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
一、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
全面貫徹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會精神,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按照“五位一體”總體布局和“四個全面”戰略布局,牢固樹立和貫徹落實創新、協調、綠色、開放、共享的發展理念,以人的城鎮化為核心,以理念創新為先導,以體制機制改革為動力,悼重朵甩緊緊圍繞推動我市非戶籍人口在城市落戶為目標,抓住丹東新一輪全面振興發展重要機遇,深化戶籍制度改革,加快完善財政、土地、社保等配套政策,為促進經濟持續健康發展提供持久強勁動力,為維護社會公平正義與和諧穩定奠定堅實基礎。
(二)基本原則。
統籌設計,乃拔協同推進。統籌推進本地和外地非戶籍人口在城市落戶,實行相同的落戶條件和標準。統籌戶籍制度改革與相關配套制度改革創新,優甩兆厚化政策組合,形成工作合力,確保城市新老居民同城同待遇。
存量優先,帶動增量。優先解決進城時間長、就業能力強、能夠適應城市產業轉型升級和市場競爭環境的非戶籍人口落戶,形成示範效應,帶動新增非戶籍人口在城市落戶。
因地制宜,分類施策。充分考慮地區綜合承載能力,實施差別化落戶政策,充分尊重民眾自主定居意願,堅決打破“玻璃門”,嚴格防止“被落戶”。
市負總責,各縣(市)區具體實施。市政府層面統籌總體方案和制度安排,強化對各縣(市)區的指導和監督考核;各縣(市)區人民政府負責具體組織實施工作。
(三)主要目標。
“十三五”期間,加速破除城鄉區域間戶籍遷移壁壘,進一步完善就業、教育、文化、社保、醫療、住房等配套政策體系。按照《丹東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丹東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三個五年規劃綱要的通知》(丹政發〔2016〕13號)要求,到2020年,我市戶籍人口城鎮化率力爭提高到50%。
二、進一步拓寬落戶通道
(四)全面放開放寬重點群體落戶限制。在我市城區就業居住和舉家遷移的農業人口滿2年以上可憑居住證落戶。全面放開對高校畢業生、技術工人、職業院校畢業生、留學歸國人員的落戶限制。實行農村籍高校學生來去自由的落戶政策,高校錄取的農村籍學生可根據本人意願,將戶口遷至高校所在地;畢業後可根據本人意願,將戶口遷回原籍地或遷入就(創)業地。農村籍退役士兵可回原籍落戶或憑居住證在市區的親屬或居住地社區集體戶落戶。(市公安局牽頭)
(五)調整完善我市城區落戶政策。取消租紙灑背賃政府
公共租賃住房、經濟適用房需連續承租同一房屋1年以上時限要求,取消投資落戶需提供1年以上納稅憑證或政府減免稅相關證明的限制,取消人才引進需簽訂1年以上勞動契約和參加1年以上城鎮基本養老、
基本醫療保險限制。(市公安局牽頭)
三、制定實施配套政策
(六)適當加大對農業轉移人口市民化的財政支持力度,提供同等的基本公共服務。根據不同時期農村轉移人口數量規模、不同地區和城鄉之間農業轉移人口變化、不同地區農業轉移人口市民化成本差異等因素,進行轉移支付測算分配,向吸納農業轉移人口進城落戶數量較多地區適當加大財政支持力度,為農業轉移人口提供與當地人口同等的包括基礎設施建設、維護、保障性住房在內的基本公共服務。(市財政局牽頭)
(七)建立城鎮建設用地增加規模與吸納農業轉移人口落戶數量掛鈎機制。按照協調發展的要求,實行差別化進城落戶人口城鎮新增建設用地標準。統籌考慮各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土地利用現狀、節約集約用地要求和人口規模等因素,科學測算、合理安排城鎮新增建設用地規模。優先保障落戶人口的保障房,以及教育、醫療、養老、就業等民生和城鎮基礎設施建設用地,合理安排必要的產業用地,鼓勵盤活存量城鎮建設用地。完善和拓展城鄉局茅朽建設用地
增減掛鈎試點政策,對舊村莊、舊宅基地和閒置農村建設用地進行整理復墾,增加耕地面積,在滿足農民安置、農村發展用地的前提下,可將節餘的建設用地用於城鎮建設。建立健全城鎮低效用地再開發激勵約束機制,深入挖掘存量建設用地再開發潛力,進一步盤活城鎮低效用地,提高節約集約用地水平。(市國土資源局牽頭)
(八)完善
城市基礎設施項目融資制度。根據工作職責貫徹落實債券信息披露辯駝汗、信用評級、發行管理等方面工作安排。(市發改委、人民銀行丹東支行、市金融辦)
