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觀違法性論

主觀違法性論是“客觀違法性論”的對稱。大陸法系國家刑法學者關於違法性問題的一種學說。認為法的本質是對人的意思的命令禁止,而命令禁止只能適用於能夠理解它的意義並遵循它的具有自由意志的人。

無責任能力人缺乏對法律規範意義的理解,所以能夠成為判斷對象的,僅是有責任能力人的行為。但是多數學者認為,主觀違法性論把責任與違法性混淆起來,從而難以區分違法性和責任,因而不宜採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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