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徵求意見通知
國家衛生計生委關於《中醫診所備案管理暫行辦法(徵求意見稿)》和《中醫醫術確有專長人員醫師資格考核註冊管理暫行辦法(徵求意見稿)》公開徵求意見的通知
為做好中醫診所的備案管理工作以及中醫醫術確有專長人員醫師資格考核註冊管理工作,規範中醫診所及中醫醫術確有專長人員執業行為,維護人民民眾健康權益,根據《
中醫藥法》有關規定,國家中醫藥管理局起草了《中醫診所備案管理暫行辦法(徵求意見稿)》和《中醫醫術確有專長人員醫師資格考核註冊管理暫行辦法(徵求意見稿)》2部部門規章草案,並報國家衛生計生委審核。根據《規章制定程式條例》及立法工作要求,現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公眾可通過以下途徑和方式提出意見:
1.登入中國政府法制信息網(網址:略),進入網站首頁左側的:“法規規章草案意見徵集系統”提出意見。
2.登入國家中醫藥管理局網站(網址:略),進入網站首頁右側的“通知公告”欄,點擊“《中醫診所備案管理暫行辦法(徵求意見稿)》和《中醫醫術確有專長人員醫師資格考核註冊管理暫行辦法(徵求意見稿)》徵求意見”,提出意見。
3.電子郵件:略。
4.通信地址:北京市東城區工體西路1號,國家中醫藥管理局政策法規與監督司,郵編略。
意見反饋截止時間為2017年7月20日。
國家衛生計生委
2017年6月20日
二 徵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做好中醫醫術確有專長人員醫師資格考核註冊管理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醫藥法》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以師承方式學習中醫或者經多年實踐,醫術確有專長的人員參加醫師資格考核和執業註冊,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國務院中醫藥主管部門負責全國中醫醫術確有專長人員醫師資格考核及執業工作的管理。
省級中醫藥主管部門組織本省(區、市)中醫醫術確有專長人員醫師資格考核;負責本省(區、市)行政區域內取得醫師資格的中醫醫術確有專長人員執業管理。
設區的市和縣級中醫藥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中醫醫術確有專長人員醫師資格考核組織申報、初審及複審工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取得醫師資格的中醫醫術確有專長人員執業日常管理。
第四條 省級中醫藥主管部門根據本辦法制定本省(區、市)中醫醫術確有專長人員醫師資格考核註冊管理實施細則。
第二章 考核申請
第五條 以師承方式學習中醫或者經多年實踐,醫術確有專長的人員,可以申請參加中醫醫術確有專長人員醫師資格考核。
第六條 以師承方式學習中醫的,申請參加醫師資格考核應當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連續跟師學習中醫滿5年,掌握獨具特色、安全有效的中醫診療技術方法,經指導老師評議合格;
(二)由至少2名中醫類別執業醫師(其指導老師除外)推薦。
第七條 經多年中醫醫術實踐的,申請參加醫師資格考核應當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醫術淵源,從事中醫醫術實踐活動或者在中醫醫師指導下從事中醫醫術實踐活動滿5年,掌握獨具特色、安全有效的中醫診療技術方法,並得到患者的認可;
(二)由至少2名中醫類別執業醫師推薦。
第八條 推薦醫師應當為被推薦者戶籍所在地或者長期臨床實踐所在地的省(區、市)內相關專業中醫類別執業醫師。
第九條 以師承方式學習中醫的,其指導老師應當具有中醫類別執業醫師資格,從事中醫臨床工作15年以上或者具有中醫類副主任醫師以上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指導老師同時帶徒原則上不超過4名。
第十條 符合本辦法第六條或者第七條規定的人員,可以向其戶籍所在地或者長期臨床實踐所在地縣級中醫藥主管部門提出考核申請。
第十一條 申請參加中醫醫術確有專長人員醫師資格考核的,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中醫醫術確有專長人員醫師資格考核申請表》;