結合財力狀況、債務風險、投資需求等因素,規範履行法定程式,通過發行
地方政府債券的方式在限額內舉借新債,統籌安排新增債券資金優先用於棚戶區改造、普通公路建設等公益性項目支出,支持城市捆剃組台基礎設施建設。(市財政局牽頭)
積極配合做好物有所值評價、財政承受能力論證等工作,推進城市公共服務領域和基礎設施領域採用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模式融資。(市財政局、市發改委按職責分工負責)
(九)建立進城落戶農民“三權”維護和自願有償退出機制。逐步建立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信息套用平台,全面推進農村土地承包權、
宅基地使用權等確權登記頒證工作。穩步推進農村
產權制度改革試點,開展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認定工作,落實集體
收益分配權。加快農村產權交易流轉市場建設,支持和引導進城農民將土地承包權、集體收益分配權自願有償流轉給本
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戶,堅決杜絕以強行轉讓土地承包權、宅基地使用權、集體收益分配權作為農民進城落戶的先決條件。同時,健全農村土地承包調解仲裁體系建設,推進依法解決承包糾紛。(市農委牽頭,市國土資源局等配合)
(十)將進城落戶農民完全納入城鎮
住房保障體系。完善公共租賃住房保障措施,結合新型城鎮化和戶籍制度改革進程,在保障城鎮中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的同時,將新就業大學生、在城鎮穩定就業的外來務工人員納入公共租賃住房保障範圍,適當放寬準入條件,實現應保盡保。進一步擴大住房公積金繳存範圍,研究制定將農業轉移人口、個體工商戶和自由職業者納入住房公積金制度的政策,落實放寬
住房公積金貸款和提取條件等政策,接入全國住房公積金轉移接續平台,支持繳存人異地使用。(市住房城鄉建設委牽頭,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配合)
(十一)落實進城落戶農民參加城鎮基本醫療保險政策。進城落戶農民納入城鎮
基本醫療保險制度體系,在農村參加的基本醫療保險規範接入城鎮基本醫療保險,已實現穩定就業和靈活就業人員依法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其他進城落戶農民可按規定在落戶地參加居民醫保,執行當地統一政策。進一步完善進城落戶農民醫保關係轉移接續以及經辦服務和相關數據交接工作,妥善處理醫保關係轉移中的有關權益,確保管理服務順暢銜接,避免重複參保和待遇重複享受問題,促進基本醫療保障公平可及、應保盡保。(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牽頭,市衛生計生委等部門配合)
(十二)落實進城落戶農民參加城鎮養老保險等政策。參加城鄉居民養老保險且處於繳費期的進城落戶農民,根據本人申請,可將其養老保險關係和個人帳戶全部存儲額從參保地一次性轉入到落戶地,並繼續在落戶地參加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如符合城鎮企業
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參保條件的,可按有關規定參保;進城落戶前已滿60周歲的城鄉居民,由原戶籍地負責其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參保繳費和待遇發放。已進城落戶的農民,符合城市低保規定條件的,按當地城鎮居民申辦最低生活保障的有關政策辦理,保障其與當地城鎮居民享有同等最低生活保障的權利。(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市民政局牽頭)
(十三)保障進城落戶農民子女平等享有受教育權利。根據國務院《
居住證暫行條例》和《遼寧省實有人口服務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逐步建立健全以居住證為主要依據的義務教育隨遷子女入學政策,切實簡化最佳化入學流程和證明要求,方便隨遷子女入學。凡持有我市居住證的農業轉移人口隨遷子女,在就學所在地參加中考、高考,按《遼寧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教育廳等部門關於進城務工人員隨遷子女在遼寧省參加中考和高考實施方案(試行)的通知》(遼政辦發〔2012〕68號)執行。充分利用全國
