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東市審計局

丹東市審計局

丹東市審計局成立於1983年。內設15個科室,機關總編制70人,屬政府工作部門,正處級單位。依照《審計法》及實施條例,緊緊圍繞市委、市政府的工作中心,重點加強財政資金、政府投資項目、領導幹部任期經濟責任、重點民生項目和資金、國有企業、國外貸援款項目等領域的審計監督,以及承辦市委、市政府和上級審計機關交辦的其他事項。市委審計委員會辦公室設在市審計局,接受市委審計委員會的直接領導。市審計局的內設機構根據工作需要承擔市委審計委員會辦公室相關工作,接受市委審計委員會辦公室的統一協調。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丹東市審計局
  • 辦公地址:丹東市振興區濱江中路36號 
主要職責,內設機構,現任領導,

主要職責

(一)主管全市審計工作。負責對市級財政收支和法律法規規定屬於審計監督範圍的財務收支的真實、合法和效益進行審計監督,對公共資金、國有資產、國有資源和領導幹部履行經濟責任情況實行審計監督全覆蓋,對領導幹部實行自然資源資產離任審計,對國家和省、市有關重大政策措施落實情況進行跟蹤審計。對審計、專項審計調查和核查社會審計機構相關審計報告的結果承擔責任,並負有督促被審計單位整改的責任。
(二)起草審計工作的規範性檔案,負責監督並執行審計規章、國家審計準則和指南。制定並組織實施全市專業領域審計發展規劃。對直接審計、調查和核查的事項依法進行審計評價,做出審計決定或提出審計建議。
(三)向市委審計委員會提出年度市級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支出情況審計報告。向市長提出年度市級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的審計結果報告。受市政府委託向市人大常委會提出市級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的審計工作報告、審計查出問題整改情況報告。向市委和市政府報告對其他事項的審計和專項審計調查情況及結果。依法向社會公布審計結果。向市委和市政府有關部門、縣(市)區級黨委和政府通報審計情況和審計結果。
(四)直接審計下列事項,出具審計報告,在法定職權範圍內作出審計決定,包括國家、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有關重大政策措施貫徹落實情況。
1.市級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市委和市政府各部門(含所屬單位)預算執行情況、決算草案和其他財政收支。
2.縣(市)區級政府預算執行情況、決算草案和其他財政收支,市級財政轉移支付資金。
3.使用市級財政資金的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的財務收支。
4.市政府投資和以市政府投資為主的建設項目的預算執行情況和決算,國家、省、市重大公共工程項目的資金管理使用和建設運營情況。自然資源管理、污染防治和生態保護與修復情況。
5.市屬國有企業和金融機構、市政府規定的市國有資本占控股或主導地位的企業和金融機構境內外資產、負債和損益,市駐外非經營性機構的財務收支。
6.市直部門、縣(市)區級政府和其他單位受市政府及其部門委託管理,有關社會保障基金、社會捐贈資金和其他基金、資金的財務收支。根據上級審計機關安排審計國際組織和外國政府援助、貸款項目。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事項。
(五)按規定對縣處級黨政主要領導幹部及其他單位主要負責人實施經濟責任審計和自然資源資產離任審計。
(六)組織實施對國家、省、市財經法律法規、規章、政策和巨觀調控措施執行情況、市級財政預算管理及國有資產管理使用等與國家、省、市財政收支有關的特定事項進行專項審計調查。
(七)依法檢查審計決定執行情況,督促整改審計查出的問題,依法辦理被審計單位對審計決定提請行政複議、行政訴訟或市政府裁決中的有關事項,協助配合有關部門查處相關重大案件。
(八)指導和監督內部審計工作,核查社會審計機構對依法屬於審計監督對象的單位出具的相關審計報告。
(九)與縣(市)區黨委和政府共同領導縣(市)區審計機關。依法領導和監督下級審計機關的業務,組織下級審計機關實施特定項目的專項審計或審計調查,糾正或責成糾正下級審計機關違反國家規定作出的審計決定。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協管縣(市)區審計機關負責人。
(十)組織開展全市審計領域的對外交流與合作,指導和推廣信息技術在審計領域的套用。
(十一)完成市委、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
(十二)職能轉變。進一步完善審計管理體制,加強全市審計工作統籌,明晰職能定位,理順內部職責關係,最佳化審計資源配置,充實加強一線審計力量,構建集中統一、全面覆蓋、權威高效的審計監督體系。最佳化審計工作機制,堅持科技強審,完善業務流程,改進工作方式,加強與相關部門的溝通協調,充分調動內部審計和社會審計力量,增強監督合力。

