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客體辯證法

主客體辯證法( dialectics of subject and object)是西方馬克思主義關於辯證法的一種解釋。匈牙利盧卡奇在《歷史和階級意識》一書中率先提出。他把主體當作集體主體“我們”,認為辯證法的關鍵性決定因素是主體和客體的相互作用,但主體和客體的辯證法只局限在歷史和社會的範圍內。由此批評恩格斯錯誤地追隨黑格爾,把辯證法擴大到自然界,提出所謂的自然辯證法。

布洛赫同樣用主客體之間互動作用解釋辯證法:“辯證法本身,在人類世界中就是客體一主體的關係,此外無它。”薩特也反對把只存在於歷史和社會的辯證法搬到自然界,主張“應當在許多的個人同自然界、同種種‘既定條件’的關係之中去探究辯證法”(《方法的探求》)。但他把主體理解為個人或主觀意識。法蘭克福學派認為,客體與主體處於相互關聯之中,主體介入了客體,客體以另一種方式介入主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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