(二)本人有效身份證明;
(三)中醫醫術專長綜述(包括醫術的基本內容及特點描述、適應症或者適用範圍、安全性及有效性的說明等)和能夠證明醫術專長確有療效的相關資料;
(四)至少2名中醫類別執業醫師的推薦材料;
(五)以師承方式學習中醫的,還應當提供經公證機構公證的跟師學習契約、自公證之日起連續跟師學習中醫滿5年的證明材料(包括師承人員學習筆記、臨床實踐記錄等)、指導老師出具的跟師學習情況書面評價意見及出師結論;經多年中醫醫術實踐的,還應當提供醫術淵源的相關證明材料、從事中醫醫術實踐活動滿5年證明(由所在區域縣級以上中醫藥主管部門或者所在居委會、村委會出具)或者一定數量患者的推薦證明。
第十二條 縣級中醫藥主管部門和設區的市級中醫藥主管部門分別對申請者提交的材料進行初審和複審,複審合格後提交省級中醫藥主管部門。省級中醫藥主管部門對申請者提交的材料進行審核確認,對符合考核條件的人員、指導老師和推薦醫師信息應當予以公示。
第三章 考核發證
第十三條 中醫醫術確有專長人員醫師資格考核實行專家評議方式,通過現場陳述問答、回顧性中醫醫術實踐資料評議、中醫藥技術方法操作等形式對實踐技能和效果進行科學量化考核。專家人數應當為不少於5人的奇數。
第十四條 考核專家應當對參加考核者使用中醫藥技術方法的安全性進行風險評估,並針對風險點考核其安全風險意識、相關知識及防範措施。根據參加考核者使用的中醫藥技術方法分為內服方藥和外治技術兩類進行考核。
第十五條 內服方藥類考核內容包括:醫術淵源或者傳承脈絡、醫術內容及特點;與擅長治療的疾病範圍相關的中醫基礎知識、中醫診斷技能、中醫治療方法、中藥(民族藥,下同)基本知識和用藥安全等。
考核程式分為醫術專長陳述、現場問答、四診技能操作和現場辨識相關中藥等。
考核專家應當圍繞參加考核者使用的中藥種類、藥性、藥量、配伍等進行安全性評估,根據風險點考核相關用藥禁忌、中藥毒性知識等。
第十六條 外治技術類考核內容包括:醫術淵源或者傳承脈絡、外治技術內容及特點;與其使用的外治技術相關的中醫基礎知識、擅長治療的疾病診斷要點、外治技術操作要點、技術套用規範及安全風險防控方法或措施等。
考核程式分為醫術專長陳述、現場問答、外治技術操作等。
考核專家應當圍繞參加考核者使用外治技術的操作部位、操作難度、創傷程度、感染風險等進行安全性評估,根據風險點考核其操作安全風險認知和有效防範方法等;外敷藥物中含毒性中藥的,還應當考核相關的中藥毒性知識。
第十七條 治療方法以內服方藥為主、配合使用外治技術,或以外治技術為主、配合使用中藥的,增加相關考核內容。
第十八條 考核專家根據參加考核者的現場陳述,結合回顧性中醫醫術實踐資料等,圍繞相關疾病的療效評價關鍵要素進行分析評估並提問,對其醫術專長的效果進行現場評定。必要時可採用實地調查核驗等方式評定效果。
第十九條 經綜合評議後,考核專家對參加考核者作出考核結論,並對其在執業活動中能夠使用的中醫藥技術方法和具體治療疾病的範圍進行認定。
第二十條 考核合格者,由省級中醫藥主管部門頒發《中醫(專長)醫師資格證書》。
第二十一條 縣級以上地方中醫藥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考核合格人員有關衛生和中醫藥法律法規基本知識、基本急救技能、臨床轉診能力、中醫醫療技術相關性感染防控指南、傳染病防治基本知識及報告制度、中醫病曆書寫等知識的培訓,提高其執業技能,促進醫療安全。
第四章 考核組織
第二十二條 省級中醫藥主管部門應當加強考核工作的組織領導,完善考核制度,強化考核工作人員和專家培訓,嚴格考核管理,確保考核公平、公正、安全、有序進行。
第二十三條 省級中醫藥主管部門每年定期組織中醫醫術確有專長人員醫師資格考核,考核時間應當提前3個月向社會公告。
第二十四條 省級中醫藥主管部門應當建立中醫醫術確有專長人員醫師資格考核專家庫。考核專家應當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一)中醫類別執業醫師;
(二)具有豐富的臨床經驗和技術專長,具備副主任醫師以上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或者從事中醫臨床工作15年以上具有師承或者醫術確有專長淵源背景人員;
(三)遵紀守法,恪守職業道德,公平公正,原則性強,工作認真負責;
(四)省級中醫藥主管部門規定的其它條件。
