期交易關係,一旦這種關係形成以後,可以大大降低交易成本,使長期交易的收益大於通過短期控制所帶來的收益;(3)在日本經濟中存在大量的隱含契約,這些隱含契約已經形成了一種制度化的行為期待,其約束力甚至比正式制度還強,誰違反了這種非正式的制度安排,他將會受到嚴厲的懲罰。主銀行不謀求控制企業就是基於這樣一種隱含契約,這在建立主銀行關係時就已經形成了。
日本主銀行作為大股東和主要債權人與企業保持距離是有條件的,那就是企業要保持良好的經營狀況,否則,主銀行介入企業管理不僅被認為是正當的,而且是一種責任,這種治理方式被稱之為“相機治理”。更確切地說,相機治理是指這樣一種機制:在企業經營處於良好的狀態下,主銀行通常並不干預企業的內部管理事務。在企業經營惡化的情況下,主銀行根據情況干預企業內部事務,包括債務展期、減免利息、注入資金等金融援助措施,在更為嚴重的情況下,主銀行會通過派遣管理人員接管企業。

金融援助

在企業經營業績惡化或出現財務危機時,主銀行以不同的方式對企業的經營活動實施於預,其首要措施就是金融援助。金融援助是指主銀行單獨或組織其他金融機構共同參加,給企業以金融方面的支持,包括推遲支付利息、降低貸款利率、減少或豁免企業應付的利息、推遲或暫停償付貸款本金、向企業注入新的資金等等。這些措施一般要持續3-5年。主銀行在實施金融援助時,同時會要求企業提出一個恢復或調整計畫,計畫的制定需要和主銀行磋商,得到銀行批准後才能執行。
在實施金融援助的過程中,主銀行發揮主導作用,不僅要對財務惡化的企業命運負責,還要對企業債權人的利益負責。一般情況下,主銀行的利率降低幅度通常要大於其他銀行,而且可能會購買其他金融機構的債權,或承擔更多的債務。對問題相對不是很嚴重的企業,主銀行採取金融救助的方式。如果企業陷入了更加嚴重的危機,主銀行會更深入地介入企業管理。

接管企業

如果企業財務惡化繼續發展或陷入破產狀態,主銀行就會通過企業法人治理機制接管企業,對企業進行重組,這種情況稱之為主銀行接管。常見的措施有:(1)注入緊急援助資金,為企業恢復正常的經營活動創造條件;(2)派遣銀行高級雇員替代或充實企業經營者隊伍;(3)對企業資產進行重組;(4)重組企業內部組織系統;(5)實施裁減人員、降低成本等一系列措施;(5)調整企業金融結構,包括債務水平、融資方式、股權結構;(6)安排與相關企業合併。
對馬自達公司的干預是一個很好的案例。1973年第一次石油危機之後,馬自達公司生產的旋轉式發動機汽車因耗油量大,市場需求大幅度降低,公司陷入嚴重的財務危機。馬自達公司的主銀行住友銀行和住友信託及時進行干預,首先把銀行的一大批高級管理人員委派到馬自達公司出任董事或各部門主管;其次是向馬自達提供優惠貸款;第三是要求該公司把一部分股份賣給銀行;第四是住友集團的綜合商社全面負責馬自達產品的銷售。通過上述一系列措施,馬自達公司順利地渡過了這場危機。

主銀行的作用

日本企業的主銀行干預活動替代了美國的股票市場接管機制。從主銀行對企業的干預過程中可以看到,主銀行所作的絕大多數工作類似於美國的企業重組:原有的經營者被免職、委派新的管理人員、注入新的資金、重組債務、改變股權結構等等。正是基於這一點,日本雖然很少出現美國式的股票市場併購,但主銀行對企業的監督和控制被認為起到了接管市場的作用,即日本存在銀行接管市場。
由於存在銀行接管的可能性,在正常狀態看不到銀行控制,可金融體系作為一個整體具有潛在接管的威懾力。因此,青木昌彥(1998)提出日本企業是受到來自職工(包括經營者)集團和金融集團雙向控制的“二元制”企業。在這種“二元制”模式中,職工集團因追求收入增加而具有減少投資的短期傾向,金融集團追求的是資金的安全和穩定收益,經營者受到來自這兩個集團的壓力,符合他們要求的唯一途徑是擴大投資、提高市場占有率,創造利潤。
主銀行對企業實施的金融援助和接管在某種程度上為企業提供了不破產的“保險”。從理論上說,企業會因有這種保險而傾向於從事風險更高的投資項目。但由於債權人對風險的迴避性,主銀行並不鼓勵企業投資收益高但風險大的項目。從另一方面看,企業從主銀行獲得資金的成本要高於從其他渠道獲得資金的成本,這意味著企業從主銀行獲得不破產的“保險”是需要付出費用的。

