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麥增值稅指丹麥政府對商品和勞務徵收的一種流轉稅。始征於1967年,當時僅適用於商品和少數勞務,以代替原在批發環節對商品徵收的營業稅;1978年稅法作了修改,幾乎對所有的商品和勞務都徵稅。其範圍包括: (1) 在丹麥所有商品 (新的或舊的)的營業額和應稅勞務; (2)丹麥的進口貨物; (3) 私人用營業的貨物和供自己使用的勞務。納稅人包括: (1) 在丹麥獨立進行商品交易和提供應稅勞務的企業主;(2) 出售商品和應稅勞務的合作社或其他團體; (3) 出售商品和應稅勞務的公用事業單位; (4) 出售商品或勞務的中央政府、縣和市所屬機構; (5)拍賣的主辦者。
稅率分為正常稅率和零稅率兩種。正常稅率為22%,適用於所有的商品或勞務;零稅率適用於出口商品和勞務及另外幾類少量的貨物和勞務。免稅分為兩種形式: 一是真正的免稅,主要包括盲人企業主、慈善機構、不動產、企業轉讓、金融交易、通訊和交通及特別列舉免稅的商品和勞務; 一是零稅率交易,主要適用於進出口商品和勞務。丹麥增值稅採用購進扣稅法計稅,計稅基數是納稅人提供的商品和勞務所取得的報酬總額,但應排除增值稅本身。在計算應納稅額時,只有在丹麥登記的企業主,可以申請抵扣支付的投入物已繳的增值稅。丹麥增值稅實行納稅人自行申報繳納制度,一般情況下,納稅期限為日曆年度的季度,特別情況下,海關可以準予使用不同的納稅期。一般登記納稅企業必須自每一納稅期末的1個月加20天,向海關當局提交應付稅額和標明過去時期的可抵扣的稅額的申報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