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推動非戶籍人口在城市落戶實施方案的通知

各省轄市、省直管縣(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門:
《推動非戶籍人口在城市落戶實施方案》已經省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河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7年2月8日
推動非戶籍人口在城市落戶實施方案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推動1億非戶籍人口在城市落戶方案的通知》(國辦發〔2016〕72號)要求,促進有能力在城鎮穩定就業和生活的農業轉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落戶城鎮,加快我省新型城鎮化進程,現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方案。
一、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
全面貫徹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會精神,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加快新型城鎮化的決策部署,牢固樹立和貫徹落實創新、協調、綠色、開放、共享的發展理念,以人的城鎮化為核心,以體制機制創新為動力,緊緊圍繞引導非戶籍人口落戶城鎮,繼續深化戶籍制度改革,完善財政、土地、社保、住房等配套政策,建立健全促進農業轉移人口市民化的激勵機制,推動具備條件有意願的農業轉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進城落戶,推動新型城鎮化健康有序發展,為促進全省經濟持續健康發展提供持久強勁動力,為決勝全面小康、讓中原更加出彩奠定堅實基礎。
(二)基本原則。
綜合施策,協同推進。統籌戶籍制度改革與相關配套制度改革創新,加強部門間協調配合,形成工作合力,發揮政策組合效應,推動本地和外地非戶籍人口在城市落戶,確保城市新老居民同城同待遇。
存量優先,引導增量。優先解決進城時間長、就業能力強、適應城鎮和市場競爭環境的非戶籍人口在城鎮落戶問題,推動基本公共服務常住人口全覆蓋,增強城鎮吸納人口承載能力和吸引力,逐步帶動更多新增非戶籍人口進城落戶。
因地制宜,穩步推進。統籌考慮城鎮承載能力、就業支撐能力、公共財政保障能力和非戶籍人口遷移能力,鼓勵各地實施差別化落戶政策,積極穩妥、循序漸進,分類別、有步驟地引導非戶籍人口落戶城鎮。
政策激勵,尊重意願。建立穩定農業轉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落戶的長效激勵機制,尊重民眾自主定居落戶意願,保障進城落戶非戶籍人口的合法權益,堅決打破“玻璃門”,嚴格防止“被落戶”。
省級統籌,市縣負責。省級政府層面統籌總體方案和制度安排,完善具體支持政策措施,加強業務指導和監督考核。各省轄市、縣(市、區)政府負總責,科學制定落戶目標,全面做好本地方案編制和組織實施工作。
(三)主要目標。
“十三五”期間,全省城鄉區域間戶籍遷移壁壘加速破除,配套政策體系進一步健全,逐步剝離依附在戶口性質上的城鄉差別公共政策,戶籍人口城鎮化率年均提高2個百分點以上,年均轉戶225萬人以上。到2020年,全省戶籍人口城鎮化率提高到37%以上,各地戶籍人口城鎮化率與常住人口城鎮化率差距比2013年縮小2個百分點以上。
二、進一步拓寬落戶通道
(一)全面放開放寬重點群體落戶限制。
進一步研究制定推進戶籍制度改革的政策措施,全面放寬農業轉移人口落戶條件。以農村學生升學和參軍進入城鎮的人口、在城鎮就業居住5年以上和舉家遷徙的農業轉移人口以及新生代農民工為重點,促進有能力在城鎮穩定就業和生活的農業轉移人口舉家進城落戶。全面放開對高校畢業生、技術工人、職業院校畢業生、農村升學學生和參軍進入城鎮、留學歸國人員的落戶限制。實行農村籍高校學生來去自由的落戶政策,高校錄取的農村籍學生可根據本人意願,將戶口遷至高校所在地;畢業後可根據本人意願,將戶口遷回原籍地或遷入就(創)業地。(省公安廳牽頭)