第二十五條 根據考生申報的醫術專長,由省級中醫藥主管部門在中醫醫術確有專長人員醫師資格考核專家庫內抽取考核專家。考核專家與考生有近親屬或利害關係時,應當採取迴避原則。
第五章 執業註冊
第二十六條 中醫(專長)醫師實行醫師區域註冊管理。取得《中醫(專長)醫師資格證書》者,應當向其擬執業機構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中醫藥主管部門提出註冊申請,經註冊後取得《中醫(專長)醫師執業證書》。
第二十七條 中醫(專長)醫師按照考核內容進行執業註冊,執業範圍包括其能夠使用的中醫藥技術方法和具體治療疾病的範圍。
第二十八條 中醫(專長)醫師原則上在其考核所在省(區、市)轄區內執業,擬跨省(區、市)執業的,需經擬執業所在地省級中醫藥主管部門同意並註冊。
第二十九條 取得《中醫(專長)醫師執業證書》者,即可在註冊的執業範圍內,以個人開業的方式或者在醫療機構內從事中醫醫療活動。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條 縣級中醫藥主管部門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中醫(專長)醫師執業行為的監督檢查,重點對其是否超出規定的範圍執業、是否符合相關診療技術規範、是否存在不規範宣傳行為等進行監督檢查。
第三十一條 中醫(專長)醫師應當參加定期考核,每兩年為一個周期。定期考核有關要求由省級中醫藥主管部門確定。
第三十二條 縣級以上地方中醫藥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中醫(專長)醫師的繼續教育。鼓勵中醫(專長)醫師通過中醫藥學歷教育提升自身理論和學術水平。
第三十三條 中醫(專長)醫師通過學歷教育取得省級以上教育行政部門認可的中醫專業學歷的,或者執業時間滿5年、期間無不良執業記錄的,可申請參加中醫類別執業醫師資格考試。
第三十四條 國家建立中醫(專長)醫師管理信息系統,及時更新中醫(專長)醫師註冊信息,實行註冊內容公開制度,並提供中醫(專長)醫師註冊信息查詢服務。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五條 中醫醫術確有專長人員和考核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有關規定,在考核工作過程中存在違規違紀行為的,按照國家醫師資格考試違紀違規處理有關規定處罰。中醫醫術確有專長人員通過違規違紀行為取得《中醫(專長)醫師資格證書》、《中醫(專長)醫師執業證書》的,由發放證書部門撤銷並收回《中醫(專長)醫師資格證書》、《中醫(專長)醫師執業證書》,並進行通報。
第三十六條 中醫醫術確有專長人員醫師資格考核專家違反本辦法有關規定,未在考核工作中認真履行工作職責的,省級中醫藥主管部門應當停止其參與考核工作,情節嚴重的,應當進行通報批評,並建議其所在單位給予相應的處分;存在其他違規違紀行為的,按照國家醫師資格考試違紀違規處理有關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七條 推薦中醫醫術確有專長人員的中醫醫師、以師承方式學習中醫的醫術確有專長人員的指導老師,違反本辦法有關規定,在推薦中弄虛作假、徇私舞弊的,由縣級以上中醫藥主管部門責令暫停六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執業活動;情節嚴重的,吊銷其醫師執業證書;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八條 中醫(專長)醫師在執業中存在超出註冊的執業範圍等行為的,由縣級以上中醫藥主管部門責令暫停六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執業活動,並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其醫師執業證書。造成人身、財產損害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 附則
第三十九條 本辦法發布前已取得《鄉村醫生執業證書》的中醫藥一技之長人員可以申請參加中醫醫術確有專長考核,也可繼續以鄉村醫生身份執業,納入鄉村醫生管理。自本辦法實施之日起,不再開展中醫藥一技之長人員納入鄉村醫生管理工作。
第四十條 港澳台人員在內地以師承方式學習中醫的,可在指導老師所在省(區、市)申請參加中醫醫術確有專長醫師資格考核。
