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東市灣長制實施方案

經丹東市政府同意,丹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2021年12月8日印發《丹東市灣長制實施方案》印發,請認真貫徹執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丹東市灣長制實施方案
  • 頒布時間:2021年12月8日
  • 發布單位:丹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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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為認真貫徹落實《遼寧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遼東灣灣長制實施方案〉的通知》(遼政辦發〔2021〕2號)和省生態環境廳等九部門《關於印發〈深化渤海黃海(遼寧段)綜合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遼環函〔2021〕76號)要求,進一步鞏固深化丹東市黃海綜合治理攻堅戰成果,建立健全海洋生態環境保護長效機制,全面推動海洋生態環境質量持續改善,建設水清灘淨、岸綠灣美、魚鷗翔集、人海和諧的美麗灣區,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實施方案。
  一、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會精神,統籌推進“五位一體”總體布局,協調推進“四個全面”戰略布局,堅定不移貫徹新發展理念,以全面貫徹落實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為導向,以我市海洋生態環境質量持續改善為根本目標,逐步建立健全海洋生態環境保護長效機制,為建設美麗海灣和美麗海洋提供有力的制度保障。
  (二)基本原則。堅持政府負責、分級管理。建立健全以政府領導負責制為核心的責任體系,積極發揮各級政府的主體作用,明確各級灣長職責,強化工作措施,協調各方力量,形成一級抓一級、層層抓落實的工作格局。
  堅持問題導向、單元管控。立足海灣生態環境實際情況與存在問題,以海洋空間管控要求、海岸自然稟賦和開發保護情況為基礎,劃定灣長制管控單元,實施分區重點管控。
  堅持陸海統籌、區域聯動。堅持以推進環境治理與生態修復任務為主,切實與主體功能區規劃、流域環境治理、河長制等有效銜接,形成流域海域縱向貫通、橫向聯動的區域聯防聯治協作機制。
  堅持強化監督、嚴格監管。依法依規加強管理保護,立足我市海洋生態環境保護目標任務,強化監管和執法檢查,建立健全海洋生態環境監督管理制度。拓展公眾參與的監督管理渠道,營造全社會共同管理和保護海灣的良好氛圍。
  (三)工作目標。建立實施丹東市灣長制,構建市、縣(市)區、鄉鎮(街道)三級灣長與鄉鎮(街道)巡查員隊伍相結合的組織體系,壓實各級政府海洋生態環境保護主體責任和行業主管部門監管責任,以單元管控、分類管理為基礎,構建職責清單化、監管目標化、評估可量化的常態化監管機制。
  “十四五”期間,通過灣長制實施,進一步完善陸海統籌、區域聯動、部門協同、上下貫通、多方參與的海洋生態環境保護長效機制,保障海洋生態環境保護規劃目標任務順利實現。
  (四)實施範圍。丹東灣區,東起鴨綠江入海口江海分界線,西至丹東—大連海域界線,岸線長126公里,面積722平方公里。管控空間範圍為大陸岸線向海一側至海域(含海島)管理外邊界,向陸一側至500米範圍。根據實際情況和管理需求可適當擴展向陸管理範圍。
  二、管控單元和任務
  根據岸線自然稟賦、開發利用狀況和管理要求,將丹東灣區劃分為8個管控單元。依據各管控單元主要岸線類型和主導海洋功能,明確了各管控單元主要管控任務,以解決管控單元突出生態環境問題為導向,保障海洋生態環境保護規劃期間,海洋生態環境管控任務目標指標的完成、海域水質達標、入海排污口達標排放,管控海灘垃圾及近岸海漂垃圾,保護濕地、河口、海灣、海島、沙灘等重要海洋生態系統,維護沙灘、海岸等公眾親海空間。
  三、組織形式
  (一)灣長制組織體系。建立丹東市灣長制。根據分級管理、屬地負責、單元管控的原則,丹東市設定總灣長、副總灣長。總灣長由市長擔任,副總灣長由分管生態環境、自然資源、公安工作的副市長擔任。沿灣縣(市)區、鄉鎮(街道)可根據實際工作自行設定灣長體系,灣長原則上由本級政府主要領導擔任。
  灣長制下設辦公室(以下簡稱灣長辦),灣長辦設在市生態環境局,主任由市生態環境局局長擔任,副主任由市生態環境局和市自然資源局分管海洋相關工作的領導擔任。灣長辦成員單位由發展改革、財政、生態環境、自然資源、公安、水利、交通運輸、農業農村、住房城鄉建設、應急、林草、文化和旅遊廣電、海事、海警等部門組成。各縣(市、區)灣長辦可根據工作實際,參照市級組織形式設定。