中小學生學籍信息管理系統,為進城落戶農民子女轉學升學提供便利。(市教育局牽頭,市公安局配合)
(十四)推進
居住證制度覆蓋全部未落戶城鎮常住人口。切實保障居住證持有人享有國家規定的各項基本公共服務和辦事便利。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可根據本地實際不斷擴大公共服務範圍並提高服務標準,縮小居住證持有人與戶籍人口享有的基本公共服務的差距。(市公安局牽頭)
四、強化監測檢查
(十五)健全落戶統計體系。嚴格執行全國統一的常住人口調查制度,完善市級人口城鎮化率推算方法,及時準確反映市級人口城鎮化率指標的變動情況,並列入市級統計公報。(市統計局牽頭,市公安局配合)
(十六)強化專項檢查。市直相關部門要對各地區非戶籍人口特別是進城農民落戶進展情況進行跟蹤監測和監督檢查,及時向社會公布有關情況。2018年組織開展對我市非戶籍人口在城市落戶情況的中期評估,2020年進行總結評估。(市公安局、市發改委牽頭)
(十七)強化審計監督。將非戶籍人口在城市落戶情況和相關配套政策實施情況納入市級重大政策措施落實情況跟蹤審計範圍,將審計結果及整改情況作為有關部門考核、任免、獎懲領導幹部的重要依據。(市審計局牽頭)
各地區、各部門要高度重視新型城鎮化建設各項工作,統一思想,提高認識,加大力度,切實抓好本方案實施工作,確保我市非戶籍人口在城市落戶目標任務如期完成。
印發的通知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各經濟區管委會,市政府各部門:
《丹東市推動非戶籍人口在城市落戶實施方案》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丹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7年8月22日
政策解讀
《丹東市推動非戶籍人口在城市落戶實施方案》以下簡稱《方案》。《方案》強調:要按照“五位一體”總體布局和“四個全面”戰略布局,牢固樹立和貫徹落實創新、協調、綠色、開放、共享的發展理念,以人的城鎮化為核心,以理念創新為先導,以體制機制改革為動力,緊緊圍繞推動我市非戶籍人口在城市落戶為目標,抓住丹東新一輪全面振興發展重要機遇,深化戶籍制度改革,加快完善財政、土地、社保等配套政策,為促進經濟持續健康發展提供持久強勁動力,為維護社會公平正義與和諧穩定奠定堅實基礎。
《方案》提出“十三五”期間,加速破除城鄉區域間戶籍遷移壁壘,進一步完善就業、教育、文化、社保、醫療、住房等配套政策體系。到2020年,我市戶籍人口城鎮化率力爭提高到50%。
《方案》從三個方面提出了推動非戶籍人口在城市落戶的具體舉措。
一是進一步拓寬落戶通道。全面放開放寬重點群體落戶限制。在我市城區就業居住和舉家遷移的農業人口滿2年以上可憑居住證落戶。全面放開對高校畢業生、技術工人、職業院校畢業生、留學歸國人員的落戶限制。實行農村籍高校學生來去自由的落戶政策,高校錄取的農村籍學生可根據本人意願,將戶口遷至高校所在地;畢業後可根據本人意願,將戶口遷回原籍地或遷入就(創)業地。農村籍退役士兵可回原籍落戶或憑居住證在市區的親屬或居住地社區集體戶落戶。調整完善我市城區落戶政策。取消租賃政府公共租賃住房、經濟適用房需連續承租同一房屋1年以上時限要求,取消投資落戶需提供1年以上納稅憑證或政府減免稅相關證明的限制,取消人才引進需簽訂1年以上勞動契約和參加1年以上城鎮基本養老、基本醫療保險限制。
二是制定實施配套政策。加大對農業轉移人口市民化的財政支持力度並建立動態調整機制。建立財政性建設資金對吸納農業轉移人口較多城鎮地區基礎設施投資的補助機制、城鎮建設用地增加規模與吸納農業轉移人口落戶數量掛鈎機制、進城落戶農民“三權”維護和自願有償退出機制。完善城市基礎設施項目融資制度,將進城落戶農民完全納入城鎮住房保障體系。落實進城落戶農民參加城鎮基本醫療保險政策、城鎮養老保險政策。推進居住證制度覆蓋全部未落戶城鎮常住人口,保障進城落戶農民子女平等享有受教育權利。
三是強化專項檢查。健全落戶統計體系,強化專項監測和政策效果,將非戶籍人口在城市落戶情況和相關配套政策實施情況納入市級重大政策措施落實情況跟蹤審計範圍。
制定說明
一、制定依據