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負責政務協調、督辦、文電、會務、機要、保密、檔案、信訪等機關日常運轉工作;負責審計結果公告、信息宣傳、綜合調研、政務公開等工作;負責重要文稿的起草和審核,對審計成果進行綜合利用;負責年度審計工作總結;負責編撰審計年鑑、大事記、審計志等工作;負責管理與維護市審計局網站;負責行政後勤、安全保衛工作;負責預決算、政府採購、財務和資產管理等工作,負責局屬事業單位財務監督工作。
(二)計畫與督察處
負責審計政策、規劃及相關重大問題的研究工作;負責擬訂審計工作規劃、計畫等規範性檔案;負責統計等工作;負責督促檢查各處(室)、中心審計查出問題整改落實情況;負責督察年度計畫完成情況及實績考核等工作,督察縣(市)區級審計機關對重大事項報告制度的執行情況。
(三)法制處。
負責起草審計地方性相關政策,審理有關審計業務事項;負責審計項目的覆核和跟蹤檢查工作,組織對全市審計機關審計項目質量進行監督檢查;負責指導和監督內部審計工作,組織核查社會審計機構對依法屬於審計監督對象的單位出具的相關審計報告,受理並組織審計聽證,負責行政處罰、行政複議、行政應訴和行政賠償等工作,組織開展審計普法宣傳教育,指導各縣(市)區審計機關法制等工作。
(四)財政審計處。
負責審計市級預算執行情況、市級決算草案編制審查和市財政局及所屬單位的財政財務收支;負責審計市地稅局系統稅收征管情況和財政財務收支;負責審計市人民銀行國庫辦理本級預算資金的收支情況;負責審計縣(市)區政府決算,開展相關專項審計和審計調查。
(五)行政事業審計處。
負責審計與財政撥款有關的市委、人大、政協、法院、檢察機關和民主黨派、社會團體的財政收支;負責審計市政府工作部門、縣(市)區政府和受市政府及其部門委託管理的教育、文化、體育專項資金;負責審計市直教育、科學、文化、體育等部門及其下屬單位的財政財務收支,開展相關專項審計和審計調查。
(六)經貿與金融審計處。
負責市屬國有企業、市國有資本占控股或主導地位的企業、金融機構的資產、負債和損益審計;依法通過適當方式對市屬國有企業和金融機構的境外資產、負債和損益審計;負責市政府所屬企業、金融監管有關的部門及其直屬單位的財務收支審計;開展相關專項審計和審計調查;負責局交辦的其他工作。
(七)農業與資源環保審計處。
負責審計市政府工作部門、縣(市)區政府和受市政府及其部門委託管理的農業、林業、水利、海洋與漁業、環境保護、畜牧、農墾、扶貧等專項資金;負責審計市政府與農業、林業、水務、海洋與漁業、環境保護、畜牧、農墾、扶貧等有關的各部門及其直屬單位的財政財務收支;負責審計市自然資源資產、生態環境保護情況,開展相關專項審計和審計調查。
(八)社會保障審計處。
負責審計市政府主管部門、縣(市)區政府和其他單位受市政府及其部門委託管理的社會保障基金和社會捐贈資金;負責審計與社會保障基金、醫療衛生、社會捐贈資金管理有關的市直部門及其直屬單位的財政財務收支,開展相關專項審計和審計調查。
(九)固定資產投資審計處。
負責審計與市政府投資有關的部門及其下屬單位的財政財務收支;負責審計市政府投資和市政府投資為主的建設項目的預算執行情況和決算;負責對市政府投資和市政府投資為主的、以及其他關係到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在建項目實行全過程跟蹤審計;負責對國有施工和房地產開發企業的審計監督,開展相關專項審計和審計調查。
(十)經濟責任審計一處。
負責全市經濟責任審計年度計畫實施過程中的組織、協調和管理;負責地方黨委、政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主要領導幹部以及縣(市)區審計機關主要領導幹部的經濟責任審計;開展相關專項審計和審計調查;負責局交辦的其他工作。承擔市經濟責任審計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日常工作。
(十一)經濟責任審計二處。
負責市委管理的市直工作部門等主要領導幹部的經濟責任審計;負責市屬國有企業領導人員的經濟責任審計;開展相關專項審計和審計調查;負責局交辦的其他工作。
(十二)計算機信息化建設處。
負責全市審計系統計算機信息化建設工作;負責組織開發與維護套用審計軟體和管理軟體、OA系統維護以及辦公自動化等工作;運用計算機儲存、處理審計所需電子數據和必要的審計電子檔案;指導計算機審計工作;負責管理與維護計算機設備、電子數據的安全保密等工作;負責計算機等電子設備的登記工作。
(十三)人事教育處。
負責機關和直屬單位的機構編制和人事管理等工作;組織和指導全市審計機關審計專業技術職稱考評和教育培訓等工作;承辦協管縣(市)區審計機關負責人的有關事項;負責機關離退休人員管理工作。
機關黨委。負責機關和直屬單位的黨群工作;協助機關人事管理和機構編制工作;協助機關和直屬單位離退休人員管理工作。
設定紀檢組、監察室。合署辦公,負責紀檢和行政監察工作。
職責:與機關黨委合署辦公,負責機關及所屬單位的人事檔案、考核、調動、工資、職稱和機構編制管理工作;負責全市審計幹部教育培訓工作;負責機關離退休人員管理工作。
直屬機構:丹東市政府投資項目審計中心是丹東市審計局的直屬機構。
職責:受審計局委託對政府投資項目的工程造價進行審計,對國家投資的重點項目資金及其他投資項目的資金運行情況進行審計等。

現任領導

局長:苗 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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