第四十一條 《中醫(專長)醫師資格證書》和《中醫(專長)醫師執業證書》由國務院中醫藥主管部門統一印製。
第四十二條 本辦法自2017年 月 日起施行。
三 考核辦法正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做好中醫醫術確有專長人員醫師資格考核註冊管理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醫藥法》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以師承方式學習中醫或者經多年實踐,醫術確有專長的人員參加醫師資格考核和執業註冊,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國家中醫藥管理局負責全國中醫醫術確有專長人員醫師資格考核及執業工作的管理。
省級中醫藥主管部門組織本省、自治區、直轄市中醫醫術確有專長人員醫師資格考核;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取得醫師資格的中醫醫術確有專長人員執業管理。
省級中醫藥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本辦法制定本省、自治區、直轄市中醫醫術確有專長人員醫師資格考核註冊管理實施細則。
設區的市和縣級中醫藥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中醫醫術確有專長人員醫師資格考核組織申報、初審及複審工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取得醫師資格的中醫醫術確有專長人員執業日常管理。
第二章 考核申請
第四條 以師承方式學習中醫或者經多年實踐,醫術確有專長的人員,可以申請參加中醫醫術確有專長人員醫師資格考核。
第五條 以師承方式學習中醫的,申請參加醫師資格考核應當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連續跟師學習中醫滿五年,對某些病證的診療,方法獨特、技術安全、療效明顯,經指導老師評議合格;
(二)由至少兩名中醫類別執業醫師推薦,推薦醫師不包括其指導老師。
第六條 經多年中醫醫術實踐的,申請參加醫師資格考核應當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醫術淵源,在中醫醫師指導下從事中醫醫術實踐活動滿五年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中醫藥法》施行前已經從事中醫醫術實踐活動滿五年的;
(二)對某些病證的診療,方法獨特、技術安全、療效明顯,並得到患者的認可;
(三)由至少兩名中醫類別執業醫師推薦。
第七條 推薦醫師應當為被推薦者長期臨床實踐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相關專業中醫類別執業醫師。
第八條 以師承方式學習中醫的,其指導老師應當具有中醫類別執業醫師資格,從事中醫臨床工作十五年以上或者具有中醫類副主任醫師以上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指導老師同時帶徒不超過四名。
第九條 符合本辦法第五條或者第六條規定的人員,可以向其長期臨床實踐所在地縣級中醫藥主管部門提出考核申請。
第十條 申請參加中醫醫術確有專長人員醫師資格考核的,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國家中醫藥管理局統一式樣的《中醫醫術確有專長人員醫師資格考核申請表》;
(二)本人有效身份證明;
(三)中醫醫術專長綜述,包括醫術的基本內容及特點描述、適應症或者適用範圍、安全性及有效性的說明等,以及能夠證明醫術專長確有療效的相關資料;
(四)至少兩名中醫類別執業醫師的推薦材料;
(五)以師承方式學習中醫的,還應當提供跟師學習契約,學習筆記、臨床實踐記錄等連續跟師學習中醫滿五年的證明材料,以及指導老師出具的跟師學習情況書面評價意見、出師結論;經多年中醫醫術實踐的,還應當提供醫術淵源的相關證明材料,以及長期臨床實踐所在地縣級以上中醫藥主管部門或者所在居委會、村委會出具的從事中醫醫術實踐活動滿五年證明,或者至少十名患者的推薦證明。