2016年10月11日,國務院辦公廳發布《國務院辦公廳發布關於印發推動1億非戶籍人口在城市落戶方案的通知》(國辦發〔2016〕72號),明確了黨中央、國務院關於深化戶籍制度改革,推動1億非戶籍人口在城市落戶目標。2017年6月8日,遼寧省政府辦公廳印發《遼寧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遼寧省推動非戶籍人口在城市落戶實施方案的通知》(遼政辦發〔2017〕60號)。為貫徹落實國務院、省政府檔案精神,根據市政府主要領導批示,結合我市實際,參照《丹東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丹東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三個五年規劃綱要的通知》(丹政發〔2016〕13號)、《丹東市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推進戶籍制度改革的意見》(丹政發〔2015〕40號)檔案精神,市公安局代市政府起草了《丹東市推動非戶籍人口在城市落戶實施方案》(徵求意見稿)。
二、徵求意見情況
市公安局代市政府起草了《丹東市推動非戶籍人口在城市落戶實施方案》(徵求意見稿),同時,向各成員單位:市發改委、市住建委、市土地局、市農委、市教育局、市住房公積金中心、市金融辦、市衛生計生委、市民政局、市統計局、市審計局、人民銀行丹東市中心支行、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市財政局逐一進行徵求意見,結合各單位反饋的意見和建議,對原稿進行進一步的修改和完善後呈請市政府審議印發。
丹東市公安局
2017年8月21日
(七)建立城鎮建設用地增加規模與吸納農業轉移人口落戶數量掛鈎機制。按照協調發展的要求,實行差別化進城落戶人口城鎮新增建設用地標準。統籌考慮各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土地利用現狀、節約集約用地要求和人口規模等因素,科學測算、合理安排城鎮新增建設用地規模。優先保障落戶人口的保障房,以及教育、醫療、養老、就業等民生和城鎮基礎設施建設用地,合理安排必要的產業用地,鼓勵盤活存量城鎮建設用地。完善和拓展城鄉建設用地
增減掛鈎試點政策,對舊村莊、舊宅基地和閒置農村建設用地進行整理復墾,增加耕地面積,在滿足農民安置、農村發展用地的前提下,可將節餘的建設用地用於城鎮建設。建立健全城鎮低效用地再開發激勵約束機制,深入挖掘存量建設用地再開發潛力,進一步盤活城鎮低效用地,提高節約集約用地水平。(市國土資源局牽頭)
(八)完善
城市基礎設施項目融資制度。根據工作職責貫徹落實債券信息披露、信用評級、發行管理等方面工作安排。(市發改委、人民銀行丹東支行、市金融辦)
結合財力狀況、債務風險、投資需求等因素,規範履行法定程式,通過發行
地方政府債券的方式在限額內舉借新債,統籌安排新增債券資金優先用於棚戶區改造、普通公路建設等公益性項目支出,支持城市基礎設施建設。(市財政局牽頭)
積極配合做好物有所值評價、財政承受能力論證等工作,推進城市公共服務領域和基礎設施領域採用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模式融資。(市財政局、市發改委按職責分工負責)
(九)建立進城落戶農民“三權”維護和自願有償退出機制。逐步建立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信息套用平台,全面推進農村土地承包權、
宅基地使用權等確權登記頒證工作。穩步推進農村
產權制度改革試點,開展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認定工作,落實集體
收益分配權。加快農村產權交易流轉市場建設,支持和引導進城農民將土地承包權、集體收益分配權自願有償流轉給本
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戶,堅決杜絕以強行轉讓土地承包權、宅基地使用權、集體收益分配權作為農民進城落戶的先決條件。同時,健全農村土地承包調解仲裁體系建設,推進依法解決承包糾紛。(市農委牽頭,市國土資源局等配合)
(十)將進城落戶農民完全納入城鎮
住房保障體系。完善公共租賃住房保障措施,結合新型城鎮化和戶籍制度改革進程,在保障城鎮中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的同時,將新就業大學生、在城鎮穩定就業的外來務工人員納入公共租賃住房保障範圍,適當放寬準入條件,實現應保盡保。進一步擴大住房公積金繳存範圍,研究制定將農業轉移人口、個體工商戶和自由職業者納入住房公積金制度的政策,落實放寬
