詳細釋義
1指土著的原有民戶
與“客戶”相對。《新唐書·食貨志一》:“凡主戶內有
課口者為
課戶。”《宋史·地理志一》:“天下主客戶:自 至道 末四百一十三萬二千五百七十六, 天禧 五年,主戶六百三萬九千三百三十一,客戶不預焉。”
2地主家庭
《
歧路燈》第三十:“大約弄戲的人,多是些破落主戶,無賴棍徒。” 姚雪垠 《長夜》三:“ 瓤子九 躺下去燒著大煙說:‘凡是到 老吳 那裡當學兵的都是有錢的主戶。’”原註:“主戶,就是地主家庭。”
關於主戶
宋代戶口中的一類。凡屬有常產的稅戶﹐都劃為主戶。其中一小部分居住於城鎮﹐稱為坊郭主戶﹐根據房產等的多少區分為十等。鄉村主戶根據常產的多少劃分為五等。第一﹑二﹑三等戶也稱上三等戶或上戶。一等戶一般占田三﹑四頃以上﹐多至數十﹑百頃﹐南宋晚期的民戶有的收租達到百萬斛。他們同部分
官戶及
坊郭戶中的大商人組成大地主階層。第二﹑三等戶﹐也稱中戶﹐占田一般自一頃到三四頃之間﹐屬中小地主階層。在宋代﹐整個地主階級約占總人口不過百分之六七﹐但所占有的土地﹐約占全部墾田的百分之五十至六七十。而其中占總人口不過千分之二三的大地主﹐占田達全部墾田的百分之四五十左右。被稱為下戶的第四﹑五等戶和客戶﹐為農民階級。其中﹐第四等戶以及部分三等戶﹐一般占田三四十畝至五七十畝﹐屬於自耕農民階層﹐較為富裕的則屬於自耕農民上層或富農。第五等戶占田一二畝至二三十畝﹐所納稅錢在五百文以下﹐他們當中的大多數靠租佃部分土地為生﹐構成半自耕農民階層。在宋代﹐自耕農民﹑半自耕農民約占總人口百分之五十左右﹐而所占土地僅占全部墾田的百分之三四十。按照國家規定﹐根據占田多少﹑戶等高低承擔國家的賦役﹔占田越多﹑戶等越高﹐承擔的賦役也就越重。可是由於大地主隱田漏稅﹐規避差役﹐大部分賦役落在中下層地主﹐特別是廣大自耕農民﹑半自耕農民身上。因此﹐自北宋晚期到南宋﹐中下戶的產業日益縮小﹐其中不少第五等戶變成了沒有產業卻承擔賦稅的無產稅戶﹐而大地主階層則在土地兼併過程中更加膨脹起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