第十一條 縣級中醫藥主管部門和設區的市級中醫藥主管部門分別對申請者提交的材料進行初審和複審,複審合格後報省級中醫藥主管部門。省級中醫藥主管部門對報送材料進行審核確認,對符合考核條件的人員、指導老師和推薦醫師信息應當予以公示。申請者在臨床實踐中存在醫療糾紛且造成嚴重後果的,取消其報名資格。
第三章 考核發證
第十二條 中醫醫術確有專長人員醫師資格考核實行專家評議方式,通過現場陳述問答、回顧性中醫醫術實踐資料評議、中醫藥技術方法操作等形式對實踐技能和效果進行科學量化考核。專家人數應當為不少於五人的奇數。
第十三條 考核專家應當對參加考核者使用中醫藥技術方法的安全性進行風險評估,並針對風險點考核其安全風險意識、相關知識及防範措施。根據參加考核者使用的中醫藥技術方法分為內服方藥和外治技術兩類進行考核。
第十四條 內服方藥類考核內容包括:醫術淵源或者傳承脈絡、醫術內容及特點;與擅長治療的病證範圍相關的中醫基礎知識、中醫診斷技能、中醫治療方法、中藥基本知識和用藥安全等。
考核程式分為醫術專長陳述、現場問答、診法技能操作和現場辨識相關中藥等。
考核專家應當圍繞參加考核者使用的中藥種類、藥性、藥量、配伍等進行安全性評估,根據風險點考核相關用藥禁忌、中藥毒性知識等。
第十五條 外治技術類考核內容包括:醫術淵源或者傳承脈絡、外治技術內容及特點;與其使用的外治技術相關的中醫基礎知識、擅長治療的病證診斷要點、外治技術操作要點、技術套用規範及安全風險防控方法或者措施等。
考核程式分為醫術專長陳述、現場問答、外治技術操作等。
考核專家應當圍繞參加考核者使用外治技術的操作部位、操作難度、創傷程度、感染風險等進行安全性評估,根據風險點考核其操作安全風險認知和有效防範方法等;外敷藥物中含毒性中藥的,還應當考核相關的中藥毒性知識。
第十六條 治療方法以內服方藥為主、配合使用外治技術,或者以外治技術為主、配合使用中藥的,應當增加相關考核內容。
第十七條 考核專家根據參加考核者的現場陳述,結合回顧性中醫醫術實踐資料等,圍繞相關病證的療效評價關鍵要素進行分析評估並提問,對其醫術專長的效果進行現場評定。必要時可採用實地調查核驗等方式評定效果。
第十八條 經綜合評議後,考核專家對參加考核者作出考核結論,並對其在執業活動中能夠使用的中醫藥技術方法和具體治療病證的範圍進行認定。
第十九條 考核合格者,由省級中醫藥主管部門頒發《中醫(專長)醫師資格證書》。
第二十條 縣級以上地方中醫藥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考核合格人員有關衛生和中醫藥法律法規基本知識、基本急救技能、臨床轉診能力、中醫醫療技術相關性感染防控指南、傳染病防治基本知識及報告制度、中醫病曆書寫等知識的培訓,提高其執業技能,保障醫療安全。
第四章 考核組織
第二十一條 省級中醫藥主管部門應當加強考核工作的組織領導,完善考核制度,強化考核工作人員和專家培訓,嚴格考核管理,確保考核公平、公正、安全、有序進行。
第二十二條 省級中醫藥主管部門每年定期組織中醫醫術確有專長人員醫師資格考核,考核時間應當提前三個月向社會公告。
第二十三條 省級中醫藥主管部門應當建立中醫醫術確有專長人員醫師資格考核專家庫。考核專家應當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一)中醫類別執業醫師;
(二)具有豐富的臨床經驗和技術專長,具備副主任醫師以上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或者從事中醫臨床工作十五年以上具有師承或者醫術確有專長淵源背景人員;
(三)遵紀守法,恪守職業道德,公平公正,原則性強,工作認真負責。
第二十四條 根據參加考核人員申報的醫術專長,由省級中醫藥主管部門在中醫醫術確有專長人員醫師資格考核專家庫內抽取考核專家。考核專家是參加考核人員的近親屬或者與其有利害關係的,應當予以迴避。
第五章 執業註冊
第二十五條 中醫(專長)醫師實行醫師區域註冊管理。取得《中醫(專長)醫師資格證書》者,應當向其擬執業機構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中醫藥主管部門提出註冊申請,經註冊後取得《中醫(專長)醫師執業證書》。
第二十六條 中醫(專長)醫師按照考核內容進行執業註冊,執業範圍包括其能夠使用的中醫藥技術方法和具體治療病證的範圍。
第二十七條 中醫(專長)醫師在其考核所在省級行政區域內執業。中醫(專長)醫師跨省執業的,須經擬執業所在地省級中醫藥主管部門同意並註冊。