(二)調整完善大中城市落戶政策。
各大中城市要以解決符合條件的普通勞動者落戶問題為重點,調整完善戶口遷移政策,鄭州市落戶條件中對參加城鎮社會保險的年限要求不得超過2年,其他省轄市參加城鎮社會保險的年限要求不得超過1年。戶籍人口比重低的大中城市,要進一步放寬外來人口落戶政策,加快提高戶籍人口城鎮化率。各地均不得將購買房屋、投資納稅等作為落戶限制條件,不得採取積分落戶方式。(省公安廳牽頭)
(三)全面放開建制鎮和小城市落戶限制。
小城市、縣政府駐地鎮和其他建制鎮有合法穩定住所(含租賃)的人員,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等,均可根據本人意願在當地申請登記常住戶口。(省公安廳牽頭)
三、制定完善配套政策
(一)加大對農業轉移人口市民化的財政支持力度。
建立支持農業轉移人口市民化財政轉移支付動態調整機制,根據不同時期農業轉移人口數量規模、不同地區和城鄉之間農業人口流動變化、大中小城市農業轉移人口市民化成本差異等,對市縣轉移支付規模和結構進行動態調整。建立農業轉移人口市民化獎勵機制,向吸納農業轉移人口較多地區和中小城鎮傾斜,引導農業轉移人口就近城鎮化。(省財政廳牽頭)
(二)建立財政性建設資金對吸納農業轉移人口較多城市基礎設施投資的補助機制。
加大中央預算內投資安排力度,優先支持吸納農業轉移人口落戶數量較多城鎮。省級財政在安排城市基礎設施建設和運行維護、保障性住房等專項資金時,對吸納農業轉移人口較多的省轄市、縣(市、區)給予適當支持。鼓勵市、縣級政府實施相應配套政策。(省發展改革委、財政廳牽頭)
(三)建立城鎮建設用地增加規模與吸納農業轉移人口落戶數量掛鈎機制。
實施城鎮建設用地增加規模與吸納農業轉移人口落戶數量掛鈎政策,加快推進全省各級土地規劃調整完善工作,保障農業轉移人口在城鎮落戶的合理用地需求。實行差別化的用地保障政策,優先保障落戶人口的保障房、教育、醫療、養老、就業等民生和城鎮基礎設施建設用地,鼓勵盤活存量城鎮建設用地,提高節約集約用地水平。完善和拓展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鈎試點,進一步完善收益形成與返還機制,將指標交易收益用於改善農民生產生活條件。(省國土資源廳牽頭)
(四)完善城市基礎設施項目融資制度。
健全債券信息披露、信用評級、發行管理等方面制度。建立健全規範的地方政府舉債融資機制,改進完善地方政府債券分配方法,積極支持各省轄市、縣(市、區)政府投融資平台建設,拓寬城市建設融資渠道。充分發揮省級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開發性基金、新型城鎮化基金等政策性基金的引導作用,積極吸引社會資本參與城市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建設。(省發展改革委、財政廳、人行鄭州中心支行、河南證監局按職責分工負責)
(五)建立進城落戶農民“三權”維護和自願有償退出機制。
加快推進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確保如期完成土地承包權、宅基地使用權等確權登記頒證。支持引導進城落戶農民依法自願在本集體經濟組織內部有償轉讓上述權益,不得強行要求進城落戶農民轉讓其在農村的土地承包權、宅基地使用權、集體收益分配權,或將其作為進城落戶條件。探索集體經濟有效實現形式,保護成員的集體財產權和收益分配權,推動農村資產資源的資本化、流動化,促進城鄉生產要素平等交換和公共資源均衡配置。(省委農辦牽頭,省農業廳、國土資源廳參與)
(六)將農業轉移人口納入城鎮住房保障體系。
加快建立購租並舉、市場配置與政府保障相結合的住房制度,健全以市場為主滿足多層次需求、以政府為主提供基本保障的住房供應體系。加快推廣住房保障租賃補貼制度,支持符合條件的落戶農民通過住房租賃市場租房居住。進一步擴大住房保障範圍,將符合條件的進城落戶農業轉移人口納入住房保障體系。推進擴大住房公積金繳存面,將農業轉移人口、個體工商戶、自由職業者納入覆蓋範圍;放寬住房公積金提取條件,職工連續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滿3個月,憑無房證明可提取用於支付房租;推進各地陸續接入全國住房公積金轉移接續平台,支持繳存人異地使用。(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牽頭)
