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麥教育制度

丹麥教育制度(education system of Denmark),丹麥人口 520 萬(1991 年)。國教為基督教。官方語言為丹麥語。人均國民生產總值 23700 美元(1991 年)。重視教育,早在 1814 年即宣布實行七年制義務教育。20 世紀 30 年代後積極推行教育平等原則,取消學校班級差異等級。《1975 年教育法》規定學校為 6 歲兒童開辦學前教育班,一至十年級為義務教育,對學生進行綜合教育,使其成為兼有知識、正確宗教倫理和文化修養的人。

1981 年再次要求地方政府開辦學前班,為國小教育作準備。私立託兒所、幼稚園得到國家補貼,家長繳費甚少。1981 年後,90%以上的兒童 6 歲前能受到學前教育。7 歲~17 歲青少年絕大多數人十年一貫制(7 年國小,3 年國中)的免費公立國民學校,約 7%入私立學校或請家庭教師(1982 年)。國民學校一至七年級實施基礎知識、技能和工作方法等基本教育。學生學習期間,不評分,亦無結業考試。八至十年級開設數學、物理、化學、英語和德語綜合課程,分基礎和高級兩級水平,學生按自己情況分別學不同等級課程。九年級末舉行畢業考試,十年級結束舉行畢業高級考試。1967 年改革高中教育,設高等預備考試課程。1972 年又在高中階段設基礎職業課程。學生接受義務教育後可升文科中學(高中),或接受基本職業教育和徒工培訓,或就業後參加在職訓練。文科中學除設三年制的普通課程外,還為義務教育後有就業經歷者設兩年制高等預備考試課程。兩類學生均需通過國家統考,方能取得畢業文憑。1990 年,國小毛入學率占為 98%,中學為 108%,持有中學畢業文憑或無證而經大學考核合格者,均可申請入大學或專科學院。各校根據招生名額、勞動市場需求和申請者地區分布情況取捨。大學一般 5 年~8 年,專科 3 年~5 年。少數大學頒發相當於碩士水平的第一學位和相當於博士水平的高級學位。前者學習 4 年~8 年,依學科而定,後者需再經兩年的學習和科研。其他院校只頒發文憑或證書。1989 年有綜合大學 5 所,專科學院 8 所,專科學校 8 所,師範院校 29 所,總入學率為 32 %(1990 年)。青年和成人教育有悠久歷史。1981 年議會制定青年教育原則。旨在使每個學生都獲得教育機會。17 歲以上不能受正規教育者,可入青年學校或寄宿補習學校,接受適當教育。成人教育機構有人民大學、民眾中學、農業學校、家政學校和成人夜校等,課程長短不一,學習者 60 余萬人。2/3的成人教育由私人出資創辦。義務教育由地方教育當局管理,高中歸郡市、大學歸國家管轄,學前教育和某些專科院校,如音樂、藝術、體育和農業等,歸國家有關部領導,統一由國家資助。各級私立學校經費的 51%~58%由政府補助。教育部只負責發布法規、分配經費和一般督導指導。1991 年教育經費占國民生產總值的 3.9%,占國家經費總支出的 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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