第二十八條 取得《中醫(專長)醫師執業證書》者,即可在註冊的執業範圍內,以個人開業的方式或者在醫療機構內從事中醫醫療活動。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九條 縣級中醫藥主管部門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中醫(專長)醫師執業行為的監督檢查,重點對其執業範圍、診療行為以及廣告宣傳等進行監督檢查。
第三十條 中醫(專長)醫師應當參加定期考核,每兩年為一個周期。定期考核有關要求由省級中醫藥主管部門確定。
第三十一條 縣級以上地方中醫藥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中醫(專長)醫師的培訓,為中醫(專長)醫師接受繼續教育提供條件。
第三十二條 中醫(專長)醫師通過學歷教育取得省級以上教育行政部門認可的中醫專業學歷的,或者執業時間滿五年、期間無不良執業記錄的,可以申請參加中醫類別執業醫師資格考試。
第三十三條 國家建立中醫(專長)醫師管理信息系統,及時更新中醫(專長)醫師註冊信息,實行註冊內容公開制度,並提供中醫(專長)醫師註冊信息查詢服務。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四條 參加中醫醫術確有專長人員資格考核的人員和考核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有關規定,在考核過程中發生違紀違規行為的,按照國家醫師資格考試違紀違規處理有關規定處罰;通過違紀違規行為取得《中醫(專長)醫師資格證書》、《中醫(專長)醫師執業證書》的人員,由發證部門撤銷並收回《中醫(專長)醫師資格證書》、《中醫(專長)醫師執業證書》,並進行通報。
第三十五條 中醫醫術確有專長人員醫師資格考核專家違反本辦法有關規定,在考核工作中未依法履行工作職責的,省級中醫藥主管部門應當停止其參與考核工作;情節嚴重的,應當進行通報批評,並建議其所在單位依法給予相應的處分;存在其他違紀違規行為的,按照國家醫師資格考試違紀違規處理有關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六條 推薦中醫醫術確有專長人員的中醫醫師、以師承方式學習中醫的醫術確有專長人員的指導老師,違反本辦法有關規定,在推薦中弄虛作假、徇私舞弊的,由縣級以上中醫藥主管部門依法責令暫停六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執業活動;情節嚴重的,吊銷其醫師執業證書;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七條 中醫(專長)醫師在執業中超出註冊的執業範圍從事醫療活動的,由縣級以上中醫藥主管部門責令暫停六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執業活動,並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其執業證書。造成患者人身、財產損害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 附 則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實施前已經取得《鄉村醫生執業證書》的中醫藥一技之長人員可以申請參加中醫醫術確有專長人員醫師資格考核,也可繼續以鄉村醫生身份執業,納入鄉村醫生管理。自本辦法施行之日起,不再開展中醫藥一技之長人員納入鄉村醫生管理工作。
本辦法實施前已經按照《傳統醫學師承和確有專長人員醫師資格考核考試辦法》規定取得《傳統醫學師承出師證》的,可以按照本辦法規定,在繼續跟師學習滿兩年後申請參加中醫醫術確有專長人員醫師資格考核。
本辦法實施前已經按照《傳統醫學師承和確有專長人員醫師資格考核考試辦法》規定取得《傳統醫學醫術確有專長證書》的,可以按照本辦法規定申請參加中醫醫術確有專長人員醫師資格考核。
第三十九條 港澳台人員在內地以師承方式學習中醫的,可在指導老師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申請參加中醫醫術確有專長醫師資格考核。
第四十條 《中醫(專長)醫師資格證書》和《中醫(專長)醫師執業證書》由國家中醫藥管理局統一印製。
第四十一條 本辦法自2017年12月20日起施行。