面臨的挑戰

由於政府為銀行提供不破產的“保險”,而主銀行為企業提供不破產的“保險”,20世紀80年代後,在雙“保險”的刺激下,銀行和企業的過度借貸行為使金融風險加劇,導致80年代末的泡沫經濟膨脹。泡沫經濟崩潰以後,日本經濟陷入長期低迷。
日本泡沫經濟崩潰,對銀行業造成了極大衝擊,北海道拓殖銀行、東洋證券、山一證券、八佰伴等一批金融機構紛紛倒閉,極大地削弱了主銀行的地位,其主要表現在以下方面:
(1)銀行持有大量企業股票,在股票市場上升時,銀行能夠獲得豐厚的資本溢價收益。當股票市場全面下跌時,銀行資本會隨之縮水,銀行的安全性受到威脅;(2)銀行對企業的貸款大多數是抵押貸款,企業的抵押品主要是房地產、設備和股票。如果以經濟高漲時期膨脹的房地產作為抵押品,在經濟蕭條時期,企業破產和房地產價格的下降會使銀行得不到應有的貸款保障,結果形成銀行不良債權;(3)主銀行助長了企業參與房地產投資、設備投資和股票投資,是導致80年代末日本經濟泡沫膨脹的重要原因之一。當泡沫經濟破碎以後,銀行又是最大的受害者,企業大量無法收回的投資、破產、倒閉最終轉化為不良債權。大量不良債權降低了企業的活力和金融系統的安全性,進一步制約了日本經濟走出低谷,使日本經濟長期處於低迷狀態。而長期低迷的經濟又進一步使不良債權越積越多,結果形成了惡性循環。
泡沫經濟崩潰後,日本銀行紛紛裁減人員,收縮海外業務規模。巨觀經濟環境的變化,不僅影響銀行的經營戰略,也迫使主銀行調整對企業的持股方式和援助方式。主銀行因其自身實力的衰落,無法為眾多企業提供長期援助,企業融資方式由主要依靠主銀行轉向海外融資和直接融資。同時,由於主銀行的資質下降,主銀行無力支撐長期持有股票,不得不買出部分股票,主銀行對企業的影響也因持股關係的削弱而降低。

制度再認識

綜上所述,日本主銀行制度體現的是一種緊密的銀企關係,這種緊密的銀企關係既是造就日本經濟奇蹟的主要動力之一,也是制約日本經濟擺脫長期低迷的主要障礙。
首先,主銀行制度的有效性需有外部條件的配合,這個外部條件就是經濟成長。在經濟成長時期,企業經營狀況良好,主銀行能夠獲得持股企業的股票溢價收益和貸款利息,企業與銀行處於良性互動狀態。主銀行支持企業投資,企業發展為銀行帶來豐厚收益,兩者相互促進,共同發展。但在經濟蕭條時期,經濟不景氣將使大量企業陷入困境,客觀上也削弱主銀行對單一企業的救助能力。更為重要的是,企業危機可以直接轉化為銀行危機,對金融系統的安全構成威脅,結果導致企業與銀行的雙向惡性循環,使經濟難以擺脫長期蕭條的困境。因此,主銀行制度具有雙重作用。在經濟成長時期,企業與主銀行形成了資金需求與供給的良性循環,能夠促進巨觀經濟更加快速的發展;在經濟蕭條時期,企業與銀行也會產生不良債權的惡性循環,使巨觀經濟難以擺脫長期低迷狀態。
其次,路徑依賴對日本主銀行制度的發展具有較大的影響。雖然日本曾經出現了建立美國式銀企分離制度的機遇,但路徑的作用使日本朝著建立主銀行制度的方向發展,而且這種趨勢在經濟高速增長時期得到強化。儘管泡沫經濟崩潰後日本緊密銀企關係的弊端暴露無遺,但路徑依賴使日本主銀行制度改革面臨重重困難。從某種意義上說,只有日本擺脫了導致不良債權惡性循環的制度性因素,日本經濟才能重新走上健康發展的軌道。主銀行制度只是形成日本不良債權惡性循環的制度之一,日本的企業管理模式。文化傳統等眾多制度都在一定程度上制約著日本經濟的發展,日本經濟重新獲得活力需要這些具有多重均衡性制度的整體變遷,而這一過程是一個長期而痛苦的。因此,主銀行制度的轉變不僅需要較長的時間,而且不是一個獨立的過程,其他制度安排的變化也對其有著重要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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