住房公積金貸款和提取條件等政策,接入全國住房公積金轉移接續平台,支持繳存人異地使用。(市住房城鄉建設委牽頭,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配合)
(十一)落實進城落戶農民參加城鎮基本醫療保險政策。進城落戶農民納入城鎮
基本醫療保險制度體系,在農村參加的基本醫療保險規範接入城鎮基本醫療保險,已實現穩定就業和靈活就業人員依法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其他進城落戶農民可按規定在落戶地參加居民醫保,執行當地統一政策。進一步完善進城落戶農民醫保關係轉移接續以及經辦服務和相關數據交接工作,妥善處理醫保關係轉移中的有關權益,確保管理服務順暢銜接,避免重複參保和待遇重複享受問題,促進基本醫療保障公平可及、應保盡保。(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牽頭,市衛生計生委等部門配合)
(十二)落實進城落戶農民參加城鎮養老保險等政策。參加城鄉居民養老保險且處於繳費期的進城落戶農民,根據本人申請,可將其養老保險關係和個人帳戶全部存儲額從參保地一次性轉入到落戶地,並繼續在落戶地參加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如符合城鎮企業
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參保條件的,可按有關規定參保;進城落戶前已滿60周歲的城鄉居民,由原戶籍地負責其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參保繳費和待遇發放。已進城落戶的農民,符合城市低保規定條件的,按當地城鎮居民申辦最低生活保障的有關政策辦理,保障其與當地城鎮居民享有同等最低生活保障的權利。(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市民政局牽頭)
(十三)保障進城落戶農民子女平等享有受教育權利。根據國務院《
居住證暫行條例》和《遼寧省實有人口服務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逐步建立健全以居住證為主要依據的義務教育隨遷子女入學政策,切實簡化最佳化入學流程和證明要求,方便隨遷子女入學。凡持有我市居住證的農業轉移人口隨遷子女,在就學所在地參加中考、高考,按《遼寧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教育廳等部門關於進城務工人員隨遷子女在遼寧省參加中考和高考實施方案(試行)的通知》(遼政辦發〔2012〕68號)執行。充分利用全國
中小學生學籍信息管理系統,為進城落戶農民子女轉學升學提供便利。(市教育局牽頭,市公安局配合)
(十四)推進
居住證制度覆蓋全部未落戶城鎮常住人口。切實保障居住證持有人享有國家規定的各項基本公共服務和辦事便利。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可根據本地實際不斷擴大公共服務範圍並提高服務標準,縮小居住證持有人與戶籍人口享有的基本公共服務的差距。(市公安局牽頭)
四、強化監測檢查
(十五)健全落戶統計體系。嚴格執行全國統一的常住人口調查制度,完善市級人口城鎮化率推算方法,及時準確反映市級人口城鎮化率指標的變動情況,並列入市級統計公報。(市統計局牽頭,市公安局配合)
(十六)強化專項檢查。市直相關部門要對各地區非戶籍人口特別是進城農民落戶進展情況進行跟蹤監測和監督檢查,及時向社會公布有關情況。2018年組織開展對我市非戶籍人口在城市落戶情況的中期評估,2020年進行總結評估。(市公安局、市發改委牽頭)
(十七)強化審計監督。將非戶籍人口在城市落戶情況和相關配套政策實施情況納入市級重大政策措施落實情況跟蹤審計範圍,將審計結果及整改情況作為有關部門考核、任免、獎懲領導幹部的重要依據。(市審計局牽頭)
各地區、各部門要高度重視新型城鎮化建設各項工作,統一思想,提高認識,加大力度,切實抓好本方案實施工作,確保我市非戶籍人口在城市落戶目標任務如期完成。
印發的通知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各經濟區管委會,市政府各部門:
《丹東市推動非戶籍人口在城市落戶實施方案》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丹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7年8月22日
政策解讀
《丹東市推動非戶籍人口在城市落戶實施方案》以下簡稱《方案》。《方案》強調:要按照“五位一體”總體布局和“四個全面”戰略布局,牢固樹立和貫徹落實創新、協調、綠色、開放、共享的發展理念,以人的城鎮化為核心,以理念創新為先導,以體制機制改革為動力,緊緊圍繞推動我市非戶籍人口在城市落戶為目標,抓住丹東新一輪全面振興發展重要機遇,深化戶籍制度改革,加快完善財政、土地、社保等配套政策,為促進經濟持續健康發展提供持久強勁動力,為維護社會公平正義與和諧穩定奠定堅實基礎。
《方案》提出“十三五”期間,加速破除城鄉區域間戶籍遷移壁壘,進一步完善就業、教育、文化、社保、醫療、住房等配套政策體系。到2020年,我市戶籍人口城鎮化率力爭提高到50%。
《方案》從三個方面提出了推動非戶籍人口在城市落戶的具體舉措。
一是進一步拓寬落戶通道。全面放開放寬重點群體落戶限制。在我市城區就業居住和舉家遷移的農業人口滿2年以上可憑居住證落戶。全面放開對高校畢業生、技術工人、職業院校畢業生、留學歸國人員的落戶限制。實行農村籍高校學生來去自由的落戶政策,高校錄取的農村籍學生可根據本人意願,將戶口遷至高校所在地;畢業後可根據本人意願,將戶口遷回原籍地或遷入就(創)業地。農村籍退役士兵可回原籍落戶或憑居住證在市區的親屬或居住地社區集體戶落戶。調整完善我市城區落戶政策。取消租賃政府公共租賃住房、經濟適用房需連續承租同一房屋1年以上時限要求,取消投資落戶需提供1年以上納稅憑證或政府減免稅相關證明的限制,取消人才引進需簽訂1年以上勞動契約和參加1年以上城鎮基本養老、基本醫療保險限制。
二是制定實施配套政策。加大對農業轉移人口市民化的財政支持力度並建立動態調整機制。建立財政性建設資金對吸納農業轉移人口較多城鎮地區基礎設施投資的補助機制、城鎮建設用地增加規模與吸納農業轉移人口落戶數量掛鈎機制、進城落戶農民“三權”維護和自願有償退出機制。完善城市基礎設施項目融資制度,將進城落戶農民完全納入城鎮住房保障體系。落實進城落戶農民參加城鎮基本醫療保險政策、城鎮養老保險政策。推進居住證制度覆蓋全部未落戶城鎮常住人口,保障進城落戶農民子女平等享有受教育權利。
三是強化專項檢查。健全落戶統計體系,強化專項監測和政策效果,將非戶籍人口在城市落戶情況和相關配套政策實施情況納入市級重大政策措施落實情況跟蹤審計範圍。
制定說明
一、制定依據
2016年10月11日,國務院辦公廳發布《國務院辦公廳發布關於印發推動1億非戶籍人口在城市落戶方案的通知》(國辦發〔2016〕72號),明確了黨中央、國務院關於深化戶籍制度改革,推動1億非戶籍人口在城市落戶目標。2017年6月8日,遼寧省政府辦公廳印發《遼寧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遼寧省推動非戶籍人口在城市落戶實施方案的通知》(遼政辦發〔2017〕60號)。為貫徹落實國務院、省政府檔案精神,根據市政府主要領導批示,結合我市實際,參照《丹東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丹東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三個五年規劃綱要的通知》(丹政發〔2016〕13號)、《丹東市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推進戶籍制度改革的意見》(丹政發〔2015〕40號)檔案精神,市公安局代市政府起草了《丹東市推動非戶籍人口在城市落戶實施方案》(徵求意見稿)。
二、徵求意見情況
市公安局代市政府起草了《丹東市推動非戶籍人口在城市落戶實施方案》(徵求意見稿),同時,向各成員單位:市發改委、市住建委、市土地局、市農委、市教育局、市住房公積金中心、市金融辦、市衛生計生委、市民政局、市統計局、市審計局、人民銀行丹東市中心支行、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市財政局逐一進行徵求意見,結合各單位反饋的意見和建議,對原稿進行進一步的修改和完善後呈請市政府審議印發。
丹東市公安局
2017年8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