  建立鄉鎮(街道)巡查員隊伍。按照全覆蓋要求,在鄉鎮(街道)建立巡查員隊伍,推動形成末端常態化格線管理。巡查員隊伍可由政府工作人員、社會聘用人員和志願者組成。
  鼓勵設立民間灣長。鼓勵占用海岸線及海域進行資源環境開發利用的港口、修造船廠、旅遊景區等重要工業企業主要負責人擔任民間灣長,落實企業生態環境保護主體責任,採取措施保護治理所在地或經營範圍內岸段、海灘、海灣、河口等重要區域的生態環境,協助各級灣長和巡查員開展相關工作。
  (二)灣長制責任體系。
  1.灣長職責。各級灣長對本級管控單元內的陸、海、灣(灘)環境質量和海洋生態環境保護目標任務負總責,協調處理所轄區域內海洋生態環境保護重大問題和事項。銜接河長制,做好與入海河流河長的工作協調。各級灣長針對重點岸段、重點海灣和重點問題定期開展巡灣工作。
  總灣長對全市海洋生態環境質量負總責,副總灣長協助總灣長開展工作,領導市灣長辦開展工作。統籌協調丹東市灣長制工作,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有關海洋生態環境保護決策部署。組織召開灣長工作會議,協調解決跨區域生態環境治理、河海聯動等重大問題。
  縣、鄉級灣長對本行政區內海洋生態環境保護負總責。負責落實本行政區內灣長制管控單元目標任務,統籌推進灣長制工作。組織召開本級灣長制工作會議,研究討論和處理解決重大問題,推動建立本行政區海洋生態環境保護協調聯動機制,指導監督下級灣長、巡灣員履職盡責。
  總灣長或副總灣長和縣、鄉級灣長每季度至少巡灣1次。
  2.灣長辦職責。各級灣長辦為本級灣長制綜合協調機構,承擔灣長制的組織、協調、調度、督導、檢查等日常管理工作,對下級灣長辦和同級成員單位灣長制工作落實情況進行督促、檢查。根據海洋生態環境保護年度工作目標,下達灣長制工作任務,制定巡灣計畫,協調做好灣長巡灣工作。向相關部門移交巡灣(巡查)問題清單,調度整改情況。負責建立完善會議制度、信息共享制度、巡灣(巡查)制度等。逐步建立完善灣長制信息化監管手段。
  3.灣長製成員單位職責。灣長制各級成員單位按照“管行業必須管環保、管業務必須管環保”的要求,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和各行業涉海法律法規履行海洋生態環境保護職責,加強執法監管,依法打擊破壞海洋生態環境的違法行為。根據行業海洋生態環境保護要求,提出本部門灣長制年度工作任務、目標,並推動執行落實。根據本部門年度工作任務,參與制定年度巡灣計畫,並協助灣長開展巡灣工作。承辦灣長辦移交的巡灣(巡查)問題清單,及時組織整改,並向灣長辦反饋情況。承擔灣長交辦的其他工作。
  4.巡查員隊伍職責。鄉鎮(街道)負責人對巡查員隊伍工作負總責,組織開展管控單元的巡查、巡護工作。對上報信息進行初步研判,解決許可權範圍內的問題,及時向上級灣長辦報送巡查問題清單。落實各級灣長辦交辦的其他工作。
  巡查員主要對排污口(污水顏色、氣味)、海洋垃圾(岸灘垃圾、海漂垃圾、漁港碼頭垃圾等)、海面油污、採挖海砂、垃圾傾倒、圍填海活動、偷獵偷捕、私搭亂建等進行日常巡查,填報巡查單,及時上報發現的違法和異常情況。巡查員隊伍每月全覆蓋巡查1次。
  四、建立運行機制
  建立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相結合的責任落實閉環體系。市灣長辦根據海洋生態環境保護規劃目標指標,以及省灣長辦要求,制定並下達年度任務清單;各級灣長辦組織按年度任務清單推進各項重點工作,組織開展常態化巡查,形成巡查問題清單,移交相關部門組織問題整改,對問題整改情況進行調度、回訪和反饋,督促問題整改到位,並組織對成員單位年度任務執行落實情況開展檢查、評估。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高度重視,按照職責分工,狠抓責任落實,加強溝通協調,建立健全各項工作保障機制,保障灣長制順利推進。
  (二)強化監督考核。市、縣(市)區兩級灣長辦逐步建立健全各項工作制度,強化對灣長制工作的監督管理,對成績突出的予以表彰獎勵,對職責履行不到位、瞞報漏報、弄虛作假、工作不力的地區,督促限期整改,嚴格按照有關規定追究責任。
  (三)落實資金保障。各級政府應按照分級負擔的原則,將灣長制工作經費納入各級政府公共財政預算,落實灣長制相應工作經費。同時,充分利用市場投融資機制,鼓勵和吸引社會資本參與,多方籌措資金,保障灣長制各項工作落實。
  (四)建立公眾監督機制。沿灣各級政府應設立灣長公示牌,明確標識灣長、灣長職責、管控單元情況、管護目標、監督電話等信息,主動接受社會監督。積極鼓勵公眾、社會團體等參與志願巡海、舉報環境違法行為等。
  (五)加大宣傳力度。加強信息公開,充分利用報刊、廣播、電視以及新媒體進行灣長制工作宣傳推廣,營造全社會關愛海洋、保護海洋、科學利用海洋的良好氛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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