(七)落實農業轉移人口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政策。
加快推進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整合,2017年全省全面實施統一的城鄉居民基本醫保制度。完善並落實醫保關係轉移接續辦法和異地就醫結算辦法,妥善處理醫保關係轉移中的有關權益問題,加強醫保關係轉移接續管理服務,確保基本醫保參保人能跨制度、跨統籌地區連續參保。(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牽頭,省衛生計生委參與)
(八)落實農業轉移人口參加城鎮養老保險等政策。
進一步完善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加快落實基本養老保險關係轉移接續政策,推動符合條件的農業轉移人口參加當地城鄉居民養老保險或城鎮職工養老保險,按規定享有養老保險待遇。支持將持有居住證人口統一納入城鎮養老保險體系。確保農業轉移人口與當地城鎮居民同等享有最低生活保障的權利。(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民政廳牽頭)
(九)保障農業轉移人口子女平等享有受教育權利。
繼續實施擴充城鎮義務教育資源五年計畫,落實和完善農業轉移人口隨遷子女就地入學政策,保障隨遷子女以公辦學校為主接受義務教育,以公辦幼稚園和普惠性民辦幼稚園為主接受學前教育,確保農業轉移人口子女受教育與城鎮居民同城同待遇。加快完善全國中小學生學籍信息管理系統,凡在我省就業的非就業地戶籍人員子女,具有流入地國中正式學籍,可在學籍所在地參加中招升學考試,普通高中學生符合規定轉學條件的可正常轉學。(省教育廳牽頭)
(十)推進居住證制度覆蓋全部未落戶城鎮常住人口。
加快推進《河南省居住證實施辦法》實施,切實保障居住證持有人享有國家規定的各項基本公共服務和辦事便利。鼓勵各級政府根據本地實際不斷擴大公共服務範圍並提高服務標準,縮小居住證持有人與戶籍人口享有的基本公共服務的差距。(省公安廳牽頭)
四、強化監測檢查
(一)健全落戶統計體系。
加快建立與國家統計口徑一致的常住人口城鎮化率和戶籍人口城鎮化率統計體系準確反映各省轄市、省直管縣(市)兩個指標變動狀況,並列入統計公報。(省統計局牽頭,省公安廳參與)
(二)強化專項檢查。
通過專項督導、重點抽查等方式,對各地非戶籍人口特別是進城農民落戶進展情況進行跟蹤監測和監督檢查,及時向社會公布有關情況。2018年組織對各省轄市、省直管縣(市)非戶籍人口在城市落戶情況進行中期評估,2020年進行總結評估。(省公安廳、發展改革委牽頭)
(三)強化政策效果。
對《河南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河南省新型城鎮化規劃(2014—2020年)的通知》(豫政〔2014〕55號)、《河南省人民政府關於深入推進新型城鎮化建設的實施意見》(豫政〔2016〕62號)等檔案和已明確的相關配套政策,省有關部門要按照職能分工,加快工作進度,儘快研究出台。省城鎮化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要加強統籌協調,適時對相關配套政策實施情況進行督促檢查和跟蹤分析,動態調整完善政策,強化政策實施效果。(省新型城鎮化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統籌協調,有關部門按職責分工負責)
(四)強化審計監督。
將非戶籍人口在城市落戶情況和相關配套政策實施情況納入重大政策措施落實情況跟蹤審計範圍,將審計結果及整改情況作為有關部門考核、任免、獎懲領導幹部的重要依據。(省審計廳牽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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